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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制定》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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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篇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一章 都市区外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第一节 都市区外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一、制定范围都市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应当制定区县城乡总体规划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城乡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制定程序(一)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城乡总体规划,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二)委托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或授权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区县城乡总体规划三)论证、审查、审议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总体规划草案(初稿)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初审,听取区县相关部门意见,形成规划草案并将规划草案在当地媒体、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或城区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梳理汇总2、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市级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形成规划方案(评审稿)3、市规划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规划方案(评审稿)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经规划编制单位修改后,形成规划方案(审议稿)。

      4、区县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审议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局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四)报批、审批1、区县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时,报送规划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2、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五)公布1、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2、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印制规划成果,送市规划局,并发送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3、市规划局负责将区县城乡总体规划成果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四、规划的修改(一)修改规划的前期工作1、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修改区县城乡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原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2、修改规划的报告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的,须将规划实施情况和拟修改的内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之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强制性内容的,须将规划实施情况和请求修改规划的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二)修改规划的程序按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五、法律效力经依法批准的区县城乡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区县城乡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编制区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不得违反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第二节 都市区外镇总体规划的制定一、制定范围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规划区以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乡参照执行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三、制定程序(一)委托镇人民政府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镇总体规划二)论证、审查、审议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镇总体规划草案初稿后,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初稿提交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形成初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草案2、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同时镇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在当地媒体、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镇区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梳理汇总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形成规划方案评审稿。

      3、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县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方案审议稿4、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三)报批、审批和备案1、镇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一并报送2、区县人民政府批转镇人民政府报批请示后,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规划方案送审稿审查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3、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交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四)公布1、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2、镇人民政府负责印制规划成果,送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四、规划的修改(一)修改规划的前期工作1、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修改镇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应将原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2、修改规划的报告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的,须将规划实施情况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之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强制性内容的,须将规划实施情况和请求修改规划的专题报告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规划的程序按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五、法律效力经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规划不得违反镇总体规划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第一节 都市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一、制定范围都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市规划局组织编制都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三、制定程序(一)委托市规划局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二)研究、论证、审查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初稿后,由市规划局组织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如计划,环保、经济、贸易、运输、港务、建设、住宅发展、农业、教育等)及大型企事业单位(铁路部门、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务等)对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意见和协调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草案2、市规划局对规划草案进行初审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方案论证稿3、市规划局组织专家对规划方案论证稿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同时将规划方案论证稿在当地媒体、规划局网站,相关区分局、规划展览馆或规划地段现场等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梳理汇总。

      市规划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形成规划方案评审稿4、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如计划,环保、经济、贸易、运输、港务、建设、住宅发展、农业、教育等)及大型企事业单位(铁路部门、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务等)对规划方案评审稿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三)报批、审批和备案1、市规划局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一并报送2、市规划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3、市规划局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四)公布1、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市规划局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2、市规划局负责或会同有关区政府印制规划成果,将成果发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3、规划编制的经办处室负责规划成果归档,并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发送局有关处室和区分局区分局负责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发送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四、规划的修改(一)修改的提出1、根据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需要,土地权属单位和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市规划局提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提出修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提出修改的书面理由;(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拟修改的初步方案;(3)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名单及有关说明2、市规划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二)修改必要性论证的程序1、对提出修改的材料的初审土地权属单位、区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的,市规划局组织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是否同意进行必要性论证作出决定2、必要性论证同意进行必要性论证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决定组织修改的,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将修改的理由和拟修改的初步方案采取公示等方式征求原规划用地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论证结论论证中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规定用地,以及城市组团隔离带、“四山”管制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教育用地、居住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修改的,提出修改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论证结论分为不同意修改、建议同意修改和需修改总体规划等三种3、论证结论的处理论证结论为不同意修改的,市规划局直接回复提出单位论证结论为建议同意修改的,市规划局专题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再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论证结论为需修改总体规划的,市规划局专题报告市政府,提请对总体规划按程序进行修改,国务院对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批复、市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公布程序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参照原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按原程序报批(报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和备案修改涉及渝中半岛城市设计或绿地划禁等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前,还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同意经批准后的规划方案应当依法公布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成果维护市规划局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成果纳入规划成果库,进行整合五、法律效力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节 都市区外区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一、制定范围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县城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县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制定程序(一)委托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二)研究、论证、审查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初稿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如计划,环保、经济、贸易、运输、港务、建设、住宅发展、农业、教育等)及大型企事业单位(铁路部门、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务等)对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意见和协调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草案2、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草案进行初审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方案论证稿3、市规划局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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