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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docx

35页
  • 卖家[上传人]:彩***
  • 文档编号:274162280
  • 上传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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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全民医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关系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权益,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任务,共享发展成果,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待遇保障等进行调整,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一、参保范围(一)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以下统称:学校学生);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下统称:托幼机构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件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二)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

      三)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详见附件)要求,各类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源头把控,严格控制重复参保,提升参保质量二、筹资标准(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四个参保缴费档次人员类别参保档次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高档910元/人中档560元/人低档280元/人学生儿童学生儿童档260元/人(二)凡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免费享有居民大病保险、居民生育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等保险待遇,相关保费按照规定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筹集,个人不再额外缴费三)享受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成年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本市未享受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待遇的),成年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对纳入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及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政府全额补助上述特殊人员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筹资标准补助三、登记缴费(一)参保缴费期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9号),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底为2021年度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超过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的,可于2021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待遇享受期另行计算二)分类登记1.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除已按学年趸缴的高等院校学生外,各学校在办理2021年参保缴费前,应认真核实学生身份后,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2.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3.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4.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以监管场所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5.本市户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人员,由各区民政局提供相关信息;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以下统称“特殊人员”)分别由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市委老干部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上述特殊人员统一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参保登记上述人员参保时限问题,由各主管部门认定身份后,已于2020年9月1日前,进行了集中参保登记,12月底应保尽保,并按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外省市主管单位认定的特殊人员、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仍由学校组织集中参保登记各学校应对本校特殊人员,做好身份核实、信息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参保动态管理 6.取得《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通行证》和《台湾居民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7.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断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人员(以下简称: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到税务部门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8.新出生的婴儿(以下简称: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9.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到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10.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

      三)申报及缴费方式1.学校、托幼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办社会保险费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安装程序及安全密钥,再依据居民参保信息,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缴款或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一次性缴纳费款银行应当出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特殊人员按照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流程办理参保登记后,由相关部门到市税务局指定部门办理申报手续2.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为农村居民、其他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打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行政村代农村居民申报缴费的,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为农村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缴纳费款3.高等学校学生:可以按学年趸缴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趸缴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的学生,不受以后年度筹资标准调整因素的影响,直至趸缴期满4.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未在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市社保中心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筹资标准,从其生活补助费中扣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5.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到所属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办税服务厅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打印《缴费通知单》;或办税服务厅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社保费子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6.缴费方式:所有缴费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选择到税务部门协议商业银行网点临柜缴款或通过APP、网上税务局、POS刷卡一次性缴纳费款 (1)银行临柜缴费:征期内,缴费人持《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或《缴费通知单》,到协议商业银行网点临柜缴费协议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天津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滨海农商银行、渤海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银行服务网点信息可登录相关银行官方网站查询) (2)天津税务APP缴费: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或通过《缴费通知单》,用扫描二维码,下载注册“天津税务”APP,然后通过天津税务APP自助缴费3)电子税务局缴费: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通过自然人登录方式,自助缴费。

      4)、支付宝缴费:缴费人通过、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税服务厅张贴的居民医保云缴费二维码,或扫描《缴费通知单》下方的居民医保云缴费二维码,自助缴费5)POS刷卡缴费: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后,通过POS刷卡缴费四)信息变更1.参保信息变更:涉及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员应在市社保中心或区社保分中心或所属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后,到所属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变更2.其他信息变更:已办理缴费结算的人员涉及住址、所属地(乡镇、街道)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在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应通过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向区社保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缴费结算的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直接在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或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五)退费处理已办理缴费结算,符合退保有关规定的,尚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申请到所属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退费手续按照“税务机关受理核验、社保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进行退付具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不办理退费手续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获得助学贷款年度内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对于因死亡造成退费的人员,申报时限为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再受理四、医保待遇享受(一)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1.超过申报参保缴费期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下列方法支付医保待遇:对于上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次月起至当年年底;对于上年度未参保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第四个月起(补缴当月计为第一个月)至当年年底2.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和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所在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人员,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按照“即参即享”原则享受相关待遇3.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4.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出生,并办理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四个月后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5.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二)居民生育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他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为参保次年1月份至12月份参保学生儿童在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学校所属承办商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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