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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一体协同打击虚假诉讼问题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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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民一体协同打击虚假诉讼问题探究    汪培伟 刘海璇摘 要:虚假诉讼治理需要刑民相互配合,加大公安、检察、法院的联合打击力度通过对宁波地区协同办案数据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实践中仍存在虚假诉讼成案数量总体不高、线索移送配合有欠缺、反馈机制衔接不到位、调查手段配合程度不够、案件的定性需进一步统一等问题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和实际办案的可行性,建议进一步规范线索登记归口,在调查取证配合上引进刑事初查及技术配合,及时会商并实施跟踪反馈机制Key:虚假诉讼 刑民一体 协同打击 检察监督目前,虚假诉讼已完成了从民事到刑事的法律对接,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由于各职能部门认识差异及配合不足等因素,打击和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的效果尚需进一步加强如何高度整合公安、检察、法院力量,对虚假诉讼予以民事、刑事的全方位治理,值得探索和思考一、协同打击虚假诉讼的必要性(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开展虚假诉讼的联合打击,首先需要厘清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上对虚假诉讼的内涵界定刑事上的虚假诉讼概念比较清晰,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虚假诉讼罪,将单方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单方欺诈行为,以及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都纳入到虚假诉讼罪的范畴,未作罪名上的区分。

      对于民事意义上的虚假诉讼,是一种概念称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说认为,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范畴包括双方串通的虚假诉讼和单方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的情形,等同于刑事上的虚假诉讼罪范围狭义说认为,民事上的虚假诉讼限于当事人“双方串通”范围内虚假诉讼”狭义说有其合理性,因为单方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从民事诉讼法诞生那天起就一直都存在,而双方串通型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根据学界虚假诉讼的提法而明确写入民事法律的,且串通情况下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侵害程度较单方欺诈而言也是不同的,鉴于此,将民事上虚假诉讼概念作狭义理解也不无道理但从与刑事虚假诉讼罪概念的一致性而言,广义的民事虚假诉讼概念更符合司法工作中的需求,也逐渐被司法机关所接受以下本文中所称的“虚假诉讼”,将采用广义的民事虚假诉讼概念和刑事虚假诉讼罪范围来进行分析论述二)协同办案的必要性虚假诉讼跨越民事、刑事两大法律,要想最大限度遏制虚假诉讼,必须充分运用民事、刑事法律手段,进行有效衔接,不留司法空白目前在各法律部门所涉职能中,公安机关职能是刑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及侦查;检察机关职能包括刑事上对虚假诉讼罪进行审查起诉,民事上对虚假诉讼生效判决、错误执行等进行检察监督;法院职能是审判民事案件时,对有虚假诉讼的情形予以驳回,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刑事虚假诉讼案件和民事监督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等。

      可见,各机关都有对应的程序职能,也有各自的优势与缺陷,如公安机关具有最有力的侦查手段,但如果当事人不报案,就很难发现刑事案件线索法院在案件线索上是最容易发现线索的机关,但由于案多人少,调查的手段和精力都有所欠缺检察机关虽然在审判监督阶段有受理渠道,有一定的调查核实权,但由于调查手段缺乏刚性,存在困难和障碍因此,需要根据公安、检察、法院各自的特点,进行优势互补、整合力量、协同办案,才能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取得更加显著的效果以下以宁波地区近5年来的虚假诉讼办案情况为样本,对虚假诉讼协同办案进行模式探索二、宁波地区虚假诉讼办案情况分析(一)2016年以来公安、检察、法院各自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基本情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此,虚假诉讼完成了刑事与民事的法律对接,故时间上分析2016年以来的数据,较有参考性1.公安机关立案数,2016年为4件10人,2017年为7件16人,2018年为18件21人,2019年为52件77人,2020年1-8月为19件22人移送起诉数,2016年为1件4人,2017年为6件15人,2018年为11件12人,2019年为34件49人,2020年1-8月为2件2人。

      移送起诉率(案件数),2016年为25%,2017年为85.71%,2018年为61.11%,2019年为65.38%,2020年1-8月为10.53%公安机关2016年以来办理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1)办案数量逐年递增立案数及侦查后移送起诉数,均呈逐年递增趋势,2019年度增幅尤其明显;(2)移送起诉率稳步提升公安机关对件数和人数的移送起诉率除2016年之外,均在50%以上虽然在2017年移送起诉率激增之后,又有一定程度的回落,但总体还是维持较高水平2.检察机关刑事审查起诉数,2016年为0,2017年为2件9人,2018年为4件7人,2019年为5件17人,2020年1-8月为4件9人;民事监督数,2016年为12件,2017年为5件,2018年为30件,2019年為295件,2020年1-8月为109件;民事启动再审后改判数,2016年为6件,2017年为5件,2018年为6件,2019年为24件,2020年1-8月为32件以上数据反映出:(1)检察机关审查后以虚假诉讼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不高原因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可能会以不同于移诉的罪名起诉;(2)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办案周期长。

      一般案件从检察监督到法院再审后有结果,时间较长,还会出现跨年度的情况;(3)部分民事检察建议启动有争议从数据来看,2019年以来虽监督数居多,但再审改判数不多3.人民法院民事审理中及时发现并驳回数,2016年为0,2017年为55件,2018年为7件,2019年为53件,2020年1-8月为76件;判决生效后发现并启动再审数,2016年为1件,2017年为0,2018年为7件,2019年为36件,2020年1-8月为36件;司法措施处罚数,2016年为0,2017年为5件5人,2018年为14件14人,2019年为91件105人,2020年1-8月为62件65人以上数据反映:(1)法院发现虚假诉讼数量处于总体上升趋势从2016年几乎为0,到近两年维持在一定的水平2)法院审理阶段发现的占比较高法院在审判阶段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的比率为70%,判决生效后发现纠正的占30%3)法院惩戒以司法处罚方式为主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惩处,以法院训诫,以及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措施为主,追究虚假诉讼刑事责任的比例较低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办案的协同情况1.线索移送情况2016年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民事监督部门)、人民法院相互间线索移送数,以及立案或提出民事监督数,有以下特点:(1)公安机关接受移送线索数逐年增加。

      2019年,法院移送公安线索数有较大幅度增长,这与该年度法院虚假诉讼治理专项活动有关系2)公安机关接受法院线索移送数明显多于检察机关法院移送占比65%,检察院移送仅35%3)公安对移送线索的立案率尚可对于法检移送线索的立案数,基本上每年都维持在50%以上4)检察机关民事监督接受公安、法院移送数量较少只有2020年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民事监督部门移送1件线索,其他均为0,法院没有向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移送线索反映出检察机关民事部门与公安、法院两家线索共享程度不高2.配合办案情况对于虚假诉讼的办理,公安、检察、法院在从省级到区县级各个层面都有一些协同打击的会签文件,解决了一部分协同问题,公检法三家在具体办案中也据此增强了联系目前来看,一是在法院与公安的配合上法院一般对民事案件发现怀疑虚假诉讼情形的,移送公安进行侦查,据公安侦查结果来处理民事案件,在公安侦查过程中,承办法官一般不再继续调查法院如果从内部刑事审判部门发现虚假诉讼行为,会主动启动民事纠错程序二是在检察与公安的配合上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主要还是自己作为调查主体,需要公安协助时,联系派出所民警进行调查协助,来增强自身调查核实权的力度,如借助公安的场所以及人员信息查询,来寻找当事人或突破口供。

      但相比较与公安的配合,检察机关更多还是内部配合,如加强刑事和民事检察部门之间线索移送、借阅卷宗等对于从刑事检察部门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因为已有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作为基础,民事监督的准确度就比较高综上,可见不论是调查上还是办案成效上,法检目前还是内部刑民部门间的配合居多,而公检法三家单位之间的实际协作较弱三、协同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障碍虚假诉讼案件协同办理虽然已有一部分基础,但从以上分析来看,达到高效协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障碍:(一)成案数量总体不高不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虚假诉讼的成案数量相较发案数量还是总体偏低很多虚假诉讼行为因为没有线索而未进入司法视野,或者有举报情形,但因没有证据而无法认定对于刑事案件来说,由于刑法的谦抑性,虚假诉讼行为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便不会进入到刑事案件环节对于民事虚假诉讼案件,识别以及查实证据困难是定案的主要障碍办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机关是法院和民事检察部门,這两个部门可以接触并发现虚假诉讼,但因都只有调查权,没有侦查权,证据查实,尤其是口供获取能力显然较弱,作为主体进行办案而最终成案的力度有限二)线索移送配合有欠缺首先,法院移送公安的虚假诉讼线索质量不均衡。

      部分地区法院存在没有经过证据甄别而笼统移送的情况,故公安对于其中一部分没有进行立案司法改革后,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会有风险规避意识,对于怀疑有虚假诉讼可能的案件,有时会存在直接对民事案件作中止处理,并一移了之的现象如果法院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甚至对于案件的基本问题和矛盾也没有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就将案件移送公安,公安则需去甄别可立案的线索,但由于公安警力的限制,实际愿意去区分线索的积极性不高,就很容易导致一部分线索落入衔接空白地带其次,民事检察部门与其他两家线索共享程度不高民事检察监督就线索方面与公安、法院的协同不够,难以高度参与其中,接收到公安、法院移送的线索甚是匮乏相对而言,公安和法院在民事虚假诉讼信息上的联系比较密切和直接,两家一般不会通过检察监督这个中间环节,借助民事检察监督力量的意识不强三)反馈机制衔接不到位一方面索处理的反馈上,公安机关对于法院移送线索的接收不畅调研发现,对于法院认为已经移送的线索,公安机关反映没有收到的情况也有存在依托政法委征集调研数据时,分别向公安征集了法院移送线索数,和向法院征集了主动移送给公安的线索数,两个数据不相对应,法院报送的移送数明显多于公安报送的被移送数,一些法院移送的线索,公安并没有查询到。

      法院和公安对于移送线索的接收部门还没有协调一致,有的是移送给派出所接收,有的是移送给公安法制部门接收,归口不统一另一方面在案件办理结果的反馈上,对于同一事实的虚假诉讼,法院及民事检察部门对于民事案件的办理程度和公安刑事案件办理程度信息反馈不及时,没有形成常态化反馈模式,案件进度动态信息交流存在壁垒,不利于当事人各项权利及时救济四)调查手段配合程度不够首先,在法院与公安的调查配合上,法院希望能借助公安的力量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移送公安后一般民事案件作中止处理,法院不会再继续对案件审理并作调查,主要依赖公安力量,这样公安单独调查的积极性不高且公安如果尚未立案,派专人和法院沟通并进行深入配合调查的程度则难以实现实践中,在个案审查上,调查会出现阶段性断层,也即前阶段由法院调查,后阶段由公安调查,两方在调查中根据各自的手段和专业优势进行协同办案的程度不高,影响办案效率和效果而公安机关在己立案的虚假诉讼案件上,也是以自行侦查为主,较少去请教民事法官的专业意见,民事审判的亲历性意见在侦查阶段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其次,在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的调查配合上,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时,一般主要使用自身调查核实权,适当借助公安的资源,虽已有成案案例,但集中在少部分地区,而且主要取决于基层检察院与当地派出所之间的关系,人员相对熟悉的地区公安还愿意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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