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流企业责任保险条款.pdf
5页物流企业责任保险条款物流企业责任保险条款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业务申报材 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人 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 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 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四条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 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 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 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 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3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 30%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 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 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 、 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 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 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 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第八条第八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九条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 (二)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三)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 限;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条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费保险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费可按下列方法中的一种计收 (一)、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 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 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 低于预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 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 最低保险费 (二)、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承担的累积赔偿限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 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本保险合 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 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本保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付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预付保险费, 保险费预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 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应及时整改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对于因被保 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 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对于本保险合同危险程度增加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 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 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 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 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 因变更事项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 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因未及时通知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 赔偿请求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对于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 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 取得在赔偿金 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 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赔偿处理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 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 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30% 在本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 额 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 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 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 30%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或经赔偿请求人、被保险人 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 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 协议,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 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 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 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 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 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 ,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 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 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 行使而消灭争议处理争议处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 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可向有管辖 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其他事项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 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的 5%作为退保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 收实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 本保 险合同解除后, 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 实际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