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doc
7页浅谈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一、商标代理概述(一)商标代理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 63 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我国法律法规对商标代理的有关规定《商标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该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商标法律对中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务是否委托代理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采取的是强制原则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条:第一,本国国民没有语言上的障碍,而外国人则不同;第二,本国企业一般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部门和人员,他们比较熟悉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而外国企业一般对申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够了解。
因此,从维护主权国家的尊严,保护外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标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一般国家都对外国申请人规定了强制委托代理原则如美国商标法规定,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在美国的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事宜俄罗斯商标法规定,俄罗斯国民可以委托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专利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注册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务,不在俄罗斯居住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要取得商标注册,应通过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代理人办理三)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部门行政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对全国商标代理行业进行统一管理l.商标代理人为提高商标代理人的素质和代理质量,同时加强对商标代理的管理, 《办法》实行考试、考核获得商标代理人资格制度及代理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两证分离制度《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商标局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有一定商标法律工作经验,或者长期从事商标法律教学研究及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经商标局考核批准,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在商标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并继续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可以申请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 ”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未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代理或变相代理商标事宜2.商标代理机构《办法》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组成条件、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 ,凡有 3名以上专职商标代理人、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已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成立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当先将申请书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申请人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当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其登记机关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后,报国家工商局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 ,并自领取证书之日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为防止非法代理商标行为,维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商标代理秩序, 《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此外, 《办法》还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商标代理的特点和作用(一)商标代理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商标代理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首先,商标权并非依法自然产生,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申请确权代理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确权正是商标代理工作的主要的、实质性的内容取得商标权的法定程序非常复杂,包括商标申请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异议和评审事宜等,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商标代理人需要非常熟悉商标注册的各个程序其次,相当一部分商标代理业务属于非法律性的专业事务商标代理人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仅以商品分类为例,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共有 42 个大类,涉及几万种商品,我国又将其分为 485 个类似群,体系庞杂,内容琐细,且还不断更新变化,对商品类别和类似群的判断,需要专门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地把握和判别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经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后获得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人可以凭借其较丰富的商标法律专业知识,高质量、高效率地为企业办理商标事宜,帮助企业注册商标,维护企业商标专用权,同时又有助于商标管理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联系企业与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中国与外国的贸易交流活动越来越广泛,商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商标代理人的作用也日益重要二)商标代理人的主要业务范围商标代理人主要为企业从事以下代理活动:l.代理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前的商标查询,确定其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代理商标所有人进行使用未注册商标进入市场前的查询,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2.代理商标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辩、异议复审、商标争议、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或 3 年不使用撤销、撤销答辩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3.代理续展注册、转让注册、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补发注册证等有关事务4.代理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以及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事务5.代理商标权海关备案6.代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投诉等法律事务7.代理外国申请人到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法律事务除上述法律代理活动以外,商标代理人还可以接受聘请,担任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或根据协议担任企业的知识产权总代理人,利用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有关商标的各种咨询服务咨询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如何设计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管理商标、保护商标,如何培育驰名商标和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如何利用商标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树立企业形象以及一切与商标有关的咨询服务。
一名合格的商标代理人,应当以对其委托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将自己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运用到其代理活动,即每一项商标权利请求中去对于主管当局的每一项法律决定,如补正、修正、驳回、有条件的授权等,代理人都应该进行分析,看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做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在向被代理人转达主管当局的这些法律行为时,应当附上代理人自己的意见、看法和主张供被代理人参考,同时还要附上解决问题的办法供被代理人选择对被代理人的要求或主张,也要加以分析,看其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被主管当局认可的可能性因此作为代理人,在代理实践中,应当从正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出发,在其授权范围内,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依法实施代理行为,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服务下面我们从一个案例中,看看商标代理人是如何运用专业知识为其委托人提供服务的在 80 年代中期,德国 AGKuhuleKopp&Kausch 公司委托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申请在实质审查中被商标局驳回,其理由是,人们看到该商标会联想到美国的三 K 党 KUKLUXKLAN,易在我国引起误解,产生不良影响。
代理人将这一驳回通知转告了申请人申请人对驳回理由不服,但是提供不出强有力的能够克服驳回的理由,但是最终指示代理人申请复审代理人接到复审指示后对此进行认真的研究,并查阅了有关资料经过分析研究,发现三 K 党的标志与该商标无任何联系该商标中 3 个 K 字是申请人公司名称中 3 个字的第 1 个字母于是代理人根据查到的资料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撰写了一份内容详尽、理由充分的复审申请书,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并附有有关证据、资料此外代理人还到商标评委会作了口头说明经过代理人的努力,最后终于使该商标获得了注册三、我国商标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商标核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标被作为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手段在 1991 年以前,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 ,一直沿用了近 40 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因此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制,是一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代理行为。
商标注册核转制的实行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核转制有力地指导了企业的商标工作,同时培育了新中国一代商标法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二)由核转制向代理制的转换1978 年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 1987 年以后,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管理者又从事代理行为,其双重角色不符合行政机构改革的要求;三是与国际惯例相违背,不利于日益频繁的商标领域国际合作的需要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1988 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0 年 5 月22 日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 ,随即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等地试点建立了商标事务所实践证明可行之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全国许多城市设立了商标事务所1994 年 6 月 29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就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取得、职业道德及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及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
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商标代理制的正式确立截至 1995 年底,我国已有商标代理组织 100 家,商标代理人约 600 名;商标代理机构分布于全国 70 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基本满足企业商标法律事务需要的商标代理服务体系 (三)商标代理体制向社会开放1998 年以前,绝大部分商标代理机构都是隶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机构没有真正脱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财、物方面缺少自主权,经营机制相对僵化,部分商标代理人的素质不够高,不能充分满足企业商标工作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上相当一部分有能力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高素质人才和工商系统外的一些单位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制约了我国商标代理事业的发展为改变这种局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精神,经过大量缜密的调查研究,于 1999 年 12 月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新世纪我国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