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筹划120324企业所得税课件.ppt
127页第二章第二章 纳税筹划基础纳税筹划基础(四)(四)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本章重点与难点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内容本章重点内容是:纳税人、税率、是:纳税人、税率、应税所得额确定应税所得额确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股权投资与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股权投资与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税税收优惠收优惠、税额扣除等税额扣除等2本章重点与难点本章重点与难点•本章本章难点问题难点问题有有•①①纳税人纳税人•②②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确定•③③应税所得额的调整应税所得额的调整•④④亏损弥补亏损弥补•⑤⑤境外及境内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已纳税款境外及境内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已纳税款扣除等扣除等3•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来源于境内、境外的的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所得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得税的纳税人,而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4•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二、二、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实际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5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实际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 ” 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 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 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7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8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三、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缴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税,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税款中,追缴该企业应纳税款。
9第二节第二节 税率税率•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10第三节第三节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企业的纳税人给予的减征和免征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11第四节 税收优惠• 一、企业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1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 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1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5•二、下列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6 (一)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17•三、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近3年内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近3个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小于5000万元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万元至20000万元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比例不低于例不低于60%.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18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 ,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鼓励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19五、鼓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0•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投资额的70%在%在股权持有满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创业投资企业优惠21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2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4八、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5九、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26十、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7十一、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8十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企业所得税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9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民族自治地方优惠30十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1`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32十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33十七、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优惠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的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4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以后5个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年内转让、出租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税额抵免35 注意: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6第四节第四节 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七日内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37 第五节第五节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38 一、一、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减除不征税收不征税收入入、、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各项扣除以及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39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40一、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41 销售货物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42 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43 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4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一)至(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45收入的确认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46收入的确认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7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8二、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49二、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50 三、扣 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1支出 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52成本和成本和费用 成本成本,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53税金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54损失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55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56工资薪金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57“五费一金”扣除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费、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58人身安全保险费、商业保险费扣除 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9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60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出;的利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61汇兑损失扣除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3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6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65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66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67租赁费 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68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69管理费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70总机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71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72公益性社会团体 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3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4准备金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75第六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76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77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78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79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80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81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一)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82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83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84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85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86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整体转让或者清清算算时,准予扣除 87•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88四、长期待摊费用89(一)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其它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90(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91(三)其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92五、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93六、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94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个别个别计价法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注意:执意使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必须进行纳税调整)95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七、企业转让资产96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八、亏损弥补97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九、清算所得98•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99 第六节 应纳税额100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101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102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103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104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105(一一) 某外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某外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也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2008年从中国年从中国境内某企业获得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境内某企业获得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200万元,该技术的成本万元,该技术的成本80万元,从外商投万元,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税后利润资企业取得税后利润300万元,适用税率万元,适用税率10%,此外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房屋一栋,,此外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房屋一栋,转让收入转让收入3000万元,原值万元,原值1000万元,已提万元,已提折旧折旧600万元。
计算该外国公司应当缴纳的万元计算该外国公司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06 自2008年起,外国企业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再免征所得税,应当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预提所得税=[200+300+(3000-400)]×10%=310万元 107•某企业2009年全年取得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50万元;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28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35万元,其中,通过希望工程基金委员会向某灾区捐款10万元,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赠5万元,非广告性赞助20万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108•(1)会计利润=3000+50-2800-35=215(万元)•(2)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15×12%=25.8(万元)大于10万元,公益性捐赠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3)直接捐赠不得扣除,纳税调增5万元;•(4)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万元需要做纳税调增•(5)应纳税所得额=215+5+20=240(万元)•(6)应纳所得税额=240×25%=60(万元)109•某中型工业企业执行现行财会制度和税收法规,2008年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为200000元,未作任何项目调整,已按25%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50000元。
税务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审查,经查阅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1)企业2008年度有正式职工100人,实际列支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为1200000元;•(2)企业“长期借款”账户中记载:年初向中国银行借款100000元,年利率为5%;向其他企业借周转金200000元,年利率10%,上述借款均用于生产经营;•(3)全年销售收入60000000元,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250000元;•(4)该企业2008年在税前共计提取并发生职工福利费168000元,计提了工会经费24000元,计提了教育经费38000元;•(5)2008年6月5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厂部办公室使用的空调器一台,价款6000元(折旧年限按6年计算,不考虑残值);•(6)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500000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6000元(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按3%提取坏账准备金);•(7)其他经核实均无问题,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要求:(1)扼要指出存在的问题;(2)计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110•(1)存在的问题:•①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中国银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38条]•②业务招待费扣除超规定标准•③计提工会经费未拨缴不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41条];计提教育经费未发生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42条]•④固定资产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未通过计体提折旧摊销,税前多列支费用•⑤提取坏账准备金按3%计提,超过税法规定5‰,扣除费用111•(2)•①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200000×(10%-5%)=10000元•②不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250000-150000=100000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000元(60000000×5‰=300000>250000×60%=150000)•③不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24000+38000=62000元•④不得税前扣除管理费用中固定资产部分=6000-6000/(6×12)×6=5500元•⑤不得扣除坏账准备金=(1500000×3%-6000)-(1500000×5‰-6000)=37500元•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10000+100000+62000+5500+37500)×25%=53750元112第第八节、税额扣除八节、税额扣除•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1 1.扣除方法:限额扣除,即:纳税人来源.扣除方法:限额扣除,即: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于境外的所得,在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时,允许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中征所得税时,允许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但扣除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但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额。
定计算的所得税税额113 • 2 2.抵免限额计算.抵免限额计算•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等原则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等原则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等原则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等原则,其计算公式为,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公式中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公式中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第一第一,,““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第二第二,,““来源于某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外国的所得””是来源于同一国家的不同应税所得之合是来源于同一国家的不同应税所得之合计,而且是税前利润;计,而且是税前利润;• 如果是税后利润,不能直接用于公式计算,而需如果是税后利润,不能直接用于公式计算,而需还原成税前利润再运用公式,还原方法为:还原成税前利润再运用公式,还原方法为:• 境外分回利润境外分回利润境外分回利润境外分回利润÷÷÷÷((((l l l l一来源国公司所得税税率)。
一来源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来源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来源国公司所得税税率)114•例:某国有公司当年度境内经营业应纳税所例:某国有公司当年度境内经营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得额为2 0002 000万元,其在万元,其在A A、、B B两国设有分支机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构,A 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600万万元,其中生产经营业所得为元,其中生产经营业所得为500500万元,万元,A A国规国规定税率定税率40%4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100100万元,万元,A A国规定税率为国规定税率为20%20%;;B B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所得额为4004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250250万元,万元,B B国规定税率为国规定税率为30%30%,租金所得为,租金所得为150150万万元,元,B B国规定税率为国规定税率为10%10%请计算该公司当年请计算该公司当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度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115(1 1))公公司司境境内内外外所所得得汇汇总总应应纳纳所所得得税税税税额额==((20002000++600600++400400))×25%×25%==750750(万元)(万元)(2 2)) A A国国 分分 支支 机机 构构 在在 境境 外外 已已 纳纳 税税 额额 == 500×40%500×40%++100×20%100×20%==200200++2020==220220(万元)(万元)•A A国国分分支支机机构构税税额额抵抵扣扣限限额额==((2000+6002000+600))×25%×600×25%×600 ((2000+6002000+600))==150150((万万元元))『『600×25600×25%%』』•因为因为150<220,150<220,所以抵扣所以抵扣150150万元万元(3 3))B B国国分分支支机机构构在在境境外外已已纳纳税税额额=250×30%=250×30%++150×10%150×10%==7575++1515==9090(万元)(万元)•B B国国分分支支机机构构税税额额抵抵扣扣限限额额==((2000+4002000+400))×25%×400×25%×400 ((2000+4002000+400))==100100((万万元元)) 『『400×25400×25%%』』•因为因为100>90 100>90 所以抵扣所以抵扣9090万元万元(4 4))当当年年度度境境内内外外所所得得汇汇总总后后缴缴纳纳所所得得税税税税额额750-150-750-150-90=51090=510(万元(万元)116• 3 3.抵免应用.抵免应用•((1 1)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低于扣除限额,可从应纳税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中据实扣除实扣除;;•((2 2)如果)如果超过扣除限额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从,其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或限最长不能超过额补扣,补扣或限最长不能超过5 5年。
年•原则:原则:““多不退少补多不退少补””117 纳税申报及缴纳 纳税申报及缴纳•(-)申报及缴纳的基本规定(-)申报及缴纳的基本规定P289P289• 1 1.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给了后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给了后1515日内预缴,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年度终了后5 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期限的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预缴,按照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实际数额预缴,按照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1/2或或1 1//4 4预预缴118 第九节 征收管理119第九节 征收管理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所在地 120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21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设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122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123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124 企业所得税应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125•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26 企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 ,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