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流程与工伤保险管理程序.doc
4页文件编号XH-AQ-10-19深圳市深圳市创创俊有限公司俊有限公司版本/修订号A 生效日期2011 年 5 月 16 日标题标题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流程与工伤保险管理程序页码1/4管理部门总经办责任人 执行主体全体员工监督主体安管部考评主体行政人事部1.目的建立一个有效之工伤事故处理机制﹐迅速开展工伤事故调查﹐提出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之扩大和减少损失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 3.相关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 年1月1日施行)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3.3《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 第 375 号) 3.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 3.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1986) 3.6《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4 定义4.1 失能:指人体某部位由于受损伤/损坏而丧失其原有的功能﹐如听力﹑感觉等的丧失4.2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之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 4.3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后之损失工作时间 4.4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被伤害者或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之伤害。
4.5 器官损伤:是工伤之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4.6 功能障碍:与工伤后功能障碍之程度或器官缺损之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之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之严重程度有关﹐对功能障碍之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条件依次确定 4.7 工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之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或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安全 性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引发之伤害或导致之伤亡事故以及上﹑下班途中所受到之意外 交通伤害 5 权责 5.1 生产部门﹕ 5.1.1 根据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实施必要之劳动保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5.1.2 工伤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有效之措施进行急救和做好现场保护﹐并派人做必要之陪护5.1.3 应在事发30分钟内用各种形式报告给上级主管及安全主任5.1.4 工伤发生后协助调查﹑分析并处理﹐同时采取有效之改善措施5.2安全主任﹕ 5.2.1 负责工伤事故之调查以及原因分析和责任界定﹐工伤事故报告表之填写5.2.2 负责收集事故之结案资料﹐汇总﹑建立事故档案﹐并进行统计分析5.2.3 根据分析和统计之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与纠正措施,并组织工伤事故的教育训练,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 次发生。
5.2.4 监督与督促各相关单位按照预防与纠正措施严格执行5.2.5 在定期的管理评审中对管理控制措施进行评价﹐将结果报告于管理者代表或最高管理者5.2.6 负责为员工组织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工伤员工之工伤申请5.2.7 负责为工伤员工办理理赔及工伤评残手续﹐并负责统一上报同乐街道办和当地社会保障部门6 内容6.1 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特点分类﹕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車辆伤害﹑触电﹑高处坠落﹑灼烫﹑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仅指造成人员伤亡之情况)6.2 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6.2.1 微伤事故﹕未构成失能之伤害 6.2.2 轻伤事故﹕职工受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之失能伤害 6.2.3 重伤事故﹕职工受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之失能伤害 6.2.4 死亡事故﹕职工受伤损失工作日以6000日计 6.3 事故报告程序6.3.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最近的员工应立即实施抢救﹐同时报告部门主管并保护好现场(不得破坏突发事故有关之物体痕迹﹑状态等)事故部门主管在接到报告后﹐应在事发30分钟内用各种形式报告给上级主管及 安全主任﹐急救﹕1206.3.2部门主管必要时应利用最近的联系救护車到位﹐通知医院准备急救﹐并指派一名主管带急救金及陪护员工前往医院。
6.3.3安全主任/办办公室接到工伤事故通知后﹐查明伤者保险资料﹐协助急救金准备﹐派人前往医院协助处理6.3.4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初步判断为重伤以上之事故﹐除按事故报告程序6.3.1之要求处理外﹐还必须指 定专人保护好现场 6.3.5工伤事故发生后﹐安全主任必要时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展开调查﹐相关当事人(含伤员﹑肇事者及现场共同工作之同事)应出具书面材料报告事故经过.6.3.6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按国务院规定﹐公司应在24 小时内向市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必 要时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6.3.7重大险情事故应逐级上报6.4 事故调查分析(以下提出轻﹑重伤以上事故之调查要点﹐详细调查分析规则按国标GB6442-86 执行)6.4.1死亡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以上劳动部门﹑公安﹑检察院﹑保险等共同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由公司主管领导和工安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协助.6.4.2重伤事故由安委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召开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見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之防范措施.6.4.3轻伤及以下事故﹐应按 “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以及广大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由人事行政对其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安全主任可提出必要的建议﹐如有必要﹐还应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6.5 事故现场处理6.5.1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抢救受伤者并指定专人看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6.5.2 为抢救伤者需移动之现场某些物体﹐应做好现场标记6.5.3 现场物证包括﹕破坏对象﹑残留物﹑致害物及其位置等6.5.4 现场收集之对象贴上标签﹐注明收集时间﹑地点和管理者﹐所有对象保持原样6.6 事故事实材料之收集包括6.6.1 事故当事人员之身体情况﹑技能状况﹑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6.2 受伤害者和当事者过去之事故记录 6.6.3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之性能和运转情况﹐工作环境状况6.6.4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技朮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资料及执行情况6.6.5 设备和环境之防护措施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状况6.6.6 证人材料收集﹕受伤害者自述材料﹑其它被调查者证明材料6.6.7 现场摄影材料﹕事故现场全貌﹑事故起因物﹑事故致害物﹑各种事故痕迹等照片﹔6.6.8 事故图﹕重大事故应有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6.7 事故分析6.7.1按以下分析程序进行﹕伤害部位→伤害性质→事故起因物→事故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物) →不安全行为(人)6.7.2确定事故之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及主要责任者。
6.7.2.1 直接原因﹕从不安全状态(机械物质或环境)和不安全行为(人)两个方面的因素着手分析6.7.2.2 间接原因﹕ 6.7.2.2.1 技朮和设计缺陷﹔6.7.2.2.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朮知识﹔6.7.2.2.3 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6.7.2.2.4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6.7.2.2.5 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其它管理环节上之缺陷6.7.3 事故责任分析 6.7.3.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之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之分析﹐确定事故之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 任者6.7.3.2 在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之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6.7.3.3 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之责任提出处理意見6.8 事故处理﹕按照《工伤事故处理作业流程》进行.6.8.1轻伤及以下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写出事故分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見﹐报告部门主管﹐并报总经办备案6.8.2重伤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分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見﹐报告人资主管﹑事业处主管﹐并报总经办和中央安全处备案 6.8.3必要时应对受伤人员予以一定的照顾及补救措施。
6.8.4工安部门有责﹑权督促并检查安全教育和防范措施之落实﹐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落实整改﹐整改部门完成后应报工安部门验收6.9 每年进行一次本厂事故及事件统计分析﹐找出其规律并采取相应之对策进行控制和预防﹐对需要更新的安全因素应重新予以识别﹐提出方案﹑对策﹐并对相关人员予以训练6.10 事故结案和工伤保险归档材料6.10.1 《深圳市九星手袋制品厂工伤事故报告表》 6.10.2 现场调查记录﹑事故图﹑照片 6.10.3 技朮鉴定和试验报告6.10.4 人证﹑物证材料(情节较复杂且初步判断达到评残等级和重伤以上事故应提供)6.10.5 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或医疗保险单据及直接经济损失材料证明)6.10.6 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受伤者自述材料(重伤必须提供)6.10.7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之诊断书6.10.8 办理工伤保险的资料6.11 工伤保险管理6.11.1 适用范围及人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适用于本事业处所有在职员工6.11.2 工伤认定范围及判定标准: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工伤认定执行6.11.3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程序及注意事项 6.11.3.1 员工工伤致残之鉴定﹐由市﹑区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评残及社会保障(保险)﹐申请由人事部门统一负责﹐相关事故发生部门和人员负责提供办理工伤评残及社会保险之有关证明资料。
6.11.3.2 员工在工伤医疗终结后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应当报市相应管理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6.11.3.3 工伤员工如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之评残结论不服﹐应当在收到判决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11.4 工伤评残及社会保险之有关资料6.11.4.1 未达评残﹕工伤事故报告书﹑医疗诊断书﹑身份证复印件﹑医疗发票复印件或医疗保险赔付一览 表 6.11.4.2 达到评残﹕工伤事故报告书﹑工伤评残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反映伤残特征之 相片﹑医疗诊断书原件﹑医疗发票原件或医疗保险赔付一览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6.11.5 工伤社会保障(保险)办理流程6.11.5.1 事故发生所属部门人员(或伤者本人)﹐于人力资源部门领取《工伤认定申请书》﹑用人单位參加工伤保险证明及医院相关证明6.11.5.2《工伤认定申请书》需用黑笔填写 6.11.5.3《工伤认定申请书》填写好后﹐由安全主任确认﹐受伤害职工或亲属签署意见后﹐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审核﹐然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參加工伤保险证明及医院相关证明等相关材料一起﹐在事故发生5天之内交社保部门统一办理。
6.11.5.4 员工如因工伤事项与本厂或部门发生争议﹐首先应向办公室领导反映或提出意見﹐由办公室指定人员协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按国家和省﹑市规定进行协调和处理7.附件 附件1《工伤事故报告表》附件 2《工伤事故统计表》编制朱燕审核批准编制日期2011 年 5 月 13 日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