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docx
3页市市场监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项集体集体讨论讨论制度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根据《行政处 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 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 组,由局长任组长,办案机构的分管副局长、案件涉及到的 相关业务科室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案机构负责人以及 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监察 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 处罚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请 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单项或合计达二万 元以上的(含本数)的案件; (二)情节复杂,难以定案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 次延期的案件; (四)拟做出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 处罚的案件(不含逾期年报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 (五)当事人拟提起或已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 件; (六)公用企业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 (七)案件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对实施行政处罚存在重 大分歧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 (八)依据执法监督程序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九)行政赔偿案件; (十)涉嫌犯罪的; (十一)拟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资格限制的; (十二)其它重大、复杂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向 案件审理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提出,经同意后择期召开案审 会议 第六条 案件审理小组以召开案审会议的形式决定事项 案审会议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副组长一般主 持其分管的案件承办机构需集体讨论的案件案件审理可以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 案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公 职律师列席会议 第七条 参加案审会议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 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于案审会议召开前 2 日将案卷 或相关材料交由参会人员阅审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应到会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 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 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参会人员应对案件事实是否清 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案审会议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 成处理意见或决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由会议主持人在 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再次召开案审会 议,最终作出处理意见或决定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记录,对参加 会议的人员发表的意见和决定要逐项如实记录,并制作案件 审理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执 行依据,装入案件副卷;同时,复制一份交本局法制科存档。
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 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