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管理创新论文: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pdf
3页大 法 官 论 坛51Legal Information // 2010.11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许前飞■ 人物名片许前飞, 1955年10月生, 汉族, 河南孟津人, 博士研究生学历, 1974年10月参加工作, 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任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党组书记 2003年任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办公厅党组成员、 省法制办主任; 2007年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党组书记 2008年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党组书记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看待法院在社会管理当中的角色定位,在法律赋 予的职责范围内,发挥法院实际能够承担和实现的功能,唯有如此, 才能真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法院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空间和舞台,正是由法律构建而成的,有了 这个舞台和空间,法院才能发挥自己独特的功能作用,去推动社会管 理创新,在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中彰显司法权威,真正达到服务大局、 为民司法的目的对于人民法院而言,由于司法本身具有的中立、被动特性,使得我们在谋划和实践当中,对于如何寻找法院工作与社会管理之间的连接点,怎样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应当说,由于司法中立、被动特性而形成的谦抑特质,使得司法本身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时应有一定的维度和限度。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就无所作为本文拟通过云南涉诉特困救助制度的建立为样本对此进行初步探讨,阐明在不僭越司法谦抑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活动之外的积极工作,同样能够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而且大有可为大法官论坛52Legal Information // 2010.11以构建涉诉救助机制为样本2008年云南清理出历年执行积案八万余件,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达72264件在这七万多件案件中,又有近1/5的案件因执行申请人生活极度贫困,矛盾尤显突出:原告赢了官司,急需赔偿金来维系生活,治疗伤病;但是被告却没有履行能力,甚至下落不明法院遭遇的难题在于:一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成为了化解“执行难”的一个瓶颈,依靠法院自身难以解决;二是司法公信力受损老百姓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兑现,降低了法律在群众中的威信;三是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难度和负担上述问题的症结虽不在法院,但法院却不能坐而视之,无所行动如何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成为云南法院上下思考和研究的课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其实质也就是一个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云南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制度的构想,经历了一个理性思考的过程对涉诉特困人员给予来自案外的救济,以此缓解一系列现实难题,这是一个基本思路。
从法院的角度出发,对涉诉特困人员实施救助,可以采取的路径有两种:“法院主动解决模式”和“法院推动解决模式”云南涉诉特困救助制度选择了后一模式,即政府主导、法院推动、多家部门相互衔接的模式将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交由政府主导完成,并不是法院在回避工作,推诿任务事实上,云南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从构想到整个建设过程,云南各级法院上上下下都付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跑了很多地方和部门,作了大量调研论证,这一机制的建立凝结着云南法官的心血、汗水和智慧执行救助问题的解决,极具社会意义,其实质就是一个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法院推动模式”并不代表法院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比“法院主动模式”要少,相反,由于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法院恰当、准确地定位了自己的角色,从而在完善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凸显出了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不可替代的优势,更好地实践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以云南涉诉特困救助机制的构建为样本,或许视角过于单一、分析不够全面,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院要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所作为,路径选择十分关键究竟要走一条什么样的道路呢?通过以上探讨,我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总结。
第一,要将司法放置到社会管理的全局中去考量,正确认识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当中的角色定位司法常常被定位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因此而对司法寄予了无限希望和期待但实际上司法只是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之一,而不是唯一与立法权、行政权的积极性特点不同,司法权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被动性司大 法 官 论 坛53Legal Information // 2010.11法的被动性,决定了它功能有限、作用有限,决定了它谦抑的特质司法不是万能的,其本身的功能有限,且有限功能的发挥也受制于很多条件,不可能也不宜于解决一个社会的所有问题许多事情都是司法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只有将这些事归其本位,将其交给社会、交给市场、交给该管的部门来管,才能实现问题的最终、最好的解决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发挥各方能量来共同促进和完善,但前提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才能保证社会的良好有序运行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看待法院在社会管理当中的角色定位,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发挥法院实际能够承担和实现的功能,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第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恪守法律底线。
法律的安定性、稳定性,是一个国家最重大的根本利益,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法院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尊重司法规律,依法行事绝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急功近利,迁就或刻意开展“创新”,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从另一个角度理解,法院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空间和舞台,正是由法律构建而成的,有了这个舞台和空间,法院才能发挥自己独特的功能作用,去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在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中彰显司法权威,真正达到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目的第三,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要善于发现问题,创新思维尽管基于前面提到的两点,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时应有一定的维度和限度,但实际上这个发挥空间是很大的原因在于,法院的刑、民、行政等审判执行工作,与社会治安、市场、金融、税收、环境等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有着广泛而深入的接触,各类矛盾冲突都能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有所反映,因此法院在发现社会管理的“盲点”与“空白”方面,是很有发言权的,具有其他机关所不能替代的优势法院要发挥这一优势,一是要善于发现,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滋生的新问题,而现有社会管理体制与管理部门却未能及时跟进、及时覆盖的,要注意观察和总结;二是要善于立足本地实际,创新思维,提出可行性建议。
人民法院不能仅限于提出问题,还要善于总结调研,因地制宜,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看法、解决思路等,避免提出的司法建议空洞无物,得不到重视,变成一纸空文;三是选取合适的时机,推动制度创新不该管的坚决不管,但该管的必须管好,且要有实质性突破第四,推动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与其他社会管理部门达成共识,加强协作如上所述,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发挥各方能量来共同促进和完善,法院不可能靠单打独斗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