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代边饷结构与南北转运制度(下).docx
15页明代边饷结构与南北转运制度(下)当然,在有明一代所实行的实物解边, 其中相当多的则是附近地区府州县的税粮 解运如果地方州县发生天灾人祸,由商人 所承运的军需物资也难以转运如弘治二年, “山西沁州连年荒歉,守御千户所官军不支 俸粮者二年,不支花布者六年矣 在这 种情况下,则以当地“布政司所贮河东运司 盐银给补俸粮,每一石给银二钱五分,其冬 衣布花,则给以布花银价 “布花银价” 的支给比例,虽未详述,但从其粮价与银价 的比例关系上,大体可以看出是以当地市价 来折算的从国家财政的角度看,明代晚期开始将盐 课所折的银两解送到边方供军队使用, 称为“在边汆买”制度明代各盐运司盐课银分配表(单位:两) 表五名称解太仓银宣镇大同山西宁武平 阳泰山香税山东鱼课总计长芦 151533 30230 181773山东 79333 17760 5550 102643河东 1047 28779 43117 26972 21317 3035 124267两淮 765830 675830两浙 152129 152129福建 29734 29734广东 32503 16000 48503云南 有闰38529无闰35547有闰38529无 闰 35547四川 71464 71464陕西30855,西和 漳县2059两32914总计 有闰 1265016 无闰 1262035 76769 43117 26972 21317 3035 16000 5550 有闰 1457786 无闰 1454804资料来源:此表根据陈仁锡《皇明世法录》 卷三五《理财•盐课》编制。
而对盐运司来说,其盐课银直接解送到边境地区的实例,在明代文献中也是屡见不鲜的明代盐课银解边例证 表六年代盐运司盐银额解银原因奏请人资料来源弘治九年河东5000大同备边大同总理粮储郎中《明孝宗实录》卷 四“弘治九陈一经年六月庚子”条正德元年 两淮辽东50000为市汆粮 〈〈明 武宗实录》卷十七“正德元年大同50000草之用 九月癸卯”条宣府50000宁夏40000榆林35000甘肃33933正德十二年两淮10500宣府缺粮宣府巡抚〈〈明武宗实录》卷一四五“正德十二年春正月丙戌条”嘉靖元年河东82500大同上纳粮草宣府 都御史李铎〈〈明世宗实录》卷十二“嘉请 元备用年三月乙亥”条嘉靖七年两淮、两浙、长48000军饷告乏 宁夏巡抚〈〈明世宗实录》卷八十九"嘉请芦、山东七年六月甲寅”条嘉靖十八年两淮、两浙29500虏众压境 辽绥巡抚 〈〈明世宗实录》卷二二三“嘉靖十八年四月己亥”条资料来源:根据〈〈明大政纂要》、《明孝宗 实录》、《明武宗实录》、《明世宗实录》编制而到万历年间,九边地区的盐引与银价的 关系已完全确立,从边镇的角度考虑,所需 要的就是银两,因此户部也就根据各边镇开 中的盐引总额来计算银两总额。
关于万历年间各边镇的盐引与银两价额统计如下万历初年各边镇的盐引与银两价额统计表七边镇盐引总额银价总额原额盐引备注甘肃 75000主兵盐277000引,该银102150 两延绥 200000主兵盐引,该银;客兵70000 引,该银29750两宁夏 108000主兵盐引,该银两宣府 200000大同 80000主兵盐引,客兵 70000引 辽东 141548主兵盐引,该银两固原 72857主兵盐60857引,该银两蓟镇 42500原额银两山西 120000总计 1039905资料来源:此表根据〈〈明神宗实录》卷四 七“万历四年二月辛卯”条户部题准预开 万历五年各边盐引数额的奏疏编制表中关 于“盐引总额”的统计, 则根据同上书卷二 四“万历二年四月戊辰”条户部题准预开 万历三年两淮、两浙、长芦、山东四运司常 股、存积盐在各边纳银价额编制根据上表,说明第一,关于蓟镇银价总额两的数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 (以下简称“梁书”)记为客兵盐课银两,此当为 万历额数第二,关于宣府镇,〈〈梁书》记为主兵145113 引,该银两,盐课银为两;客兵 70000引, 该银26600两这里所说的“该银”,实际 上是户部直接解送的饷银, 在此则一并计算。
第三,此次开中,每引银价额为两此外, 在万历二年、三年各年度的开中盐引与价银 收取方面,每引的价银是不同的如在万历 二年,派银总额为两,而实际派盐引总额为 引,这样,每引价银两而到万历三年后, 为提高边境地区的军饷额度,经户部题准, 所开派边引引,派银两实际开派盐分为两 种价格,一是每引价银两,共派盐引,而每 引价银两的盐,则派有引由盐运司直接解送“边饷银”,实际上是与 边境地区实行“市栾”的“汆买制”有直 接关系关于边境地区军队以银自买粮草的所谓“汆买制”,早在明代前期就见有户部直接向边境地区运送银两的情况至成化七年, “户部以银十万两,运五万于陕西变易,五万于榆林准折,仍行山西、河南附近州县或 借拨,或攒运,或买办料豆各万石,谷草各 一百五十万束,俱纳榆林一带仓场而在 具体实行过程中,实际上由户部“遣官分运 十六万两,仍行山西布政司,以明年分该运 大同等边夏税内,预拨五万石,抵斗纳料马 草五十万束河南做此草加十万,运纳延绥在嘉靖兀年户部的奏疏中说得很清楚, 奏文云:“往者,夏税秋粮,法不划一承解包 纳之徒,得以候时贵贱,自择本折,去取肆 渔猎其中顷年奏行折收召买之例,谷贱召 买,谷贵折银,而官价不亏。
谷贵放本色, 谷贱放折色,而军世士沾惠,计无便于此者 从国家的角度看,随着货币流通范围的扩大, 边境地区的粮食及其他军需物品的交易活 动也随之发展,这就为边境地区的“召买” 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但作为制度性 规定,其本身的缺陷在于“本折二色未定关 支月份,委官乐折支之便,召买坐废,而军 饷恒苦不给今请自元年正月为始,本折间 月关支,其折色每石如例给银四钱五分,其 本色听委官召买支用或价值太高,召买不 及,每石加银二钱给之,候米麦平价,及时 贸易本色,务足半年之用其制度上的要 点1.本色、折色“间月关支”;2,折色定 价;3.本色由朝廷委托主管官员“召买支 用”;4.确定“召买支用”的限价,即“每 石如例给银四钱五分”;5. “召买支用” 时必须根据边境地区的行情,“候米麦平价, 及时贸易本色”;6.必须满足半年的军需 供应但问题在于,由于户部严格按照定价给发 在边境地区召买米粮的银两,这就意味着在 边境地区的商人如果抬高粮价的话,其制度 的实行就成为问题但因制度的约束,承买 粮草的官员则难以按时价购买, 同时也不能 不买至万历时期,边境地区的召买制终于 陷入危机按户部覆苏娜〈〈条陈边务》中所 说:“派商召买之困,价值太减,查盘太扰。
请督有司照时估酌定这里所说的“时 估”,则是明代实行已久的由地方官按月向 户部上报当地主要交易商品价格的制度 而对于户部而言,则因未“奉明旨”,而对以 前之定制“似难更处”,只好“将本道赎银 汆米,分发要口,计军千名,积米千石,一 半存留,一半夏初给军,秋成抵斗还仓 由此而开始在边方汆买于商的制度对于边境地区的军队而言,其供应量应 具备两个前提条件:第一,需要就原有的供应量按一定价格折 算关于此,万历时期的蓟辽总督张佳胤、巡抚张国彦会题称:“三屯遵化各营主兵, 照令议改折色七个月草一束,折银一分九 厘,豆一石,折银三钱四分其收买本色, 行令各兵备会同各镇管粮司官,一应粮草, 派商收买,仍旧摄以州同,其应行文卷,悉 付州同接管该镇管粮通判关防,径呈礼部, 改给蓟州州同关防该漕粮二万七千石,自 十三年为始,于内再折一万三千二百石,每 石照例折银七钱此次边粮折银的记载, 提出重要的折银依据一是关于粮的来源与 折纳;二是所谓“派商收买”的制度,实际 上是将商人以“州同”官的身份进行的; 三是州同身份的商人仍由边镇的管粮官节制第二,需要确定折银后军人的日供给标准按明万历时宣府督抚官郑雒奏疏所说, 在宣府、大同地区,“每军日给食米银一分,盐 菜银五厘”。
而在边境修边墙城堡的工役,“军壮只给银一分”,“民壮照旧一分”, 而“各营修工军夫,东路(宣府镇分东、西 二路),盐粮五厘”至成化十五年,由于边境地区所需军饷数 额巨大,朝廷难以转运,遂采取直接以两淮 盐引抵米石的做法关于湖广官军俸粮的供 应,由巡抚左副都御史刘敷奏“以两淮长股 盐二十三万四千引给之,每引折米二石 如果说招商纳米粮的制度在军需扩大的情 况下,已难以适应军队集结的需要,就直接 以销路最好的盐引直接发归军队当然,这 些盐引到军队手中,想必还需要在市场上抛 售,才能获得米粮等军需物料三、关于军饷供给体制下“民运官粮” 的意义在明代,“民运官粮”制度上的意义在于:(一)国家通过招商中盐的制度,开始实现 由民间资本承担国家巨大的军需转运任务 关于制度上的意义,宣德九年的《听军民运 米中盐开平》的诏书中说得非常清楚,其文 云:“时户部员外罗通奏:今粮米运赴开平, 每军运米一石,以骑士护送,计人马资费, 率以二石七斗改一石, 今军民有自愿运米中 纳盐粮者,乞将旧例二斗五升减作一斗五升, 若商人纳米五百石,可当五百军所运,且省 行粮二百石至于景泰元年,在代州的招 商开中时,又规定“有自备脚力,于临清领粮运至代州者三百石,与冠带,二百石,给 敕旌,亦复役三年。
所谓“民运官粮”的“官粮”,实际上是指“税粮”宣德十年 关于“民运官粮”的制度性规定已经形成 共识,如在江南地区,“民运至瓜州、淮安 充运者,正粮尖斛耗粮、平斛耗粮,以三分 为率,二分与米,一分以物折之所谓“正 粮”,无疑是指地方官府按照朝廷夏税秋粮 的征税规定所征收的“秋粮” 由于“民运官粮”实际上解运的是官粮,而在银课折银 后,边境地区的军需供应也是按照银两发放 的,这样,由民运的官粮,也就包括盐运司 的盐课银的转运关于此制度的说明,仍可 以万历时期长芦巡盐御史龚运致所言:“长 芦、山东二运司分解宣府饷银共四万八千两 欲比山东布、运二司额解辽东民运事例,一 体类解太仓转发此记录的意义在于:在 盐课银转运的问题上,起码有两种做法:一 是由盐运司直接转运,报户部批准;二是转 运太仓,由户部转运即便在同一盐运司内, 存在两种不同的转运方式宣德十年是明朝政府正式确定货物与银两进行折算的年代在此过渡时期内,其制度 上的意义则在于朝廷已确定对于民运官方 所征收的税粮,由官府按一定比例给付“耗 粮”,“二分与米,一分以物折之”的含义, 应该说并不是完全以工脚运费来计算的, 所谓“耗粮”,应包括运送官粮人员的口粮。
二)“开中”制度实行的初期, 对于边方军 饷口粮的供应问题,基本上是采取将地方府 县所征收的税粮由军队或地方官所组织的 民运组织来进行转运, 这从明实录的记载中 可以证明如在洪武四年七月,“户部奏: 近馈运四川粮储,已行湖广行省运归、峡等 处十万石饷成都今再拟于荆州、岳州、武 昌、薪州四府运粮十万石继之;江西行省南 昌、吉安、抚州、南康四府运粮十万饷重庆 朱元璋于明代初期所实行的所谓由“湖广 行省”、“江西行省”所进行的运粮,实际 上则是由该地方的官员来组织当地的民间 商人运粮仍以上述例证,因洪武四年七月 需要对四川补充军饷,所以户部提出“商人 中盐运米至重庆者,每淮盐一引纳米一石二 斗,浙盐一引纳米一石三)从明代国家财政的角度分析,所实行 的开中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系动员与利 用民间资本的力量,由民间商人出资承担国 家军需物资的转运,而在明代的整个运输体 系中,开中制度下的转运量是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