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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信用证案例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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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tia****nde
  • 文档编号:36874137
  • 上传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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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游戏规则 一、案例1994 年 4 月 11 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 JS 公司)与香港 GT 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 No.94JS-GT102, 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涤棉长袖衬衫),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 总金额 USD139,590.00,1994 年 8 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 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 30 天远期信用证付款)经 JS 公司催促,JS 公司于 5 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 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 6753/80210 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 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 1994 年 8 月 30 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 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 MICL 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 9 月 15 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 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 GT 公司指定的北京 GH 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 GH 色织厂未能按照 JS 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 JS 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 8 月 30 日的最迟装运期限为此香港 GT 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 JS 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JS 公司凭此保函于 9 月 12 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 MICL公司装运了 4700 打衬衫(总货款为 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 GM/NAP-11773 的海运提单,提单日期为 1994 年 9 月 12 日9 月 14 日,JS 公司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不久便收到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1、数量短缺;2、提单日超过了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此后 JS 公司多次与香港 GT 公司和意大利的 CIBM SRL 联系,但二者都毫无音讯10 月 19 日,开证行来函要求撤消信用证,JS 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撤证11 月 1 日,JS 公司收到 CIBM SRL 的,声称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降价20%。

      JS 公司据此推断 CIBM SRL 已经提货,接着便从 MICL 海运公司处得到证实而且据 MICL 称 CIBM SRL 是凭正本提单提取的货物因此 JS 公司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退单此后还多次去电催促退单事宜11 月 15 日,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声称其早已将信用证号 6753/80210项下的全套正本和副本单据寄给了 JS 公司的议付行,但议付行仅收到了一套副本单据JS 公司了解到意大利商业银行在上海开设了办事处,并立即与该办事处的负责人交涉,严正指出作为在国际银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业银行,擅自放单给买方是一种严重违反 UCP500 及国际惯例的行为,希望意大利商业银行尽快妥善处理这一事件,否则JS 公司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2 月 2 日,意大利 CIBM SRL 公司的总经理 L. Calabrese 主动要求来华与 JS 公司协商解决这一贸易纠纷12 月 5 日,JS 公司组成 3 人谈判小组赴上海与 L. Calabrese 谈判在确认了 CIBM SRL 是从银行取得正本提单提货的事实后,谈判过程显得比较简单。

      谈判中对方以短量和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降价,JS 公司未予理睬12 月 10 日,JS 公司收到 CIBM SRL 公司汇来的全部货款二、分析纵观以上案例,JS 公司在此笔业务中利用信用证的游戏规则成功地追回了全部货款,这一经验值得借鉴JS 公司在遭拒付后与有关方面联系以协商解决此事时,有关当事人都避而不理 正当 JS 公司一筹莫展之时,收货人 CIBM SRL 公司一封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并要求降价20%的使之露出了马脚,因 JS 公司由此推断收货人很可能已经提取了货物接着 JS公司便与承运人核实货物下落,证实了 JS 公司的推断,而且是从开证行取得的正本提单因为在这一环节还有可能是承运人无单放货根据 UCP500 的相关规定,开证行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应在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该通知还必须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言下之意,开证行无权自行处理单据照此规定,本案中的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称开证行)通知 JS 公司拒付的事由后就应妥善保存好全套单据,听从受益人的指示既然 JS 公司已确定了是开证行擅自将单据放给收货人,就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开证行退单。

      事实上开证行根本就无单可退,也就迫使开证行将收货人推出来解决这一纠纷银行的生命在于信誉,此时的开证行再也不会冒风险与收货人串通一气正是抓住了开证行这一擅自放单的把柄,使得本来在履约过程中也有一定失误的 JS 公司寸步不让,将货款如数追回JS 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主要有两点失误:一是在信用证改变了目的港后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因为目的港从香港改成了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至少买方的运费成本增加了许多;二是当面料供应不及时时,没有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而是轻信了对方的担保函信用证案例: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缺陷信用证案例: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缺陷 信用证案例:案情简介 1994 年 9 月,B 银行应 D 市 A 公司的申请开立了金额为 106 万美元、期限为提单后 120 天的远期信用证,合同标的物为进口红鱼,冷冻集装箱运输,信用证受益人为韩国 N 公司同年 10 月,B 银行收到韩国 Y 银行寄来的全套单据,单证一致于是,B 银行立即 将单据提示给 A 公司要求承兑,此时,进口人 A 公司提货后发现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鱼内脏全部脱落,鱼身断裂,遂向 B 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与 N 公司协商降价后再办理远 期汇票承兑手续。

      B 银行电洽 Y 银行并得到了 Y 银行的确认电之后双方就降价和补偿供 货问题进行了艰难的协商,最后达成了“降价至 79 万美元、5 月 26 日付款、4 月底前补 偿供货 3000 吨”的协议,B 银行得到各方确认后承兑但 N 公司又一次拖延、违约,没 有履行 4 月底前补偿供货的义务,致使进口商 A 公司的内贸合同难以执行,A 公司面临着 国内数家买方提出索赔的尴尬局面于是 A 公司向 N 公司要求分期付款(5 月 26 日先付 23 万,余款 56 万待达成新协议后再付) B 银行按期付出第一期款之后,N 公司一再拖 延,躲避 A 公司的追索,没有履行新协议的诚意,反而指示 Y 银行向 B 银行追付余款很 显然,N 公司是因为得到了银行的承兑和第一期付款想直接从银行收款了之A 公司认为 N 公司的做法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坚决不同意支付余款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停止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 56 万美元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2 月向 B 银行下发了止 付令,止付金额为 56 万美元,止付时间为 6 个月 按常理,此案下一步应进入司法程序但 N 公司是当时韩国乃至世界知名企业,便利用 各种关系找到 B 银行北京总行和 D 市人民银行,并通过人民银行要求 B 银行出示国内立法 中关于止付令的法律依据,又向中国驻韩国大使馆递函,并声称要将 N 公司在 D 市所在的 L 省的投资全部撤回,甚至以中止在建项目进行要挟。

      B 银行考虑到 N 公司的影响以及银 行已经承兑的事实,尽管做了很大努力想从国内立法中找到一些法律依据,但确实没有从 国内法律中找到关于止付令的依据,所以只好遵照总行的命令,同 A 公司一起向 D 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了止付令,并将 56 万美元的余款全额付出A 公司没有得到 N 公司的 补偿供货,又支付了国内数个买家的违约金,损失高达 400 多万元人民币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缺陷 这一案例所反映出的问题暴露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缺陷当今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信用 证支付方式具有三大特点:①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②信用证作为一份独立自主的 法律文件,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③信用证是单据交易,银行只管单,不管货这些特点 一方面极大地便利了国际贸易的进行,另一方面,也给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了违约甚至 违法的机会,对交易活动形成障碍,扭曲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交易原则从上述案例中即 可看出信用证的主要缺陷有两点 缺陷之一:信用证的三大特点使银行的付款责任同买卖双方国际贸易合约项下的履约责任 分离开来,银行无法对基础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在实践中,表现为银行信用证的交 易流程同进出口双方的贸易流程是两个不同的线路,加上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和交易过程 中的融资功能,使它经常成为被诈骗分子所利用从事诈骗活动的主要工具。

      例如,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首起针对中国企业的钢材诈骗案开始,金额达数百万美元的信用证诈骗 有增无减,都是利用信用证交易方式下单据流转过程同基础交易过程相分离的特点进行诈 骗,并且往往是团伙诈骗或内外勾结诈骗,其典型特征是无基础交易存在、 “假买假卖”、 “假 单无货”,旨在套取银行融资或不知情的第三方即最终买家的定金或预付款 缺陷之二:信用证项下银行只对物权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的表面一致性负责,单据符合 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实施付款,而不管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它行为方面出现的问 题信用证交易机制的设计更注重对卖方利益的保护,这就为卖方(受益人)滥用信用证 项下的权利提供了空间在过去 20 多年的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卖方以次充好、 以劣充优的欺诈案件不断发生,受益人滥用权利提出不公平索款要求的案例屡见不鲜,其 特点是有基础交易存在、 “真买真卖”、 “真单劣货”,但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这与信用证这种 支付和融资工具本身的目的背道而驰,如果绝对坚持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遇到卖方有欺诈 行为时,银行仍被要求凭单付款,买方就会遭受损失,这无疑违背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交 易原则 几点启示 启示一: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受益人在履行国际商务合同中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货物质量 严重不符合同,给买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开证行虽然也想维护国内买方的利益,但由于 其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无法拒付。

      因此,我国的进口企业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应全 面了解国外出口商的信誉,必要时可通过咨询公司调查了解;对于不甚了解的出口商,合 同金额不宜过大 启示二:本案例中开证行的不当之处在于承兑到期后应及时付款,不应拖延付款 启示三:本案例中法院出具的止付令找不到立法依据,使 B 银行和 D 市法院处于被动局 面,因此,应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和止付的立法,以便在国内进口企业遭遇国外卖方的欺 诈时,能够有理有据地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止付令信用证案例:贸易诈骗案例两则及教训信用证案例:贸易诈骗案例两则及教训 (案例 1)某公司 1997 年向美国 ABC 公司出口马桶盖付款方式为即期 L/C;但客户 要求寄 1/3 正本 B/L 给他以便早日提货销售,并一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行流行做法 因是第一次交易,我方坚持不寄,客户则坚持不寄不成交最后在客户签定保函保证即使 没有收到 1/3 提单时,也要按时依据 L/C 要求付款后,签定合同 1X20’柜,FOB DALIANUSD10,500第一次合作很顺利,在我方刚刚寄出 B/L,就收到了客户通过 银行 L/C 项下的付款第二次合同金额增至 USD31,500,客户仍坚持带 1/3 正本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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