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3).docx

8页
  • 卖家[上传人]:笑少
  • 文档编号:271124057
  • 上传时间:2022-03-28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3.14KB
  • / 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湘劳社政字[2004]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XX省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XX省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亲属,相关单位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XX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省和省直及设区的市(州)应当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为制定和修改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办法、鉴定标准和规范;听取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协调和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下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总结推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经验等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以及受伤害童工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组织实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伤导致疾病、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三)建立和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并负责医疗卫生专家的培训 (四)指导下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导 (五)承办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专家建立专家库;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医疗卫生专家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专家成员聘用期限为2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医疗卫生专家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劳动能力医疗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八条根据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协助进行劳动能力医疗技术鉴定 第九条设区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统筹区域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及确认等事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负责养老关系或工伤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的单位(含铁路、电力、水电八局等行业单位)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及确认等事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有专门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事宜,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组织本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公示;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确认过程中,用人单位有核实职工身份的责任 职工因要求伤残鉴定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参与鉴定的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劳动能力医疗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协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做好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门诊、住院病历 (四)其他和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按规定填报的《XX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人说明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权要求陪同被鉴定人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用人单位应当在《XX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上规定的栏目明确填写是否要求陪同鉴定的意见用人单位要求陪同鉴定的,应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 被鉴定人拒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陪同鉴定的,医疗技术鉴定意见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医疗鉴定意见根据医疗鉴定的需要,专家组可以要求被鉴定人提供相应的检查资料。

      被指定的医疗专家在接到的医疗鉴定任务后,应当依据职工的伤残情况,及时、科学、公正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疗技术鉴定 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技术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章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第十七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XX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申请人,应在做出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同时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九条做出前次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劳动通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并在劳动能力再次鉴定表上填写前次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应填写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应资料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和复查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以及相应经办机构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受伤害童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受伤害童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不需提交工伤认定证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被鉴定人和因工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确认可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劳动能力医疗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达到伤残等级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包括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提出的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其鉴定结论高于原等级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结论低于或者与原结论相同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鉴定或确认,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支出范围用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聘请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和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的场地和设施租赁费;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表、册、证、卡等印刷费;劳动能力鉴定的宣传费、培训费、会议费;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待用人单位或职工及亲属有关查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委员和医疗卫生专家不接待用人单位或职工及亲属咨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XX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8页 共8页。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