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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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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养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创办的顺遂举行,遵循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本原那么,结合厦门市实际处境,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凡在厦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创办需要去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创办单位或个人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去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全体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去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被去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生产、营业用房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务必持有营业执照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务必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布局,有利于新旧市区的协调进展,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先安置、后去除的原那么第六条拆迁人务必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赋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创办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紧密合作,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遂举行其次章拆迁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务必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获得创办工程的批准文件(立项批文、选址观法书、创办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及红线图);(二)具有拆迁补偿资金:(三)有合法产权、建筑质量合格的安置房屋或具备根本生活设施的周转用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或个人,务必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并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拆迁申请时一次性告知所应具备的条件,并在收齐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抉择核发或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拆迁管理部门也可以受理拆迁申请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市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规划用途、安置房地点、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公举报布后,拆迁人方可实施拆迁第十一条拆迁公举报布后,被拆迁人应中断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创办,不得举行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典当、抵押、借用、租赁、调配等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断核发拆迁范围内营业执照公安部门中断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中断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蓝印户口因出世、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第十二条拆迁期限自拆迁公举报布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第十三条搬迁期限自拆迁公举报布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搬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前20日内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期满前10日内发出延长房屋搬迁期限的通知搬迁期限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搬迁期限届满,不按规定申请延长搬迁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务必中断一切拆迁行为拆迁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拆迁手续后,方可持续拆迁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由拆迁人嘱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拆迁人自行负责组织拆迁,并对安好生产负责采纳拆迁嘱托的单位务必取得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市拆迁主管部门和区拆迁管理部门均不得采纳拆迁嘱托第十五条拆迁人嘱托拆迁的,应当出具嘱托书,与受嘱托的实施拆迁单位签订嘱托拆迁合同,并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房屋拆迁的人员应是实施拆迁单位的在册职工,持有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工作证》,并佩证上岗对未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的人员,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谈判拆迁事宜第十六条拆迁人或实施拆迁单位应做好被去除房屋的丈量、评估及其权属、使用处境的调查,核实被拆迁人实际居住处境等有关资料向被拆迁人分发房屋拆迁安置意向表,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被去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地点、面积、幢号、楼层,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周转房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事项拆迁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将拆迁安置处境张榜公布,采纳监视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务必报送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经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去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土地房产主管部门或区拆迁管理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务必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去除有产权纠纷、代管、信托、典当或设有抵押权等的房屋,拆迁人应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方可去除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无法解决产权纠纷等问题的,拆迁人务必将应清偿的安置房屋交土地房产主管部门代管其次十条去除私有房屋,拆迁人应书面征求被拆迁房屋全体权人对产权处置的观法房屋全体权人在国内的,应在书面征求观法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答复;房屋全体权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应在书面征求观法书发出之日起90日内答复逾期未予答复或无法通知房屋全体权人的,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实,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使用人参照第五十二条赋予安置后,可先行拆迁腾地被先行拆迁腾地的私有房屋全体权人对产权处置观法的答复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超过期限未答复的,拆迁人应按本规定的安置手段,将应清偿的安置房屋交土地房产主管部门代管其次十一条批准用于公益事业、市政根基设施的创办工程需要去除房屋及附属物,在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在拆迁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为被拆迁人供给周转过渡用房后,可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其次十二条被拆迁人搬迁时,务必保持原房屋的完整性。

      房屋的去除工作,务必由取得相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实施去除其次十三条拆迁人务必按照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因特殊处境需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应按规定办理创办用地审批手续后,重新办理拆迁手续其次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履行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持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被去除房屋契证等资料,向土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被去除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并为被拆迁人申领清偿安置房屋的土地房屋权证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其次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实时、切实、完整地整理被去除房屋和拆迁补偿安置资料档案,填报拆迁补偿安置报表在安置工作终止后6个月内,拆迁人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料档案报送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六条拆迁人在取得用地批文后,应实时组织经市房屋安好鉴定部门确认为危房的房屋内被拆迁人的搬迁为确保人身安好,紧急处境下,可先赋予临时周转安置,再按本规定赋予补偿和安置第三章拆迁补偿其次十七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去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被去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商品房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可居住的被去除房屋的成新率不得低于40%其次十八条被去除房屋和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手段,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矩执行被去除房屋增设阁楼的,阁楼一侧最小净高在2.2米以上的片面,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以上、不满2.2米的片面,按其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满1.7米的片面,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次十九条去除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商品房价格结合成新赋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置拆迁市政根基设施、公用建筑、绿地等,拆迁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复建或作价补偿去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赋予作价补偿第三十条以产权调换形式清偿的房屋,清偿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片面,不结算差价第三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依照本规定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清偿后,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片面,按住宅安置房建安平方米造价结算;依照四十九条其次款规定上调一个档次清偿安置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的50%结算;被拆迁人要求超过应清偿的建筑面积安置或要求分户安置后,超过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其超过的建筑面积片面,按商品房价格结算;按第五十一条规定增加的安置面积,不计价。

      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经济才能交纳前款规定的费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清偿安置但最低安置的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0平方米第三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不实行产权调换又不要求安置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合成新赋予补偿,但不得再申请添置统建房(含解困房)被拆迁人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求安置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赋予补偿第三十三条被拆迁房屋全体权人要求片面产权调换,片面不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允许不实行产权调换的片面,按商品房价格结合成新赋予补偿清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片面的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算第三十四条与清偿房屋相配套的杂物间,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参照其次十八条第一款执行其计价标准按砖混布局住宅安置房建安平方米造价的60%结算第三十五条去除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清偿的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片面,按商品房价格结算;按第五十七条规定增加的安置面积,不计价被拆迁人不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合成新赋予补偿第三十六条拆迁企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属易地自建的,拆迁人除按原房屋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赋予补偿外,还应一次性补偿以下有关的费用:(一)与原占地面积相等的迁建用地的征地费、配套费、“五通一平”和其他所需的费用;(二)因拆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设备的折卸费、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费、搬迁损花费;(四)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搬迁运输费用;(五)异地安置的,应适当赋予职工临时食宿及交通补贴费;(六)原用地属大方量填、挖的根基工程,可赋予适当补贴;(七)按补偿总额的3%一5%计算的不成预见费。

      第三十七条拆迁企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属土地房产主管部门直管公房的,被拆迁企业单位自愿退还公房,另租其它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拆迁人除按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赋予补偿外,还应按其原租赁房屋的计租面积依照当年公房租金标准一次性赋予36个月的房租补贴第三十八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期间,在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除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前上年度税后利润月平均额赋予经济补偿外,还应根据被拆迁人在册职工人数(个体工商经营户按注册的从业人数)按标准赋予生活补助第三十九条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中的天井、庭院和围墙内的空闲地,每平方米按砖混布局住宅安置房建安平方米造价的30%赋予补偿第四十条去除华侨房屋或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拆迁人应在补偿安置方面赋予被拆迁产权人适当照管:(一)去除竣工不满5年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赋予就地或就近安置二)拆迁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除按本规定赋予调换外,还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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