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docx
32页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第一篇: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对策》,制订本规范 其次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打算、变更、连续、撤销、注销、听证等卫生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制订,并报市政府、卫生部备案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好、精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打算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 第七条 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文书或证件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一)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卫生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律例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五)准予行政许可打算书、不予行政许可打算书、准予连续/变更行政许可打算书、不予连续/变更行政许可打算书、行政许可打算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打算书、行政许可撤销打算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 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卫生监督看法书。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适用于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等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办、连续和变更 其他卫生行政许可事项,除受理、连续/变更、补正、延期、注销、 撤销、听证等程序性文书外,沿用原专业许可文书 第九条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填写行政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臵编写相应的文号,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许可类别+许+许可性质+字+ „年份‟+序号,如:京卫食许受字„2022‟1号 第十条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不能当场作出受理打算, 接收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补 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打算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是在作出行政许可打算之前,申请人书面恳求撤回许可申请并要求退还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审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批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看法书,是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或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是审查人员对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进行审查后制作的文书应写明启动审查的理由、审查的依据、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等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是审查人员依据“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审查后制作的文书应写明启动审查的理由、审查的依据、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等内容如申请人未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根据相应的卫生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流程表,适用于申请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消毒、放射等卫生许可事项,并兼做行政许可审批表 其次十条 行政许可打算延期审批表,是在法定许可时限内不能作出 打算时填写的文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法律、律例另不常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一条 行政许可打算延期通知书,是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此文书 其次十二条 准予行政许可打算书,对作出准予许可打算的,制作此文书 作出不予许可打算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打算书” 其次十三条 准予连续/变更行政许可打算书,对作出准予连续或变更许可打算的,制作此文书 作出不予连续或变更打算的,制作“不予连续/变更行政许可打算书” 其次十四条 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连续的; (二)给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丢失行为本领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行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律例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专业法有规定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中写明专业律例定注销的详细情形 其次十五条 行政许可注销打算书,经批准同意注销的,制作此文书 其次十六条 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打算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打算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打算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中,第 (一)项承办看法由监察机构承办人填写;第 (二)项至第 (五)项由法制机构承办人填写;第 (六)项由法制机构或执法机构或监察机构承办人填写审核看法由相应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批看法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填写 其次十七条 行政许可撤销打算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制作此文书 其次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在卫生行政机关对听证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打算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作听证公告 其次十九条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 听证申请后,将进行听证会的详细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听证记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以及记录听证主持人、许可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就许可事项有关的发言内容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听证看法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打算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状况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看法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制订相应的立卷归档等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规范中“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看法书”、“送达回执”使用执法文书中的相应文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使用卫监发[1992]第14号文中所列文书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化管理,便于许可信息的即时统计、分析、公示,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与行政许可工作相适应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提倡使用电子版许可文书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次篇: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对策》,制订本规范 其次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打算、变更、连续、撤销、注销、听证等卫生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制订,并报市政府、卫生部备案。
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好、精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打算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 第七条 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文书或证件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一)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卫生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律例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五)准予行政许可打算书、不予行政许可打算书、准予连续/变更行政许可打算书、不予连续/变更行政许可打算书、行政许可打算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打算书、行政许可撤销打算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卫生监督看法书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适用于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等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办、连续和变更。
其他卫生行政许可事项,除受理、连续/变更、补正、延期、注销、撤销、听证等程序性文书外,沿用原专业许可文书 第九条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填写行政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臵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许可类别+许+许可性质+字+ „年份‟+序号,如:京卫食许受字„2022‟1号 第十条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不能当场作出受理打算,接收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打算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是在作出行政许可打算之前,申请人书面恳求撤回许可申请并要求退还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审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批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看法书,是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或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是审查人员对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