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doc
7页1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 2009〕60 号),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街巷、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 的原则实 行收费制度,由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第五条 本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价格、公安、建设、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和定额收费相结合对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按户为单位收取;对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等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个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常住户、暂住户等)为每户每月 5 元标准二)单位:(1)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 4 元标准2)对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床位数、垃圾产出量征收(具体标准见附表),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 4 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3)自建公厕的保洁及其化粪池清掏的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原则,每蹲位每月 20 元,化粪池清掏按每池每次1500 元内征收。
三)对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群体,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九条 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商场,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进行装修、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和个人为缴费主体第十条 从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市民缴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部门和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确保足额收取代收单位手续费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按 3%-5%提取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分别委托财政、地税、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征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一)住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征收,实行一票两费制;(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三)各类工商企业(环卫部门自收除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四)驻城部队以及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行政区域环卫部门统一负责征收五)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及个体工商户由行政区域环卫部门统一负责征收4第十一条 使用自来水住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办法:自来水缴费计费周期为 2 个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步征收。
用户可按照原缴水费方式,在供水企业自设营业网点缴水费(或代缴代扣、代收、自助缴费等方式)时同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发票与水费发票同票,发票上应标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月份、征收金额等信息一表一户用户在一个计费周期内的用水量达到 2 吨,用户在缴费时同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0 元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由行政区域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群体,以其享受半价水费为依据,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二条 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的住户,按建筑面积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包含 5 元/月.户原城镇垃圾处理费(含清扫保洁 3 元/月.户)实行自来水公司代收或一表多户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本细则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再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物管单位不再向环卫部门缴纳 2 元/月.户的城 镇垃圾处理费,同时在收取物管费时减取住户 2 元/月.户物管小区垃圾清运维持原垃圾清运方式,环卫部门负责从与物管单位商定的垃圾清运点将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作为非税收入,按属地划分原则,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 线” 管理。
收 缴资金应当 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5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准购簿》和购领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代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除外),接受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或者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㈠ 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㈡ 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㈢ 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㈣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连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连价费字〔2007〕 335 号文规定标准计收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收费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6附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类 别 标 准市区范围内住户 5 元 /户 ·月(物管小区住户物管费减少原城 镇垃圾处理费 2 元/户·月)机关 、企事业单位(已按面积征收的特殊行业,不再按在职职工人数计收) 4 元/人·月商 场 (超市)、商店、照相、理 发 (美容)、器材等 经营 和服 务 性行 业 ,车 站、停 车场 、修理 场 、影 剧 院( 场 、厅 )、加油站、 诊 所、废 品收 购 站、浴室等营业面积 30M2 以下的,按每月 9 元/户征收 营业面积 30 M2 以上的,按每月 0.30 元/ M 2 征收营业 面积 2000 M2以上的,按每月 0.25 元/ M 2 征收餐饮、酒吧等饮食类等行业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餐饮部分营业 面 积 30 M2以下的按每月 18元 /户 征收,营业 面 积 30 M2以上的,按每月 0.60元 / M2征收 (营业 面 积 包括餐 厅 、厨房、休息室、 仓贮 等面 积 )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客房部分 按每月 6 元/床征收(按实有床位总数70%征收)舞厅、歌厅、游戏室、保 龄球馆、健身房等娱乐业按营业面积每月 0.20 元/ M 2 征收(最高每月不超过 1000 元/户)专业 市 场 (指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 批准的各 类 生产资 料市 场 、消 费 品市 场 和生 产 要素市 场 等) 各类专业市场按每月 0.20 元/ M2 征收各类临时摊点 临时摊点每天 0.50 元单位或个人室内外装饰装修1、经营性装饰、装修按装潢面积 1 元/ M2 一次性征收。
2、居住、办公性的装饰、装修按建筑面积 1 元/ M 2 一次性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