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规定.doc
18页附件1: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聊城监管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及程序 一、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一)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支行1.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支行的条件: (1)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2)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3)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上一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4)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2.国有商业银行支行筹建 (1)国有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支行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支行的有效书面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支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支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年案件情况等●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选址方案●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2)国有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审批权限由二级分行提交申请,银监分局受理,山东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山东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3)国有商业银行支行筹建的要求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筹建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开业 (1)国有商业银行支行机构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营运资金足额到位;●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2)国有商业银行支行机构开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3)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开业审批权限应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开业申请,由筹建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4)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开业的有关要求●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开业申请受理机关提出开业延期申请开业申请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应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二)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 1.自助银行的定义:自助银行指国有商业银行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2.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拟设地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资产质量良好;(2)在拟设地已设立的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3)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3.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地址、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内容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自助银行的有效书面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自助银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功能等;联网系统情况;管理控制部门和管理方式等4)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
5)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4.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山东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山东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5.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要求(1)国有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最多只能申请设立3个自助银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设立的批复或获得设立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2)自助银行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原受理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原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自助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批准设立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设立许可注销手续4)自助银行开业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该自助银行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一)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1.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条件。
2.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上级机构同意迁址的有效书面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内容4)新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如为租赁方式,应提交租房意向书,并在完成迁址后补交租房合同5)公安、消防部门对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6)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3.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权限由二级分行提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4.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要求自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之日起至新址开业前,应选择在原址继续营业、或临时停业、或与其他营业性机构合署营业等方式,并在变更申请时一并提出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1.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名称变更的原因2)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3)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权限银监分局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三)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1.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拟升格机构经营情况良好;(2)拟升格机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拟升格机构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拟升格机构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2.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升格后支行扩大业务范围、授权管辖其他营业网点时提交)3)拟升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上级行对升格后支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5)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6)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7)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变更或改造营业场所时提交)。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3.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审批权限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二级分行,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四)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降格1.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降格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降格原因2)拟降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降格的批复文件3)拟降格机构上级行对降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4)拟降格机构降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2.国有商业银行分行降格为支行的审批权限(1)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总行2)降格申请向山东银监局提出,由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以上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五)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临时停业1.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临时停业的条件: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临时停业是指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
2.国有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临时停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临时停业原因、停业期限等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批准文件3)临时停业期间该机构业务处理方案4)临时停业公告样式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3.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临时停业审批权限(1)申请人应当是拟临时停业分支机构的分行或分行以上管理机构2)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六)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要求1.机构变更许可事项,国有商业银行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2.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