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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二三节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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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概述 (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和权能范围 我国海商法第7条将“船舶所有权”定义为“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但应指出的是,船舶所有权的本质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依法享有的终极支配权,并非各项权能的简单相加即使船舶所有权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也并不导致船舶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而这种权能的分离倒恰恰是船舶所有权行使的正常状态1占有权,对于船舶所有权而言,占有权表现为船舶所有人直接或间接地对船舶的掌握和控制在现实中,船舶所有人不占有船舶的情况十分常见,例如船舶租赁、委托经营等,船舶由租船人和经营人实际占有船舶所有人很难如陆上财产所有人那样,对海上风险的发生、防范和抵御进行有效控制,因而出现了船舶所有人对其雇员的某些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按其性质和用途加以实际利用的权利,这种使用可分为船舶所有人使用和非船舶所有人使用两种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船舶是由非所有人使用的,因为船舶所提供的主要是运输服务,只有在船舶为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才能获取服务费用。

      例如将船舶的部分或全部舱位提供给货主装载货物,将船舶出租给他人从事运输服务等3. 收益权,这是指通过船舶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海商法所规范的船舶主要是用于商业用途,因此获取经济收益是船舶所有人的主要目的船舶收益主要是船舶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运费、租金等对船舶的收益权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例如定期和光船租赁情况下,船舶的承租人可以获取船舶的营运收益,而与此同时,船舶所有人可以获取船舶的出租收益,对船舶的收益权由二者共同享有4. 处分权,指对船舶依法加以处置的权利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对船舶的改造、拆解等,以及法律上的处分,如出租、转让、抵押等由于处分权被认为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因此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船舶所有人行使二)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海商法第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该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精神一致将经营管理国有船舶的经营人直接视为船舶所有人,或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的有关规定直接适用于国有船舶的经营人,可以避开国有财产豁免问题,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海商秩序如何认定船舶挂靠中的所有权 ?,船舶挂靠是指公民、个人合伙或法人出资购船,为方便揽货,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水上运输企业名下,缴纳管理费,以该水上运输企业的名义,独立经营运输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

      一般认为,挂靠船舶登记的所有人以船舶登记为表征挂靠人的所有权以购船合同、出资凭证以及船舶挂靠协议为依据挂靠船舶所登记的所有权人可以对抗第三人,但不能对抗船舶挂靠人就船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而言,只能根据客观事实来认定挂靠船舶的所有权人,而不能根据船舶登记情况对船舶所有权进行推定三)船舶所有权的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一般认为,凡是航行上和营业上必需的一切设备和属具,均是船舶的一部分:一是船体,即船舶主体,它主要由船舶骨架、外板、甲板和主机、辅机等机械构成,是船舶最主要的部分二是设备,指船舶在航行及营业上所必需的一切设备,如货舱、客舱、通讯设备、卫生设备、消防设备、排水设备等三是属具,指附属于船舶并能够与船舶分离的各种用具,包括锚、救生艇、缆绳等相对船体而言,设备和属具作为船舶的辅助设备,都属于船舶所有权范围建造中的船舶的地位,建造中的船舶尚不具备船舶的形体和航行功能,因此本不应构成海商法上的船舶,如果造船材料、船载设备系由订作人提供,则订作人可享有这些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但由于船舶建造需要融资,如果允许就其所有权进行登记,则可使设定船舶抵押权更为便利,因此建造中的船舶在成立所有权问题上常被视为海商法上的船舶。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为了统一各国在建造中的船舶权利登记方面的法律规定,国际社会制定了该公约,其中规定造船合同订立或建造者声明已决定建造一船舶时起,应允许进行权利登记,但各国也可立法规定以安放船舶龙骨作为权利登记的条件该公约虽然未能生效,但对各国立法还是产生了很大影响我国船舶登记条例也允许就建造中的船舶进行所有权登记,并且在实践中也是以安放船舶龙骨作为所有权登记的条件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 船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基于任何人的所有权,而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所有权关系的最初发生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法定的原始取得和约定的原始取得法定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捕获、征用、没收、强制出售等公法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而约定的原始取得则主要是指通过建造和购买等私法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二)继受取得(所有权转移),船舶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为基础,基于一定法律行为或事实而取得船舶所有权,这实际上是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它也可以分为法定的继受取得和约定的继受取得两种方式法定的继受取得主要体现为继承、承受等,而约定的继受取得主要体现为船舶买卖、赠与、互易、保险委付(Abandonment)等,约定的继受取得也被称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船舶买卖、赠与、互易、保险委付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欠缺书面形式就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海商法中还有数种情况,如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拖航合同等,要求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均可依此理解船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时间,海商法对此并无规定,可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船舶买卖、赠与、互易的,船舶所有权自交付转移较易确定,而在保险委付情况下,有时船舶处于无法为所有人占有的状态,无法进行实际交付,则船舶所有人将权益转让书送达给保险人时起,应认为所有权转移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船舶所有人丧失对船舶的所有权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很多,大体可分两类,即船舶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一)船舶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船舶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是指船舶作为所有权客体仍存在,但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对于原船舶所有人而言,所有权消灭,不复存在。

      它还可以区分为因私法上的原因导致的相对消灭和因公法上的原因导致的相对消灭私法上的原因,包括船舶的买卖、继承、赠与、互易、保险委付、法院强制拍卖等在发生海事债权时,债权人依法申请法院扣押船舶,而船舶所有人未提供满意的担保时,船舶可被法院强制拍卖,船舶所有人即丧失其所有权公法上的原因,主要包括:被国家捕获、征用、没收等捕获是指战时船舶被敌国捕获,成为敌国财产,原所有权人丧失其权利征用是指因某种公共需要或特殊原因,船旗国强制剥夺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没收则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行为违反国家刑法或行政管理法而导致船舶被收归国有,所有人丧失了其所有权二)船舶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船舶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船舶在形体上不复为所有人所能占有,不能再发挥其作为船舶的功能其原因主要包括: 1船舶灭失 2船舶失踪 3船舶失去原形体、功能 4抛弃所有权四、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对于船舶所有权,有些国家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例如希腊等而有些国家则实行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并不影响该法律行为的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日本、韩国等我国规定,我国在船舶所有权登记问题上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10条规定船舶共有情况也应登记,否则也不能对抗第三人不仅是船舶所有权问题,在其他船舶权利变动问题上,我国同样贯彻了登记对抗主义船舶所有权登记与船舶国籍登记的关系?,在许多国家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同时,也就取得了国籍,即船舶所有权证书同时也就是船舶国籍证书,有时也通称船舶登记证书但是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分离,船舶所有人完成了船舶所有权登记后,还须另行申请船舶国籍船舶所有权证可留在岸上,以备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抵押等之用船舶国籍证书必须随船而行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一、船舶抵押权(Mortgage/Hypotheque)概述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清偿担保的法律行为,债权人由此取得的担保权利为抵押权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获得优先受偿船舶抵押权是对民法抵押权制度在海商法领域具体的适用,二者并无根本区别海商法第11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的特征,(1)非占有性,即船舶抵押权人无须占有船舶,而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以充分发挥船舶使用权能,获得收益2)意定性,虽然物权均为法定,但这仅指权利种类存在与否,而意定性是指权利须经当事人主观意思创设,船舶抵押权必须经当事人合意3)物上代位性,即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可及于船舶的代位物上,包括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等4)不可分性,即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系债权的全部并及于抵押船舶的全部二)船舶抵押权的主体,1船舶抵押人 指以自己所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船舶为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的人我国海商法第12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在航运领域,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的情况时有发生,船舶经营人可以在所有权人授权范围内对船舶进行处分,包括设立抵押 2船舶抵押权人 根据我国担保法理论和相关法律,抵押权绝对地附随于主债权,故而船舶抵押权人和债权人是同一的三)担保债权范围,对于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我国海商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可适用担保法第46条按照该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如果没有约定,则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保全费用和实行费用。

      如何理解实行费用的性质?,船舶抵押权的实行费用是指在抵押权的行使中发生的费用,如船舶的扣押费用、拍卖费用、保管费用等这种船舶抵押权的保全和实行措施不仅使采取措施的抵押权人受益,也使其他债权人获得保障,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到底属于何种性质仍存疑问按照大多数国家法律,此类费用可以从抵押物价款中优先扣除,将其作为法定的具有优先受偿顺位的债权而瑞士等国民法则明确规定其为抵押权效力所及,将其纳入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我国现有规定,我国担保法仅规定抵押权的实行费用属于抵押权的担保范围,而未明确保全费用对于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我国海商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第24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四)船舶抵押权标的范围,1船舶 船舶抵押权标的的范围及于船舶整体,包括船体、设备和属具建造中的船舶严格讲并不属于船舶,因为它尚不具备船舶航行特性,甚至不具备形体,但在船舶抵押问题上将其作为船舶处理这是因为船舶建造需巨额资金,一般要向银行融资,允许以建造中的船舶为抵押,可以促进本国航运业和造船业的发展。

      小于20总吨的船舶?,按照我国海商法,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只有该条例所指船舶中20总吨以上的船舶才能设立船舶抵押权那么,就小于20总吨的船舶所作的债权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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