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金融法概论第二版课件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赵红梅 刘旭东 主编第12章 信托和融资.ppt

36页
  • 卖家[上传人]:w****i
  • 文档编号:92538651
  • 上传时间:2019-07-11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128KB
  • / 3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第12章 信托和融资租赁法,,第一节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12.1.1信托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1)信托的概念 2)信托的特征 (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依据 (2)信托财产上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4)信托责任的有限性 (5)信托管理的连续性,3)信托的分类 (1)以受托人身份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 (2)以信托设立的目的来分类,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 (3)以设立信托行为的不同标准来分类,可分为设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4)以受益人的不同来分类,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5)以设立信托的行为不同来分类,可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 (6)以信托产生的方式不同来分类,可分为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12.1.2信托法概述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信托法包括信托基本法和信托业法信托基本法是规定信托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资格及各自的权利义务、信托的类别及设立和终止等12.1.3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1)委托人 (2)受托人 (3)受益人 2)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

      3)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知情权 ②管理方法调整权 ③撤销权 ④解任权 ⑤选任新受任人的权利,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确保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 ②按照法律、信托行为的规定向受托人支付的报酬的义务 ③除委托人已在信托文件中声明保留权利者外,不得干预受托人的活动 ④当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时,如其解除信托的时期不利于受托人,则应赔偿受托人因此所受损害(如报酬的减少等)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管理信托财产与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 ②请求法院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 ③费用及损害补偿请求权 ④就自己的执行信托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为信托行为所授予的权利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诚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②忠实义务 ③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 ④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的义务 ⑤共同受托人共同行动的义务 ⑥账簿制作义务、报告与保密义务 ⑦交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⑧信托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义务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信托受益权 ②放弃信托受益权 ③享有委托人的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撤销权、解任权 受益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依信托行为规定,给付受托人报酬。

      ②补偿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过程中垫付的有关费用12.1.4信托的运作 1)信托的设立 (1)信托的设立的概念 (2)信托设立的条件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 ③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信托文件的内容 ①信托的目的 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④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⑥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4)信托的效力 ①无效信托 无效信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第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第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第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②撤销信托 第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信托行为 第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信托行为 ③信托行为被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一,返还财产 第二,赔偿损失 第三,其他法律后果 第三,其他法律后果,3)信托的终止 我国《信托法》规定,有下列情形出现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法信托目的 (3)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12.2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12.2.1融资租赁概述 1)融资租赁的概念 2)金融租赁的特征 (1)金融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交易活动 (2)金融租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和至少两个合同 (3)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4)承租方对设备和供货方有选择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5)金融租赁的租期较长,租赁期限大致与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同3)金融租赁的种类 (1)直接租赁 (2)转租赁 (3)回租租赁 (4)杠杆租赁 (5)委托租赁,12.2.2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①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 ②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相联系 ③以租赁形式融通资金为其主要职能 ④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⑤租期较长 ⑥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⑦合同期满,承租人对租赁物有留购权,2)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 (1)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要件 ①主体合格。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 ②租赁物的名称 ③租赁期限 ④租金 ⑤租赁物件的购买与交付 ⑥租赁物的质量保证与维修保养 ⑦租赁物件的保险 ⑧租赁物件的残值和期满处置 ⑨租赁保证金和经济担保 ⑩违约条款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条款有以下内容: ①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条款 ②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条款 ③对出租人免责和对承租人保障条款 ④对第三方的责任条款 . ⑤转租赁条款 ⑥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条款 ⑦预提所得税条款3)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承担义务的行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履行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出租人如何购买设备、供应商如何交付设备,二是承租人如何使用、处理设备 4)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2)内容的变更 5)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6)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思考题 1、信托的种类有哪些? 2、简述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什么是融资租赁,它的特征是什么? 4、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哪些?,案例分析 1、2010年3月5日,北京达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达成公司)与安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安保信托公司)签订一份《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资金金额为400万人民币,信托类别为自益信托,存续期暂定2年;约定若达成公司变更受益人,安保信托公司有权收取受托金额0.8%的变更手续费;关于信托的变更、撤销、解除、终止,要经过安保信托公司同意。

      5月6日,达成公司与指针公司签订一份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达成公司向指针公司出让上述《资金信托合同》中的信托受益权,在5月16日前签署合同;当日,安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收取指针公司交付的受益权转让手续费人民币32000元,但其后一直未办理转让5月17日,指针公司向达成公司发函要求停止合同,造成达成公司的经济损失[问题] 1.北京达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2.北京达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解除信托?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谁?,答案: (1)可以该信托为自益信托,我国法律对自益信托的转让并无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信托有效成立后,委托人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但信托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达成公司与安保信托公司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约定若达成公司变更受益人,安保信托公司有权收取受托金额0.8%的变更手续费,属于信托文件的另有规定,安保信托公司已收取手续费 (2)有权解除根据《信托法》53条,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达成公司变更受益人是经过安保信托公司的同意,则安保信托公司应当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而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的行为显然属于违反其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造成达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达成公司有权解除《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解除是信托终止情形之一。

      3)归属于北京达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信托法》54条,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首先是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其次是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2、甲与朋友创建A有限责任公司,多年经营有所收益后,拿出20万元人民币,于2009年10月5日与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用于投资,期限为两年,其受益人为其经营伙伴丙公司在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运作过程中发生以下事情:(1)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宣告破产;(2)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看到楼市前景大好,于是把A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财产用于房产的投资,没有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房产投资收益归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所有;(3)将A公司信托资金存放在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账户上管理,没有单独立账分别管理;(4)乙信托公司由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被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请问: 1.A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是否影响原信托的存在? 2.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行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乙信托公司是否终止信托职责?,答案: 1.不影响根据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在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3.终止信托职责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3、2006年2月14日,环宇邮电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环宇公司)与天津市同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同盛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环宇公司应同盛公司要求从新锐公司购买总价值为650000元的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tier340,由新锐公司负责向同盛公司交付设备,环宇公司向新锐公司支付货款,环宇公司只承担根据购销合同规定向新锐公司支付设备货款的责任,除此之外,购销合同规定的其他所有责任、义务,均由同盛公司承担并履行,环宇公司对设备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并且对设备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与设备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在同盛公司与新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直接解决;租赁期限为4年,租金总额694043.52元(共48期)。

      2006年2月22日环宇公司向新锐公司支付了货款,新锐公司于2006年4月向同盛公司交付了货物,同盛公司出具了设备验收报告同盛公司向环宇公司支付了前七期租金,之后,同盛公司认为环宇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富士激光数码冲印设备的进口证明文件,因此没有支付剩余的租金环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同盛公司支付剩余的租金及违约金并且承担诉讼费用答案: 环宇公司与同盛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环宇公司已按约定向供货方新锐公司支付了设备款,同盛公司亦收到了设备,并进行了验收但同盛公司仅支付了部分租金,且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拖欠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环宇公司依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起诉要求同盛公司支付租金得到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此融资租赁合同中也约定,环宇公司对设备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与设备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在同盛公司与新锐公司及。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