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pdf
18页附件附件 3 1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 您有退保的权利..............................................................1.7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4.4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7 ? 本合同有 180 天的等待期......................................................2.3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信息变更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保险责任的终止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3 宽限期 4.4 保单贷款 4.5 合同效力中止 4.6 合同效力恢复 5. 其他事项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性别错误 5.4 未还款项 5.5 事故鉴定 5.6 争议处理 6. 释义 6. 释义 6.1 周岁 6.2 临时保障 6.3 有效身份证件 6.4 现金价值 6.5 重大疾病 6.6 意外伤害 6.7 专科医生 6.8 毒品 6.9 酒后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1 无有效行驶证 6.12 遗传性疾病 6.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14 潜水 6.15 攀岩 6.16 探险活动 6.17 武术比赛 6.18 本合同约定利率 6.1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6.2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 失 6.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6.22 永久不可逆 合众人寿〔2014〕疾病保险 01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附件附件 3 2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您与我们的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周岁(见释义 6.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 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 18 周岁至 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 1.2 合同构成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 保险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 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 之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临时保障(见释义 6.2) 1.4 犹豫期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 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 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 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 投保信息变更 1.6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 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附件附件 3 31.7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1.7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主合同申请 解除本主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释义 6.4)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1 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2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 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或 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见释义 6.5) ,我们将无息返还您 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释义 6.6)导致身故或本主合同定义的重大疾 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 金 重大疾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释义 6.7)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 同终止。
2.4 保险责任的免 除 2.4 保险责任的免 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 6.8)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义 6.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1)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见释义 6.12)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见附件附件 3 4释义 6.13) ;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10)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潜水(见释义 6.14) 、跳伞、滑雪、攀岩攀岩(见释义 6.15)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探险活动(见释义 6.16) 、 摔跤、武术比赛武术比赛(见释义 6.17)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合同所 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第(3)-(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第(3)—(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合 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2.5 保险责任的终 止 2.5 保险责任的终 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