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docx

28页
  • 卖家[上传人]:学****
  • 文档编号:278095806
  • 上传时间:2022-04-16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9.83KB
  • / 2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养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和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创办,促进经济社会进展与环境养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养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公众参与、区域联动、社会监视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转变经济进展方式,优化产业布局和布局,调整能源布局,改善空气质量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浓度为重点,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操纵和裁减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创办,提高环境监视管理才能,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视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视管理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生产、创办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受责任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环境养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导,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学识,倡导文明、俭约、低碳、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养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举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赏赐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实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养护其合法权益;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赋予举报人赏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激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监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其次章监视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操纵标准。

      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可以执行大气污染物更加排放限值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养护等部门实时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目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替代制度通过减量置换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创办工程,在置换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试生产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养护等部门,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进展布局、布局和规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结合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布局,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分解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允、公正的原那么,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分降落实到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操纵指标排放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工程不符合总量操纵要求的,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在严格操纵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筹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裁减的原那么,可以举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五条配套创办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擅自去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审批该创办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遏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标志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好生产事故或突发环境事情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遏止通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十八条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处境,记录监测数据,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固定的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采纳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视管理部门的监视性监测第十九条使用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监管的单位,应当配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自动监控设备,保持稳定运行,保证监测数据切实。

      自动监控设备应当联网,纳入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其次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自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环境质量信息省人民政府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公布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气象部门应当合作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其次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并适时发出预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时启动应急方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片面机动车行驶、中断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去除施工、暂停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上课等应对措施其次十二条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大气污染突发事情应急预案,报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情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刻采取应对措施,实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调查处理。

      其次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等有关资金,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赋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创办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其次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激励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其次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修复制度,采取植树种草、退耕还湖、退耕还林、创办和养护湿地等措施推进生态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其次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养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突发大气环境事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排污口管理、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限期治理、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区域限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等处境其次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照实向社会公开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处境,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创办和运行处境,采纳社会监视:(一)列入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的;(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操纵指标的;(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监管单位的监视性监测信息其次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受四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次十九条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激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防控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养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应当听取公众观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应当包含大气环境养护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等处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或者未完成年度大气环境养护目标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创办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消有关环境养护荣誉称号第三章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合肥经济圈、皖江城市带、沿淮城市群等区域,建立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联防联控。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以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开展区域合作:(一)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实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商请相关省、市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创办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实时通报有关信息,实施环评会商;(三)探索建立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遏止秸秆露天点燃等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四)建立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大气污染源、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气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企业环境征信等信息的区域共享;(五)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第三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达标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达成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大气通道、建筑物高度、公交分担率、绿地率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城市空间格局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遏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创办工程,已建的应当搬迁、改造设区的市主城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根基上,进一步裁减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购买等方面的措施予以激励和支持第三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中断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遏止生产、销售、燃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煤炭第三十六条激励城市规划区内进展集中供热,使用清洁燃料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笼罩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去除第三十七条城市建成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遏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