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端区区域导航.docx
15页终端区区域导航(RNAV)一. 概述区域导航(RNAV)是一种先进的飞行运行方式,它可以充分发挥机载设备性能, 增加空域容量,提高运行效益正因为RNAV的这种先进性,使得它对运行条件、 机载设备、运行程序和参与运行的人员都有比传统导航方式较高的要求因此,航 空公司若实施RNAV运行,必须按照局方的相关咨询通告的要求进行适航和运行评 估,以确认自己在设备和人员方面具有实施这一运行的能力,并通过局方审定,获 得适航和运行批准,以及相应的运行规范本节是按照民航总局《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AC—121FS—13)咨询通告的要求制定的,涉及公司要求在终端区RNAV运行 中必须遵守的规则、规定、程序和标准凡公司参与终端区RNAV运行的人员在此 项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二.终端区区域导航(RNAV)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区域导航(RNAV)分为航路RNAV和终端区RNAV运行,目前公司只申请并获 得批准了终端区RNAV运行而且在现阶段,这个终端区RNAV运行只限于进场、 离场、等待和起始进近,不包括中间进近、最后进近和复飞终端区RNAV运行应在雷达管制或雷达监视条件下实施,飞行高度不得低于相应 的雷达最低引导高度。
就机载设备而言,本节所述的终端区RNAV只对水平导航有强制要求,对垂直导 航(VNAV)没有强制要求但是,飞行机组在实施终端区RNAV运行中,在VNAV 方面,应该清楚下列四点:1. 可以使用传统的方法人工飞行公布的下降剖面,也可以使用自动方式飞行公布 的下降剖面2. 如果在终端区RNAV程序中包含有公布的VNAV程序,飞行机组必须按公布的限制飞行3. 如果在终端区RNAV程序中未包含有公布的VNAV程序,只有高度限制,那么, 在高度限制之间的垂直剖面取决于机组的决定但机组应尽可能地跟踪最佳垂 直剖面机组应知道有多少种方法可以跟踪垂直剖面4. 飞行机组应严格执行公布或发布的速度管理要求一般情况下,开放RNAV运行的终端区也同时开放传统导航方式运行所以, 在运行准备直至进入开放 RNAV 运行的终端区以前,如发现不能符合终端区 RNAV运行要求,可以不申请此项运行或取消这一申请,申请或转为传统方式运 行在终端区RNAV运行中,如果发现飞机的实际水平航迹偏离标称航迹超过2 公里,或认为误差不可接受,或发现其它不能符合终端区RNAV运行要求的现象, 飞行机组必须报告ATC,并在其指挥下,立即终止RNAV运行,转为雷达引导或 在雷达引导下转为传统导航方式。
管制员如发现上述情况,将会立即指挥机组终 止RNAV运行,实施雷达引导,机组必须严格执行管制员的指令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为RNAV运行提供的安全保障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已经按照相应的标准为终端区 RNAV 运行提供了足够的安全 保障这些保障主要涉及飞行程序设计、地面导航设备和航行情报等方面,它们是 实施终端区RNAV运行的前提条件宣布开放RNAV运行的终端区应该已经满足这 些前提条件许多前提条件一经飞行程序设计、评估和验证完成就是固定不变的,同时,也是 运行中较难验证或检查的;但有些与导航设备和航行情报相关的前提条件是可变的, 同时,也是运行中应该注意验证和检查的为使运行人员能够检查那些可变的前提 条件,同时又能够完整地了解所有的前提条件,这里综述性地列出所有前提条件 公司的机组和签派人员在终端区 RNAV 运行中应该利用所能采用的方法检查那些可 变的前提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如果认为未满足要求,应向ATC证实除非ATC给予 肯定满足要求的证实且认为这一证实是可接受的,否则,应终止使用 RNAV 程序, 转为传统导航程序ATC为终端区RNAV安全运行提供的前提条件综述如下:1. 飞行程序设计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和局方的规范和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了机载设 备的功能、性能和安全水平。
2. 飞行程序中使用的坐标数值符合准确度的有关要求,确保使用的坐标系统和数 据满足程序的需要3. 飞行程序设计及其所需导航设施已进行了令人满意的评估和验证在程序正式 公布前已进行了飞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航迹保持的准确性、超障的安全性、 导航系统的支持性、机载导航数据库编码的完整性4. 在飞行程序使用不同的导航源的情况下,超障评估和计算以准确度最差的导航 源为准5. 在同一 DME 支持多个 RNAV 程序的情况下,已经考虑了可能出现的风险6. 对于允许飞机仅依靠 GPS 导航的 RNAV 程序,已经考虑了卫星故障或 RAIM 缺陷造成的多架飞机失去 RNAV 能力风险的可接受性7. 不符合 ICAO 附件 10 规定的地面导航设施被排除在 AIP 之外8. 评估了失去 RNAV 能力后的风险和应急程序的可行性对于特定的 RNAV 程序,在航行资料汇编(AIP)中已注明要求具有两套RNAV系统9. 在需要依靠雷达辅助实施应急程序时,已证明其性能对于该目的是足够的,并 且在AIP中已要求提供雷达服务10. 适用于RNAV运行的无线电陆空通话用语已经公布11. RNAV 程序中的航路点除使用国际民航组织五字代码命名外,可以使用“字母—数字”的方法来命名,即“AAXXX”,其中AA为机场国际民航组织四字代码 的后两位;X为0 — 9的数字。
如果航路点与导航台重合,则使用该导航台的 识别号;如果航路点与跑道入口重合,则使用“RWNNA”或“RWNN”,NN为跑 道号,A 为“L”、“R”、“C”12. RNAV 程序能够使飞行机组通过检查航图中所选航路点的定位数据进行完整 性检查13. RNAV程序应保证传统的垂直导航方法继续使用14. 对特定程序起关键作用的导航设施,或者不能使用的导航设备,必须在相关 的航图中注明15. 为特定的导航源所设计的 RNAV 程序,应在其名称中注明导航源类型,如: VOR/DME、DME/DME和GNSS对于上述三种导航源都满足的程序则不需 注明对于基于VOR/DME的RNAV程序,在航图中应包括VOR/DME基准 台的识别号16. ATC应监控并保持所需的地面导航设施工作正常如果AIP中注明的对于特 定 RNAV 程序起关键作用的导航设施不可用,应及时发布该 RNAV 程序不可 用的航行通告四. 终端区RNAV运行对机载设备的要求公司已获得局方批准实施终端区 RNAV 运行的飞机应该已经符合这一运行对机载设备的要求由于飞机故障等原因,可能会造成飞机导航能力降低因此 在实施 RNAV 运行前和运行中,机组、签派和机务放行人员应该检查和监控此项运 行对机载设备的要求是否被满足。
如果不被满足,运行前,不应作为终端区 RNAV 运行放行(可作为传统导航方式放行);运行中,应报告ATC,转为传统导航方式运 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对机载设备的要求,只是对其水平导航能力的强制性 要求,对其垂直导航能力不做强制性要求终端区RNAV运行对机载设备的要求综述如下:1. RNAV运行中,机载设备必须能够使用下列导航源自动确定飞机位置(顺序不 分先后)( 1 ) VOR 及其合装的 DME( VOR/DME)( 2 ) 两个或多个 DME( DME/DME)( 3) 全球定位系统( GPS)(4) 根据合适的无线电导航设施自动进行位置更新的惯性导航系统(INS)或 惯性基准系统(IRS)2. 准确度机载设备能够使飞机沿机载导航数据库中航路点所确定的水平航迹飞行,水平轨迹保持的准确度应在 95%的飞行时间内等于或小于±1 海里注: 1) 航迹保持的准确度取决于导航系统误差(航迹定义误差、位置估计误 差和显示误差的组合)和飞行技术误差(FTE)它相当于RNP—1的 准确度2)出于超障目的,离场的FTE采用土0.5NM (跑道起飞末端的FTE采用 土0.1NM),起始和中间阶段的FTE采用土 1NM。
3. 完整性机载系统同时向两名在驾驶座位上的飞行员显示危险的错误导航或位置信息的可能性很小注:1) 对于终端区 RNAV 运行,危险应该被解释为出现了误导信息没有及 时警告,而且在缺少其它线索时,不太可能被飞行员发现2) RNAV 飞行程序设计考虑了飞机及其系统的完整性,并采用了保守的 安全裕度,能将风险控制在允许的限度内3)经批准用于RNP—1运行的系统完全满足终端区RNAV的运行要求4. 功能的连续性 机载系统失去所有导航信息的可能性很小;机载系统失去所有导航和通信功 能后不能恢复的可能性极小注:除了在仪表飞行规则下飞行所要求的设备外,至少还要求有一套 RNAV 系统工作正常五. 终端区RNAV运行对导航数据库的要求作为一种先进的导航运行方式,RNAV对导航数据库的依赖以及由此而引出的严 格要求是显而易见的导航数据库对于传统导航方式运行不是必须的,但对于 RNAV 方式运行确是必须的,而且它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才能用于RNAV运行RNAV运行对导航数据库的要求可归纳如下:1. 导航数据库中必须包含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导航数据,而且,导航数据中包含 所飞终端区的RNAV程序,并且,这个程序可以装载到机载RNAV系统中。
2. 所用RNAV程序的导航数据的存储精度必须满足航径保持准确度的要求(即:在 95%的终端区飞行时间内水平航迹保持准确度等于或小于±1 海里)3. 机载设备保护导航数据库完好性的功能是有效的即:存储在导航数据库中的RNAV程序不能被人工修改4. 导航数据必须能够定期更新,并能使飞行机组确认其当前处于有效期5. 飞行机组必须检查、核实以确认导航数据库中的RNAV程序与公布的该程序完 全一致在导航数据库生效之日前,公司独立地对数据库中的 RNAV 程序的完整性检查是 确保数据库中的 RNAV 程序准确、完好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为此,公司制定导 航数据库检查政策如下:(留出空行)公司要求参与 RNAV 运行的人员:1. 清楚地认识导航数据库对终端区 RNAV 运行的重要作用2. 严格按照运行程序的要求正确地使用导航数据库3. 掌握终端区RNAV运行对导航数据的要求,了解公司的导航数据库检查政策 在 RNAV 运行中,一旦发现这些要求不被满足,起飞前,不应申请 RNAV 运 行(可申请传统导航方式运行);飞行中直至进入 RNAV 空域前,撤消 RNAV 申请;进入RNAV空域后,报告ATC,请求雷达引导或转为传统导航方式运 行。
六. 飞行机组和签派人员训练公司制定终端区RNAV运行训练大纲对机组和签派人员进行训练,这个大纲作为 公司训练大纲的一部分在定期的训练(含复训)和熟练检查中包含有终端区 RNAV 程序的使用训练结束后,应在其相应的记录本中记录训练情况通过训练,机组和签派人员必须掌握终端区RNAV运行的基本原理、机载RNAV 设备的使用、运行限制、规则、标准和程序未参加终端区 RNAV 运行训练或考试不合格的飞行员和签派员不得参与含有终 端区RNAV运行的航班生产七. 运行程序(一) 正常程序1. 飞行前计划(1) 签派放行人员和飞行机组必须确认终端区RNAV运行所需的地面导航设施在 预计运行期间是可用的;所使用的飞机具有所飞航线必备的机载导航设备2) 如果AIP中规定某个特定的RNAV程序要求飞机具备双套RNAV系统,签派 放行人员必须确认所用飞机具备双套RNAV系统才能放行,并应通告机组3) 如果所用飞机只使用单独的 GPS 实施 RNAV 运行,签派放行人员和飞行机 组必须确认飞机的RAIM (接收机自主完整性监视)功能正常,且应该得到 卫星不可用具体情况的最新通告4) 飞行机组必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