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doc
33页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法院受理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了解) 2、法院不受理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掌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5、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提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五、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3、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资源税纳税地点与期限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纳税地点与纳税期限: (一)资源税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资源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当天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预计在2013年3-4月份,考试时间在明年报名通知中确定届时本网(襄阳市会计局)会及时告知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10种: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给予的制裁后果,即刑罚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仲裁(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六)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签收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