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doc
16页《 公 共 体 育 场 馆 建 设 标 准 》( 1) 《 公 共 体 育 场 建 设 标 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一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第四条 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五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 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第八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第九条 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条 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 200 万以上人口、100-200 万人口、50-100 万人口、20-50 万人口、20 万以下人口第十一条 第二条体育场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2-104 的规定表 2-104 体育场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注:1.建设 40000 座席以上体育场应根据承办的赛事等级另行审批2.5000 座以下体育场按 4000㎡为上限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第十二条 50 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场,其规模应按 10000-5000 座确定。
第十三条 第二条 体育场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 2-105 规定表 2-105 体育赛事等级表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四条 体育场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部分组成应根据相应赛事等级确定各部分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五条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足球和田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 、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体育场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第十七条 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 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座席数单座面积指标(㎡/座)人口规模40000-30000 30000-20000 20000-10000 10000-5000200 万以上 1.20-1.25 1.20-1.25 1.10-1.25 1.10-0.80100-200 万 1.20-1.25 1.10-1.25 1.10-0.8050-100 万 1.10-1.25 1.10-0.8020-50 万 1.10-1.25 1.10-0.8020 万以下 1.10-0.80等级 主要使用要求特级 举办奥运会、世界田径锦标赛、足球世界杯。
甲级 举办全国性和其他国际比赛乙级 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丙级 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第十八条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 2-106 的规定表 2-106 主席台坐席指标(席)观众总规模 10000 席以下 10000 席以上主席台规模 1%—2% 0.5%—1%第十九条 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第二十条 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 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等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 2-107 规定表 2-107 运 动 员 休 息 室 、 兴 奋 剂 检 查 室 、 医 务 急 救 室 、 检 录 处 和 赛 后 控 制 室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 )等级 运动员休息室 兴奋剂检查室 医务急救 检录处 赛后控制室特级 800㎡(4 套) 65㎡ 35㎡ 1200 40甲级 400㎡(2 套) 60㎡ 30㎡ 1000 40乙级 300㎡(2 套) 50㎡ 25㎡ 800 20丙级 200㎡(2 套) 无 25㎡ 室外 无注:1.体育场检录处指第二检录处,体育场第一检录处设置在热身场地处。
2.赛后控制室面积为男女合计面积第二十二条 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最低标准应符合表 2-108 的规定表 2-108 组 委 会 办 公 和 接 待 用 房 、 赛 事 技 术 用 房 、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区 和 储 藏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 )第二十三条 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 、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 2-109 的规定表 2-109 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等级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 赛事技术用房 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 储藏用房特级 550 250 100 600甲级 300 200 80 400乙级 200 150 60 300丙级 150 30 40 200等级 新闻发布厅 记者工作区 记者休息区 评论员控制 室(CCR) 转播信息办公室 (BIO) 新闻官员 办公室特级 225㎡(150 人) 300㎡ 75㎡ 25㎡ 25㎡ 25㎡甲级 150㎡(100 人) 200㎡ 50㎡ 20㎡ 20㎡ 25㎡乙级 120㎡(80 人) 160㎡ 40㎡ 15㎡ 15㎡ 15㎡丙级 75㎡(50 人) 100㎡ 25㎡ 15㎡第二十四条 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
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计时与终点摄影转换,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 2-110 的规定表 2-110 体育场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五条 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第二十六条 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第二十七条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2) 《 公 共 体 育 馆 建 设 标 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提高体育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馆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体育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等级 终点摄像机房 显示屏控制室 数据处理室 灯光控制室 扩声控制室特级 100甲级 8020 30乙级12 4050 15 20丙级 临时设置 20 30 10 10第五条 体育馆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馆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第七条 体育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第八条 体育馆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第九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第十条 体育馆应满足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第三章 建设规模第十一条 体育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 200 万以上人口、100-200 万人口、50-100 万人口、20-50 万人口、20 万以下人口第十二条 体育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2-111 的规定表 2-111 体育馆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注:1.体育馆坐席为 6000 人时,分别按体操和手球计算单座建筑面积。
2.2000 座以下体育馆以 10000㎡为上限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第十三条 50 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馆,其规12000-10000 10000-6000(不含 10000) 6000-3000 (不含 6000)3000-2000(不含3000)座席数单座面积指标(㎡/座)人口规模体操 体操 手球 手球 手球200 万以上人口 4.3-4.6 4.5-4.6 3.7 3.7-4.1 4.1-5.1100-200 万人口 4.5-4.6 3.7 3.7-4.1 4.1-5.150-100 万人口 3.7-4.1 4.1-5.120-50 万人口 4.1-5.120 万以下人口 4.1-5.1模应按 6000 座以下体育馆确定第十四条 体育馆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 2-112 规定表 2-112 体育赛事等级表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五条 体育馆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第十六条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 、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体育馆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 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 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第十九条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 2-113 的规定表 2-113 主席台坐席指标(席)观众总规模 10000 席以下 10000 席以上主席台规模 1%—2% 0.5%—1%第二十条 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第二十一条 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 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