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相关机构及人员.pdf
138页壹、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經理公司總公司(摩根富林明網站:.tw)名稱: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65號17樓電話:(02) 2755-8686傳真:(02) 2702-4699二、經理公司分公司名稱: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二段285號25樓電話:(02) 2252-2665傳真:(02) 2251-4125名稱: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地址:桃園市復興路205號8樓之3 電話:(03) 336-7878傳真:(03) 339-7878名稱: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地址:台中市文心路三段447號5樓A室電話:(04) 2292-4488傳真:(04) 2292-4499名稱: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地址:高雄市四維四路7號6樓A室 電話:(07) 335-1799傳真:(07) 335-6880名稱: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地址:台南市民生路二段307號17樓之1電話:(06) 241-0888傳真:(06) 228-5567三、經理公司發言人: 姓名:石恬華(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jpmrich@)職稱: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電話:(02) 2755-8686四、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址:.tw)地址:台北市松壽路3號電話:(02) 2381-8890五、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摩根大通銀行(網址:) 地址:美國紐約州紐約市公園大道270號六、簽證機構(無)七、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無)八、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吳怡君、吳美慧事務所: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網址:) 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56號12樓電話:(02) 2545-9988九、海外投資顧問公司名稱:JF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網址:) 地址:香港中環干諾道中8號遮打大廈21樓電話:(852) 2265-1199貳、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及索取之方法:基金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支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可親取或以來函、電話及傳真索取。
1●目錄●壹、摩根富林明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概況3一、基金簡介3二、基金性質6(一)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三)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6四、基金投資8(一)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學經歷、權限、經理人兼管其他基金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三)基金運用之限制(四)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五)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介紹五、投資風險之揭露14六、收益分配14七、申購受益憑證15(一)申購程序及地點(二)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三)受益憑證之交付(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八、買回受益憑證17(一)買回程序及地點(二)買回價金之計算(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四)受益憑證之部份買回(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六)買回撤銷之情形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19(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四)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十、基金之資訊揭露21十一、基金運用狀況26貳、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51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60一、事業簡介602二、事業組織62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66四、營運情形66五、受處罰之情形82六、訴訟或非訟事件82肆、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83伍、特別記載事項85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律公約」85二、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聲明控制表87三、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治理運作情形88四、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89附錄、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介紹1223壹、摩根富林明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概況一、基金簡介(一)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 (以下同)壹佰億元,最低應募集金額為貳拾億元。
二)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單位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四)得否追加發行募集達首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時,並符合金管會規定,得經金管會核准,追加發行追加發行次數不以一次為限五)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貳拾億元整;2.承銷期間應屆滿本基金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成立)六)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於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發行之七)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八)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及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以在歐美亞地區(包括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英國、法國、德國、瑞典、比利時、芬蘭、荷蘭、義大利、西班牙、丹麥、奧地利、美國、加拿大及盧森堡等國)與新興市場地區(包括大陸、香港、南韓、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印度、以色列、墨西哥、巴西、南非、俄國、土耳其、匈牙利、捷克及智利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美國店頭市場( N A S D A 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或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外國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上述國家及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規定修改者依修正後之規定。
九)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及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4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1 .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以在歐美亞地區(包括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英國、法國、德國、瑞典、比利時、芬蘭、荷蘭、義大利、西班牙、丹麥、奧地利、美國、加拿大及盧森堡等國)與新興市場地區 (包括大陸、香港、南韓、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印度、以色列、墨西哥、巴西、南非、俄國、土耳其、匈牙利、捷克及智利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美國店頭市場( N A S D A 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交易所買賣基金、外國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上述國家及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依修正後之規定。
2 .本基金之股票投資,以從事於工業 (如運輸、機械設備、營建業等類)、科技(如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半導體設備/設計製造、軟體設計、電腦或通訊硬體製造/銷售、網路服務/軟體及相關設備供應等)、電信(如行動通訊、衛星通訊、通訊設備等)、醫療(如製藥、健康器材、醫療設備及服務、基因工程等 )、金融(如銀行、證券、保險業等)、消費性產業(如食品、休閒、零售等)、公用事業(如電力/天然氣生產商、電力服務等 )、能源(如石油、天然氣、瓦斯探勘開發業等)、原物料(如塑化、金屬、礦產等)國內、外(含跨國)具有競爭優勢及成長潛力之公司所發行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3 .本基金以追求穩健的投資報酬率為目標,為求降低基金淨值的波動幅度,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或上櫃股票、臺灣及外國存託憑證、交易所買賣基金、承銷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總額,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每季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前述每季平均係指基金於每季終了之日,依該季每日持有國內外上市或上櫃股票、存託憑證、交易所買賣基金之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總數,除以該季之總天數所得平均比例;但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4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五;且至少投資於五個國家以上十)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民國9 2年11月2 0日起開始募集承銷期間自民國92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92年11月29日止十一)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以承銷方式及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銷售方式為之十二)銷售價格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銷售費用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 )本基金承銷期間及成立日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5( 2 )於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於成立日之翌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3.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費用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現行銷售費用如下:4 .本基金受益憑證銷售費用,申購人得於申購時與經理公司約定選擇申購或買回時支付申購人選擇於申購時支付銷售費用,依前項銷售費用費率規定計收;申購人選擇於買回時支付銷售費用,則依下表規定:(十三)最低申購金額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但申購人以定期定額方式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超過新台幣參仟元部分,以新台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前開期間之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發行價額仍不得低於新台幣參仟元,超過新台幣參仟元部分,以新台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申購本基金者,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十四)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受益人得以書面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十五)買回費用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十六)買回價格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係依買回日(即請求買回之書面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十七)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五○ ( 1 . 5 0 % )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十八)保管費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五申購發行價額銷售費用費率新台幣300萬元以下0∼1.5%新台幣3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0∼1.0%新台幣500萬元(含)以上0∼0.8%*備註: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用範圍內,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持有期間銷售費用費率未滿一年0∼1.5%一年∼未滿二年0∼1%二年∼未滿三年0∼0.5%三年以上0*備註一:每受益權單位買回時所支付之銷售費用為 「基金申購淨值」或「基金買回淨值」二者較低者乘上適用之費率。
*備註二:上述買回時支付之銷售費用計算不再按申購總金額區別適用不同費率6( 0 . 1 5 % )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十九)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