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doc
20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公用设备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消其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导致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消注册人员对撤消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消注册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消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征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征询; (四)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导致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补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征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技术文献,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献,须征得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批准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献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成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与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献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行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本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行,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拟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与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毕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与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与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与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与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23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23。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23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与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到本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与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与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立,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与命题和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