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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评析ppt模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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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评析郭明龙案件介绍o2003年来,河南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该案中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 交货时间等乙公司培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 ,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依法将 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 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法律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 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 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 效为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 o法官的法律推理是正确的,但是最终法官与地方人大的冲突所在 就在于洛阳中院的(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中的一句话— —“《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理》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 种子法》想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效……” o 就是判决书中的这句话,引出了大问题。

      河南省人大的处理o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种子案经营价格问 题发出一份请示事隔三月,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 制室发文明确答复(豫人常法【2003】18号)表示,《河南种 子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 有抵触,继续适用同时,该答复重点指出:“(2003)洛民初 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 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 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 重违法行为 o“根据省、市人大提出的文件”,并“在省人大和省高院的关注 下”,洛阳市中院党委仍然对李慧娟做出了处理:免去助理审判员 职务并撤销审判长的职务主管副庭长赵广云也同时被撤职事件的后续处理o 200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高院就“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 下称汝阳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下称伊川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 纠纷”一案的请示做出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6号)o最高院答复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 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 章为依据。

      o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o紧接着的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共计28条 第28条宣布:“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 管理条例》(下称《河南种子条例》)同时废止在《办法》中,原《河南 种子条例》)第36条“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 意提价”被废止了而当初李慧娟就是因为在一次判决中否定了该条文,从而 给自己的法官生涯带来一连串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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