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doc
4页1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校简介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 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申办,2005 年 4 月国家教育部批准,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实施本科层次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学习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位于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毗邻京、津、唐高速公路,北京市公交大巴直达校园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目前有学生 10919 人学院以培养高素质中医药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经过 5 年的创新发展,已经形成了“两院八系三中心”的教育管理框架学院现设有中医学、中医养生康复、中医骨伤、护理学、中西医临床、中药制药、中药材、针灸推拿、医药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公共卫生事业管理 11 个专业方向学院具有雄厚的办学实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确保高质量的教学提供了可靠保证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正以独特的魅力吸引着祖国四面八方、理想远大的莘莘学子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院提出了“铸魂抓纲”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努力弘扬东方文化、传承东方精神。
秉承“三个统一”(不以盈利为目的与积极建设东方校园相统一、发展本科教育与发展中医药事业相统一、提升东方品牌与优化办学环境相统一)的办学理念,深化内涵建设,拓宽办学功能,实行“双禁、四无”(禁烟、禁酒、无人吸烟、无人酗酒、无人打架斗殴、无人夜不归宿)的制度化管理,坚持“三风”(学风、教风、校风)与“三感”(归宿感、成就感、成长感)教育,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成果,打造了优秀的东方品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育管理模式和东方校园文化,为培养高素质中医药应用型人才奠定了基础,有力地提升了学院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学院先后被中国教育研究会与中国教育评价协会授予“全国最受欢迎的独立学院”、“全国独立学院典型单位”、“学生、家长、社会满意院校”等荣誉称号学院“以德为基、以质取胜、以党聚心”的办学经验相继被《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消费日报》、《北京晚报》、上海《新闻晚报》、《廊坊日报》等新闻媒体报道作为知名教育家、企业家的学院领军人、党委书记田宜春教授被评为“全国独立学院杰出校长”拳拳赤子心、殷殷报国情,他尊师爱生、求实进取、博才多学、坚定信仰的人格魅力和扎实的工作作风为东方文化注入了新的内涵与活力,被全院师生誉为“东方之舵手”。
专业设置中药学、护理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工商管理、共事业管理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 26 号令,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 2011 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标码:13899)第三条 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所有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具印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第五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 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第六条 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第七条 联系:010—80841819 80841869:0316-6058929网址:www.df-(公网) (教育网)E-mail: dongfangzhaosheng@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和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3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 2011 年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学生第四章 招生条件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经体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 年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医学类院校标准的考生可报考我校。
第十六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对应(往)届考生、男女比例和语种(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教学语种)没有限制第十七条 根据医药类专业在教学中必须安排临床见习、实习、急诊训练、技能考核、野外采药、显微分析、实验操作、军事训练、保健体育等学习内容,建议考生根据学科特点及自身条件慎重选报第十八条 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肝功能异常或澳抗阳性者慎报,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根据用人单位对护理专业就业的要求,建议身高 1.55 米以下的女生慎报考护理学专业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和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五章 收费标准第二十条 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住宿费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学院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标准如下:专业及方向 学费 住宿费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方向)中医学(养生康复方向)中医学(中医骨伤方向)针灸推拿学13000 元/年/生中药学(中药材方向)中药学(中药制药方向)护理学12000 元/年/生公共事业管理学工商管理学(市场营销方向) 11500 元/年/生1520 元/年/生4工商管理学(医药企业方向)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以鼓励在学习和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六章 录取规则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第二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即按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学院没有加试要求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联系方式学校主页:http://www.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