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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页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继承客体的特殊性 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继承客体的特殊性 [摘 要]为了充分展示人们的智慧和调动人们的创造性,社会与法律对人们的劳动成果将给予最充分的保护,其中就包括对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与才能的体现,其权利人付出了超常的脑力劳动,法律对其保护采取较为特殊的规定,不仅有生前的还有死后若干年的保护而人死之后的利益无法由权利人直接享有,必须通过继承法律制度给予规定与保护,权利人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方式处分其死后的财产利益,最终实现对权利人的财产权及其他利益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 财产权 继承客体 遗产遗产继承关系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关系,是与私有制的产生相伴随的继承客体在内容上也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着即继承客体在内容上不断增加,其表现形态日益复杂多样而知识产权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迄今虽不过300多年的历史,但它对推动全人类文化艺术的繁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对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已日益为人们所公认。
[1]当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以后,其财产权能否作为继承的客体、作为继承的客体有什么特殊之处等问题成为继承客体研究的必备内容,但是系统而深入研究此问题的论文并不多见当今社会,个人受教育的时间不断增加,个人的创造性也就日益凸现,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获得知识产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此,对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作为继承客体的特殊性予以分析就显得非常必要基于这一特殊的继承客体,本文试图对其理论基础、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知识产权中财产权成为继承客体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能否成为继承的客体,这一问题取决于继承法的理论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从继承法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客体也就是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是继承人实现继承利益的核心换句话说,只有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权利大于财产义务,即有具体的财产利益留给其继承人时,这一继承法律关系才有现实意义,才发生死者财产所有权的继承流转关系遗产具有如下几个法律特征:其一,它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即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来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
在被继承人生存期间,该公民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时的财产不是遗产当公民死亡后,其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承担民事义务,此时其财产就成为遗产因此,只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状况来确定遗产的状况其二,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财产性此时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是不包括人身权利和人身义务,所以,只有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所负担的财产义务才属于遗产的范围其三,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即只有被继承人生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在其死亡以后才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其四,遗产只能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因而具有合法性的特点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作为遗产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由公民拥有的,并且被继承人有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对于公民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2]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依据各自的国情作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该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作为继承的客体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是遗产的一部分这里规定的虽然只是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但是从立法精神看,实际上应当包括各种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特殊的民事权利,既包括人身权利,亦包括财产权利公民生前享有的知识产权,于其死后能否转移给其继承人承受,是现代继承法所必须予以规范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是与人身存在不可分离的,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因而世界各国继承立法都没有将其作为可继承的遗产规定于知识产权人死亡后由继承人承受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具有可转让的性质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和继承立法都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承受[3]这是商品经济不断繁荣与发展,知识产权权利不断受到保护的立法反映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于其包含与人身相联系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被继承,属于遗产的范围这种财产权作为继承的客体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继承立法和知识产权法所认可《继承法》借鉴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后转移给其继承人继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也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以及许可他人行使前述权利而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关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如在以“一元论”为立法指导思想的德国等国家,著作权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结合组成,转让著作财产权也就意味着转让了著作人身权因此,著作权法不承认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仅承认“用益权”的部分授予,即作者可将单项或全部使用著作的权利授予他人,著作财产权在合同期满后又回归作者法国则以“二元论”为立法指导思想,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财产权两部分,彼此相对独立,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可见,无论是“一元论”国家还是“二元论”国家,均承认著作财产权的继承[4]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被继承的遗产例如,《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智力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使用权以及可继承的相关权利,可依本章所规定的规则,以任何合法方式转移。
该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智力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使用权”可以被继承,但是,由于继承是一种合法的转移方式,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依法继承《俄罗斯联邦著作权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按继承移转《德国著作权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可被继承该法第30条还规定:“如无其他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继承人具有根据本法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极为明确地说明了“著作权可被继承”,而且继承人因继承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5] 那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著作权法和台湾地区的所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台湾地区有关继承方面的制度未对著作财产权的继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台湾地区所谓“著作权法”第40条规定:“前项规定,于共同著作人死亡无继承人或消灭后无承受人者,准用之可见,著作财产权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可继承《香港版权条例》第101条明确承认版权可以继承:“版权可以作为非土地财产或动产,依转让、遗嘱处分或依法发生转移《澳门著作权法》第33条也规定著作财产权可通过继承转移:“作者死后,其著作权由其继承人拥有,其著作权的保护期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终止[6] 不过,著作权毕竟是一种无形产权,又是各种知识产权中情况最复杂的一种权利。
更多的国家并非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案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前联邦德国[7] 二、知识产权中财产权成为继承客体特殊性之分析 主体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但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遗产继承仅限于知识产权主体为自然人的情形即只有当某一自然人死亡时,其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才可以成为该继承关系的客体国家、法人作为著作权人时不发生继承问题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 在继承的适用范围上,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均发生著作权由被继承人向继承人转移的法律效果,使继承人成为新的著作权所有人即继受人如果著作权第一所有人或者在先之著作权受让人为自然人,则发生上述所说的继承;若第一著作权人或在先之著作权继受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就不能发生上述的继承,而只能由在后的继受人依法或者依有关规定继受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的继受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死者的著作权无人继受,则导致该著作权终止,如《日本著作权法》第60条规定:“著作权在以下情况即告消亡:著作权所有者已死亡,该著作权依民法第959条的规定归国库时;作为著作权所有者的法人解散时该著作权依其他法律的规定应归国库时有的国家的著作权法则规定,如果死者的著作权无人继承时,该项著作权并不终止,而是由国家的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保护,如《俄罗斯联邦著作权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作者没有继承人的,由俄罗斯联邦专门机构全权实施对上述权利的保护[8] 死亡后保护期限的特殊性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期限既包括权利人生存期间也包括死后一定期间,继承人对著作权人在死后法定保护期间内的财产权益仍有权继承 著作权的保护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无限的,这种有限的保护期又都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法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后,在其死亡当年及其后50年内,他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作者以各种形式利用作品并取得经济收益的那些专有权该法又规定:作者的配偶继承著作权,不适用《法国民法典》第767条关于配偶享有的继承份额的规定在作者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配偶享有作者尚未处置的作品的著作权;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则配偶 享有的份额可依照《法国民法典》第913条、第915条所规定的比例有所减少。
但如果该配偶再婚,上述原应享有的权利即告灭失《联邦德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继承作专门规定后指出:《联邦德国民法典》第2210条不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因为,《联邦德国著作权法》允许作者通过遗嘱将著作权的行使转移给遗嘱执行人,这种转移将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有效;而该国民法典的上述条款只承认被继承人对遗嘱执行人的授权在继承开始后30年之内有效[9]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专利规定的保护期限在10年至20年之间,极少数国家规定在10年以下专利的获得是当事人投入大量的劳动与经费的结晶,为了鼓励和保护劳动者的创造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多数国家规定为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有一个续展的问题《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次数不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