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相关问题解答.doc
8页职业性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相关问题解答(供放射工作人员参考)一、一般概念1、何谓放射?——放射即辐射(例如:放射防护即辐射防护;放射损伤即辐射损伤;放射事故即辐射事故,等)、即电离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2、何谓放射工作单位?——卫生部55号令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物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3、何谓放射工作人员?——卫生部55号令所称的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4、何谓职业照射?——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5、何谓实践?——任何引入新的照射源或照射途径、或扩大受照人员范围、或改变现有源的照射途径网络,从而使人们受到的照射或受到照射的可能性或受到照射的人数增加的人类活动。
6、何谓干预?——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活动二、个人剂量监测7、何谓个人监测?——利用工作人员个人佩戴的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8、为什么要进行个人监测?——首先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但最终是为了有效地控制职业照射,保护工作人员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个人监测的其他作用诸如:——提供有关工作条件的信息和这些条件是否得到满意的控制;——估计工作人员实际受到的剂量以证明符合监管要求;——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和制定操作规程;——使工作人员了解自己的受照情况,并促使他们减少自己受到的照射;——为评价事故受照剂量提供信息;——监测数据还可用于危害利益分析、受监测人群的流行病学研究、法律诉讼以及补充医学记录等9、开展个人监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0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200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令,2007;——《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2002。
10、谁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监测负主要责任?——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是为其放射工作人员实施个人监测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他们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计划,进行个人监测与评价;——应将监测与评价的结果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1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通常监测哪些射线?——通常监测χ、γ、β和中子等辐射12、外照射个人剂量计有哪些种类?(1)按监测的辐射类型分:——光子(χ、γ)辐射剂量计(照相胶片*、热释光*、光释光-如OSL*、电子剂量计*和袖珍剂量计——剂量笔);——光子(χ、γ)-β辐射剂量计(照相胶片*、热释光*、光释光-如OSL*);——中子剂量计(核径迹乳胶、固体核径迹、裂变径迹、反冲径迹-如CR-39*、基于n、α反应的径迹、TLD反照率*、气泡探测器、个人报警中子剂量计);以上带“*”者应用广泛;(2)按佩戴部位分:——有胸章剂量计(多部位剂量计);——指环剂量计;——腕部剂量计;——头箍剂量计;(3)按其功能分:——有普通式剂量计;——根据“定义”可测“三个量”的剂量计;——鉴别式剂量计;(4)按其供电情况分:——有源(或主动、或直读、或报警)剂量计;——无源(或被动)剂量计。
13、何谓“对照剂量计”?——向用户邮寄个人剂量计时,同时邮寄1只(或几只)与佩戴剂量计相同的“对照剂量计”,用于扣除佩戴剂量计在准备、存放、邮寄、使用过程中接受的天然本底照射或其他附加照射,使之得到需要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中受到的职业受照剂量;——对照剂量计平时应放在无人工放射源辐照的地方(如办公室内);——监测周期结束后,与佩戴剂量计一起邮寄到个人剂量监测服务机构14、外照射个人剂量常规监测的监测周期通常是多长时间?——确定常规监测的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剂量大小、剂量变化的程度及剂量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也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15、哪些人需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能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和受照地点和时间的资料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受照做出评价;——对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1mSv/a~5mSv/a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
应对这类人员的职业受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以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为基础;——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但必须对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将以工作场所监测结果以及工作人员接受照射的地点和持续的时间为依据或以个人监测结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16、如何选择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的选择不仅取决于辐射类型,而且取决于除Hp(d)以外的所需资料;实际上,可从下述剂量计类型中进行选择:——简易光子剂量计适合监测已知辐射能量的光子的个人剂量当量Hp(d);——光子-β剂量计适合在光子-β辐射场中监测个人剂量当量Hp(10)、Hp(3)和Hp(0.07);——鉴别式光子-β剂量计。
适合在光子-β辐射场中监测Hp(10)、Hp(3)和Hp(0.07),还可给出某些关于辐射类型、有效能量等信息;——肢体剂量计在光子-β辐射场中监测浅表个人剂量当量Hp(0.07);——中子剂量计适合在中子辐射场中监测深部个人剂量当量Hp(10)鉴于中子场中始终存在γ辐射,中子剂量计应始终与光子剂量计同时佩戴,一般合二为一(一个剂量计)佩戴;——直读式和报警式电子剂量计作为在强辐射场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的附加剂量计17、个人剂量计应当佩戴在身体的什么部位?——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佩戴在左胸前;——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戴在背部中间;——对于工作中穿铅围裙的情况(如医院放射科),通常应把剂量计佩戴在铅围裙里面(左胸前),当受照剂量可能很大时,则还需要在铅围裙外面衣领上另外佩戴一个剂量计;——只有当受照剂量很小且个人监测仅是为了获得剂量上限估计值时,剂量计才可佩戴在铅围裙外面的左胸前位置;——从事可能受到复杂和非均匀照射的操作时,工作人员除应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在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或与主要器官相对应的体表部位佩戴适当的局部剂量计。
18、何谓最低探测水平(MDL)?如何测定?——在辐射监测中,用于评价探测能力的一种统计量的值,指在给定的置信度下,一种测量方法在应用中能够测出的区别于零值的最小值——一个测量系统的最低探测水平也称探测下限,它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值它随测量系统(探测器、读数器、退火炉等设备的性能和操作人员的熟练程度,以及测量的射线种类和能量而改变甚至随着时间的推移致测量系统性能的改变而改变为了方便,在个人剂量监测中,往往把它取成一个适宜的固定值但需每年检验一次,以防此值发生较大的变化——最低探测水平的测定方法:取现用的热释光探测器10个,按程序退火后,装到几个现用的剂量盒内,在实验室内存放一个监测周期(从个人剂量计的退火、佩戴到回收测读),然后测读,并把(10个)读数换算成剂量(mSv),最后计算这10个剂量数据的标准偏差,此标准偏差的3倍,即是此测量系统当下的最低探测水平(探测下限)国内现有的个人剂量测量系统的最低探测水平MDL一般在0.1mSv以下19、何谓名义剂量?——在个人监测中,当工作人员佩戴的剂量计丢失、损坏或因故得不到剂量数据时,用其它适当的方法赋予该工作人员应有的剂量估算值名义剂量的获得方法:——用同一监测周期内同事们的平均剂量;——用该工作人员前几个监测周期的平均剂量;——用管理限值的一个适当分数,等。
20、针对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有哪些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其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21、如何记录工作人员的剂量?——当测得的工作人员剂量≥MDL时,如实记录测得的剂量;——当测得的工作人员剂量<MDL时,记录MDL/2;——当不能由“剂量计”得到该工作人员的剂量时,该工作人员记录名义剂量;——当某工作人员的剂量受到怀疑(如高剂量)时,则记录核实后的结果22、怎样选择个人剂量监测服务机构?——应当选择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服务机构;——选择的个人剂量监测服务机构所进行的个人监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选择的监测服务机构的监测能力(能够监测的射线种类、拥有的剂量计类型、完善的质量体系、按时提供检测报告的能力以及能满足客户未来需求的能力)应当符合本单位的需求23、如何进行个人剂量评价?——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小于5mSv时,只需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当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达到并超过5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是否有问题存在);——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大于年剂量限值20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估算人员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必要时,尚需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安全评价,并查明原因,改进防护措施;——为了评价防护的最优化,应计算出受监测的全体放射工作人员的人均年有效剂量,此值若在2mSv以下,说明防护实现了目前要求的最优化目标。
(人员的有效剂量计算方法可参考GBZ128-2002,4-5页)三、辐射量与单位24、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通常测量哪些量?为什么?——通常测量可直接测量的、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ICRU)为涉及外照射放射防护而推荐的三个实用量,即深部个人剂量当量Hp(10)、眼晶体个人剂量当量Hp(3)、浅表个人剂量当量Hp(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