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爆炸区域”分类标准及依据.doc
2页AQ3009—20071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3009—20071 2 3 4 爆炸性物质分级、分组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划分4.1.1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和区域范围划分4.1.1.1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和2区三个区域等级4.1.1.1.1 0 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4.1.1.1.2 1 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4.1.1.1.3 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4.1.1.2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范围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划分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按照GB3836.14-2000和GB50058-1992进行4.1.1.3 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分区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可燃性粉尘环境可分为20区、21区和22区三个区域等级4.1.1.3.1 20 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4.1.1.3.2 21 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4.1.1.3.3 22 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1-2000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1-2000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第 2.2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 2.2.1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AQ3009—20072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 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