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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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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2016年06月08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毕井泉               2016年6月6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第八条 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证明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产品配方研发报告;  (五)生产工艺说明;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第九条 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每个配方系列包括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第十条 同一集团公司已经获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及生产许可的全资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团公司内另一全资子公司已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组织生产前,集团公司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注册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

        受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审评机构  第十三条 审评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以及产品配方声称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核查机构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核查,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组织专家对专业问题进行论证,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工作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延长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情况的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现场核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参与  第十五条 审评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对境外生产企业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工作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审评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   第十八条 审评机构作出不予注册审评结论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  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审评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间内逾期未补正的,按申请人不再提供补正材料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复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技术审评和注册决定的期限内审评时间不计算在注册决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名称;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  (三)注册号、批准日期及有效期;  (四)生产工艺;  (五)产品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有效期内,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因损坏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原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补发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五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申请书;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产品配方变更等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审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等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审评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并自受理机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申请人名称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申请人申请变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接到审评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注册证书发证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为准,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不予变更注册的,作出不予变更注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情况;  (四)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五)产品营养、安全方面的跟踪评价情况;  (六)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续注册意见书;  (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

        审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延续注册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组织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或者不予延续注册的决定准予延续注册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不予延续注册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注册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申请人在产品配方注册后5年内未按照注册配方组织生产的;  (三)企业未能保持注册时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的程序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婴幼儿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相关规定第三章 标签与说明书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  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第三十一条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

      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第三十二条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第三十三条 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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