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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规范与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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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与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5972 -2010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5.11 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 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以下要 求: a) 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 b) 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 c) 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 1 b 指充装密度为950 kg/m3 时 5.1.1.3 系统喷射时间 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 a)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 s; b)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 s; c)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 s 5.1.2 系统构成 5.1.2.1 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单向 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安全泄放装 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5.1.2.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不适用于直接驱动灭火剂瓶组的系 统〕、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反 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 件等部件构成 5.1.2.3 同一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 查和修理 5.1.2.4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容积、充装密 度或充装压力应一致 *气体灭火系统制定规 GB50370-2005 1. 总则 1.0.1 为合理制定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制定 1.0.3 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制定,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制定采纳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6 气体灭火系统制定,除应符合本规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术语 2.1.1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向防护区喷放制定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管网灭火系统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制定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2.1.4预制灭火系统 Pre-engineered systems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制定、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2.1.5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6灭火浓度 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 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必须气体 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2.1.7灭火密度Flame extinguishing density 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单位容积某种火灾所必须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 2.1.8惰化浓度 Inerting concentration 有火源引入时,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必须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2.1.9浸渍时间 Soaking time 在防护区维持制定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必须的时间 2.1.10泄压口 Pressure relief opening 灭火剂喷放时,防止防护区压超过同意压强,泄放压力的开口 2.1.11过程中点 Counse middle point 喷放过程中,当灭火剂喷出量为制定用量50%时的系统状态 2.1.12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 NOAEL Concentration 观察不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大浓度 2.1.13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LOAEL Concentration 能观察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小浓度。

      2.1.14热气溶胶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由固体化学混合物(热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生成的具有灭火性质的气溶胶,包括S型热气溶胶、K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 3. 操作与控制 5.0.1 采纳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制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制定规》GB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5.0.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3 采纳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依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必须 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关于平常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5.0.4 灭火制定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纳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0.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干启动。

      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 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5.0.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5.0.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纳气动力源时,应确保系统操作和控制必须要的压力和气量 5.0.9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4. 安全要求 6.0.1 防护区应有确保人员在30s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2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纳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坚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优良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 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制定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附录G的规定6.0.8 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 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 1.0 m,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 m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6.0.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6.0.12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499.1-2004),对S型热气溶胶、K 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定义如下: 6.0.13 1) S型热气溶胶Type S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6.0.14 由含有硝酸锶[Sr(NO3)2]和硝酸钾(KNO3)复合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

      其中复合氧化剂的组成(按质量百分比)硝酸锶为35%~50%,硝酸钾为10%~20% 6.0.15 2) K型热气溶胶Type K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6.0.16 由以硝酸钾为主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固体气溶胶发生剂中硝酸钾的含量(按品质百分比)不小于30% 6.0.17 3) 其它型热气溶胶Other types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6.0.18 非K型和S型热气溶胶 关于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其灭火剂采纳多元烟火药剂混合制得,从而有别于传统意义的气体灭火剂,特别是在灭火剂的配方选择上,各生产单位相差很大制造 工艺、配方选择不合理等因素均可导致发生严重的产品责任事故在我国,曾先后发生过热气溶胶产品因误动作引起火灾、储存装置爆炸、喷放后损坏电器设备等多起严重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在科学、审慎的基础上对热气溶胶灭火技术的生产和应用进行严格的技术、生产和使用管理多年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性实验研究,特别是大量的工程施行例证证实:S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后不会造成对电器及电子设备的二次损坏,故可用于扑救电气火灾;K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喷放后的产物会对电器和电子设备造成损坏;关于其它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由于目前国外既无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也没有应用成熟的产品,本着“成熟一项,纳进一项〞的基本原则,本《规》提出了对K型和其它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产品在电气火灾中应用的限制规定。

      今后,假设确有被理论和施行证实不会对电器和电子设备造成二次损坏的其它型热气溶胶产品出现时,本条款可进行有关容的修改当然,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如:制药、芯片加工等处),不应使用热气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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