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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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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鼓舞保障机制,创办忠诚明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表达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才能、履历付出,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承担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采纳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 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才能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手段,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创办,鼓舞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进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那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平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鼓舞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概括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其次章 职务与职级序列 第六条 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查员、二级巡查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查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查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查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查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章 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以下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查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查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查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查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查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查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第十一条 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确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以下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查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查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查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查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查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查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查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查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查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查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查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查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查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查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查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查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查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处境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直辖市的县领导班子和县、乡镇机关,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 第十三条 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处境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

      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市、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查员职数,用于鼓舞少数更加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职级确定与升降 第十五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履历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体验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才能和专业学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三)群众公认度较高; (四)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履历; (五)作风品性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以下根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查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查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查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履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成最低任职年限就务必晋升,也不能简朴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表达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十九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根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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