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二.docx
3页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二第九条 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展投机交易 前款所称套期保值是为冲抵现货价格风险而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 第十条 持证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展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二)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企业正常的交收力量,不得超出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规定的数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除外 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消失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十二条 境外期货头寸实行额度治理套期保值额度是持证企业在特定时间内所持期货头寸的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持证企业对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时,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供应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依据生产、经营打算制定本企业的套期保值打算,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打算应列明拟保值的现货品种及其数量、期货品种及其数量等 第十六条 持证企业的套期保值打算每年核定一次&考&试大$连续12个月份的套期保值头寸总量不得超过相应时期的套期保值额度 当持证企业的期货头寸超出规定的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应按保值商品的需要分布期货头寸 第十八条 持证企业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是境外期货交易所或境外期货清算机构资信良好的清算会员 第十九条 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以本企业的名义开设交易帐户,并以本企业的名义通过境外期货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业务 其次十条 持证企业所选择的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治理标准、交易活泼,交易的期货品种在同类期货交易所中具有代表性 其次十一条 持证企业选择的期货交易品种应当经国家经贸委或外经贸部等部门核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其次十二条 持证企业选择境外经纪机构及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其次十三条 持证企业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治理和风险掌握制度,要明确规定境外期货交易的决策人员、交易指令执行人员、资金治理人员或风险治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得穿插或越权行使这些职责。
其次十四条 持证企业对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经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确认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