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模板(简易案件通用版).docx
9页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模板(简易案件通用版)篇一:刑事起诉书模板 (一、首部)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3〕147号 (二、被告人的基本状况) 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男,21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26岁,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103号 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男,31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 256号11014年8月4日囚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1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2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男,20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四组上屋周垸24号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明君,男,24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8组200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二鹏,曾用名吕鹏、吕鹏鹏,男,18岁,汉族,山西省垣曲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垣曲县长直乡古垛村虎拔组02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龙生,外号“长毛”,男,23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文化程度中学,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4组161号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岁(11015年6月12日诞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
2003年 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22岁,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29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二社26号 19101年6月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两年,11019年1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 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志军,男,24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山西省离石市城关镇永宁中路34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艳,女,20岁,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
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有意损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四、案件事实)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议,确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干脆授意 至翌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志军及接班的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 206室殴打,并得到被告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随后,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共同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又分别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授意对被害人孙志刚进行殴打。
当日1时许, 206房的收容救治人员由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等方法对被害人孙志刚的背部等处进行殴打,被告人何家红则在旁望风被告人胡金艳发觉后进行了口头制止但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人后在被告人乔燕琴的唆使下,不顾被害人孙志刚跪地求饶,接着用肘击、膝顶、跳到背上跺等方法反复殴打,被告人何家红亦参加对其拳打脚踢当值护士曾伟林 (另案处理)发觉后遂与被告人胡金艳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205室,后被害人孙志刚向被告人吕二鹏反映状况,被告人吕二鹏运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发觉伤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志刚 因背部遭遇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的确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依据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家法律,有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一百零一三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有意损害罪。
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协助作用,是从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有意损害他人身体,手段特殊残忍,情节特殊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结果极为严峻,为肃穆国家法律,爱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当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六、尾部)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 _______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七、附项) 附: 1.被告人乔艳清、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管所 2. 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证据书目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12册 篇二:欠款起诉书范文 欠款起诉书范文 原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姓名),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恳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担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愿偿还债务,其行为严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篇三:打架起诉书范文 打架起诉书范文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3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24岁,无业 案由:有意损害 诉讼恳求: 1、追究陈某有意损害的刑事责任; 2、判决陈某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8000元的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1019年6月29日上午,陈某、何某(已死亡)与王某等人到自诉人经营的饭馆寻衅自诉人劝阻,陈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共同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受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6000元,并支付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8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
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势为轻伤案发后,王某主动认错,并支付医药费10100元自诉人确定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陈某有意损害自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担当民事赔偿责任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某某 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