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权运行基本原则.doc
6页试论我国警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刘子丰 [摘要] 警察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卫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保障 公民的权利,一方面滥用警察权会造成公民权利的侵害如何保障警察权既能 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又不被滥用,为此,我们有必要确立警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警察权的行使应遵循目的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程序原 则、责任原则 [关键词] 关键词:警察权;行使;基本原则所谓警察权是指,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个人的,用于控制 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所采取的各种手段的总称从警察权性质上看, 警察权是以控制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一种带有暴力性质的公 共行政权力,其范围广、种类多,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如若行使不当,极有 可能造成公民权利的侵害如何确定警察权行使的界限,保障警察权既能有效 保护公民权利又不被滥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有必要确立警察 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一、目的原则 警察目的原则,也称之为公共原则,是指警察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和边界性,即以警察权的行使以维护公共秩序为必要,除此之外警察权不得随 意干涉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指出,警察权行使的公共原则又包括三个原则:一 是私人生活不可侵犯原则。
警察行使职权不得干涉与一般社会安全秩序无直接 影响的个人生活及行动二是私人住所不可侵犯原则凡与社会安全、稳定秩 序无直接关系的私人住宅、事务所或者仓库等场所,均不得侵犯三是不干涉民 事法律关系原则由此可见,只有出于公共需要才能行使警察权,而对于私人 领域警察权不得介入,这是警察权行使的首要原则[①] 在理解警察权公共原则的时候,关键在于如何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 黑格尔指出,警察权的使命在于维护一种外部秩序当然警察权也会扩张,如 黑格尔所说,警察会采取一种方针,把一切可能的事物都划到它的范围里来, 因为一切事物中都可找到一种关系使事物成为有害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可能 在工作上吹毛求疵,干涉个人的日常生活尽管这是多么麻烦,然而毕竟无法 划出一跳客观的界限来可见在黑格尔看来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没有一条截 然可分的界限但是人类历史和社会实践告诉我们,这种区分是可以的,而且 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 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 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能由法律规定之法国学者在解 释这一规定时指出:这些为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而对个人自由进行的限制,只 能由法律确定。
这意味着,首先,这些限制只能由负责制定法律的专门机构进行确定;其次,这些限制的确立只能通过整体的抽象的方式来决定,不考虑诉 讼事件和个人,并不依据为某个确定的个人或事件作出的个别的、具体的决定 来限定;最后,这些基于整体利益而施加在每个人的个人自由之上的限制对所 有人都应该是一视同仁的,这正是平等原则所得出的直接结果通过法律限制 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由此使警察权获得了存在的根据 因此,警察权的行使也应当严格地以法律规定为界限在这个意义上,公 民个人权利与警察权之间存在一种对应关系但在逻辑上,对于公民而言只要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而对于警察机关,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的,都 是不能做的所以,警察权只能表现为法律规定的职权法律规定就是警察权 的边界,不得逾越正是通过这种法律规定,体现了对警察权的限制,从而保 证警察权的公共性 二、依法行政原则 警察依法行政,即警察权的行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社会事务 的职责,一切权利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 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以下几项要求:一是公共性要求这是对警察权内容提 出的要求。
警察权是通过预防、制止、打击犯罪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 只有出于公共需要,在公共秩序和安全遭到破坏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警察权 对于私人领域,警察权则不得介入二是对象的要求即警察权的行使只能针 对法律上的负有责任者亦即只有对那些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安全的 责任者才能行使警察权,对非责任者不能行使警察权对警察权行使的对象进 行限定,目的是防止警察权的滥用三是权限的要求任何权力都是有限的, 警察权也不例外,警察不能自设权限,只有依法在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 四是主体要求警察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别的 机关及其人员非经法定授权与委托无权行使警察权因此,没有授衔的人员或 治安协管员行使警察职权,都是不合法的,违反了警察权行使的主体要求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也明确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即:“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 据或者不遵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使行政权的警察也理所应的 遵守然而,社会生活总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法律又具有滞后性,立法者对 未来发生的事情的具体情况不可能全部预测,同时警察不应当是机械的执法者, 因此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自由裁量权得不 到合理的运用,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的安定团结已经警察执法的信任度 造成很大影响,进而使整个社会付出高昂的代价 因此,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警察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现代法治和民主的精 神,以知法、守法、护法为核心,遵从法律至上、程序至上的原则,合理使用自 由裁量权尤其是行使对公民自由权利进行强制的权力时,更需要有法律的明 确授权作为依据,并辅之以司法审查作为保障三、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即平等对待原则英国学者米尔恩指出:1、某种待遇在一种特 定的场合是恰当的,那么在与这种待遇相关的特定方面是相等的所有情况,必 须受到平等对待2、在与这种待遇相关的特定方面是不相等的所有情况,必须 受到不平等的对待3、待遇的相对不平等必须与情况的相对不同成比例[②] 平等对待原则的核心是警察机关及其警察对在不同时间阶段出现的不同相 对人,应当与以往同类相对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规则等已经改变也就 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避免受到歧视和不公正 同等情况的同等对待的判断基准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察 有以下的要求:首先要求警察机关及其警察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平等地 适用法律,这也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的体现。
在运用行 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建立在充分考虑的基础之上,避免恣意的行使而带来的 不公正其次要求对于相同的人应该适用相同的程序规则,充分保证同样的人 可以获得同样的程序性权利在行政程序中,当事人要求程序给与他们平等 对待的权利可以分解为以下具体要求:(1)复数以上的相对人在程序中应当具 有同等的权利义务2)行政机关对相同的情况应当作出相同的处理,否则必 须说明理由[③]应该保证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拥有平等的 机会、便利和手段,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被行政主体予以平 等的关注 现在随着实质法治主义理念的发展,在注重对形式平等保护的同时更加注 重对实质平等的保护,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在起点上给予“弱者”如残疾人、 少数民族等以合理的优待因为社会的各个公民由于自身所不能改变的客观原 因如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先天拥有和分配不均,自然和历史形成的社会和个 体差异等等,绝对的实行和保障形式上的平等就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 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例外,也是对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补充 四、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也称相应性原则,是指“维持秩序行政权的行使,是为了排除在 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中所不能容忍的障碍或者产生障碍的直接危险。
因此,该权 力的行使必须限于实现其目的所必要的最小限度,其条件及其形态必须与因秩 序违反而产生的障碍程度相当[④]比例原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 权提出的,即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对能完成任务所需的各种手段、方式和 途径对公民权利、自由、利益造成的损害进行合理的衡量特别是在治安管理 和刑事执法中,警察权的行使往往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影响很大, 应当特别注意贯彻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适合性,也称适当性,即权力的 行使,手段的采取,必须是为了达到法定的目的,适合于所追求法律目标的实 现二是必要性即警察行为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超越实现目的的必要程度亦即对所追求的目的和所采取的手段之间 的相当比例进行判断,保证所要采取的手段在诸种可供选择的手段中是最温和 的、侵害最小的亦即西方所称的“最小动用武力原则”的,就不要进行处 罚三是相称性,也称狭义比例性、法益相称性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和 造成的损害必须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符合比例或相称 警察权比例原则对行使警察权的要求是:第一,运用警察权所要消除的对 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危害威胁的程度,与通过消除这种危害威胁在社会上所 产生的不利后果之间,必须保持相当的比例。
第二,对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 安秩序的危害威胁,只是有发生的可能性,还不能行使警察权,而必须是这种 危害威胁是现实存在的,至少是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预测其发生的场合,才能使 用警察权第三,行使警察权的必要与行使警察权的程度之间,要保持正当的 比例,换句话说,为了消除轻微的危害,只允许对自由予以其比例其相当的轻 微的限制,对人的自由予以重大限制,必须是为了消除不得不这样的程度重大 的危害 五、程序原则 程序原则,即警察权的行使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程序从本质上讲是 对权力的一种制约,所谓的程序正义即指通过这种制约而达到控制权力、保护公 民权利的目的警察权的主动性和强制性往往涉及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制, 更需要程序制约,警察权行使遵守法定程序也使其自身获得了法律上的正当性 从总体上看,程序原则已渗透到警务制度中,无论是现代刑事警务制度, 还是现代行政警务制度都突显出程序化的特征程序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警察 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警察权,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这一原则的最大功能 就是限制程序义务人的主观随意性,防止权力或权利的滥用 当前,警察权的程序控制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 一,对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严重侵害的警察权,缺乏严格的控制。
第二,其他 警察权的行使缺乏详细的操作规则在西方发达国家许多法律制度都有具体的 操作指导,有些由国家机关作出,有些由民间组织作出,大都内容详细、操作 性强我国由于法治基础薄弱,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又相对较低,对法律法规 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有必要对某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制定周密、细 致的操作细则,这样可以方便警察在执法中对各种情况进行把握和判断,防止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任意裁量目前,公安部已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如 《继续盘问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规定》等,但需要完善的地方还 有很多,需要继续努力 六、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指警察机关及其警察必须对自己行使警察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坚持责任原则,明确警察机关及其警察违法执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助 于形成对警察权的制约和警察权的合法、适度、谨慎行使警察权由警察行政职权和警察刑事职权两个方面组成,无论是从维护治安 还是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警察权都具有行政权的主动性、扩展性特点它在 治安行政管理中,对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和消防管理有着广泛的权力,根据法 治原则的基本要求,警察权的发动只能对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 为,但是在实践中有些问题值得关注,其中警察插手经济合同纠纷,催收税款 等事物,违反了警察权的责任原则,造成警察权对普通公民的正常权利的侵犯。
警察职权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处罚权,这种处罚权也可以说是一种救济权,它是 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只有对于那些违法行为才能予以处罚违法行为 的出现是警察权发动的前提,可以说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