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平洋老来福终身寿险条款.doc
11页太平洋老来福终身寿险条款太平洋老来福终身寿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男性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含 16 周岁,下同) 、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5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养老金给付:本保险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男性 60 周岁、女性55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养老金领取方式有三款供选择: A 款保险人每年于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 12 %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B 款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金,金额为人民币 24800 元(男) 、人民币 28450 元(女) ,本合同终止; C 款保险人每年于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 16.1 %(男) 、14.8 %(女)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养老金领取方式在投保时选定,男性 55 周岁、女性 50 周岁以前可变更一次,此后不再办理变更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投保的,首次养老金于合同生效 3 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 二、意外伤害保障:(一)意外伤害身故给付: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两倍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选定 A 款投保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后, 180 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三、疾病身故保障:(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 2 年内( C 款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 ,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 10% 及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2 年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金领取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 、选定 A 款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2 、选定 B 款、 C 款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四、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2 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 7 种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 6 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 6 个月后疾病身故保险金的 50 %;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 10 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的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与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减少;(四)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如申领养老金,须一次退还已领取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若被保险人无法退还,可以养老金冲抵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退还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恢复至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前的标准 五、保险费豁免: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在缴付保险费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全残,从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四条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 2 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全残的,保险人不负保险费豁免责任:(一)第四条第一款中列明的情形; (二)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三)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发生上述(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 2 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 ( 二 ) 至 ( 五 ) 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按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 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 10 年、 20 年缴清)和年缴至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等缴费方式采用年缴至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的,最后一次缴费日为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一个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第七条 如实告知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且无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第十条 保险金和保险费豁免的申请一、申领各项保险金及申请保险费豁免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养老金的申领: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凭保险人核发的养老金领取证领取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 、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残疾保险金、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领: 1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或重大疾病诊断鉴定书; 3 、如被保险人申领残疾保险金,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费豁免申请书; 2 、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全残诊断鉴定书; 3 、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 《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保单质押贷款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两足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两足年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 80 %,贷款期间最长为 6 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逾期不还,贷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还款,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养老金领取起始日期后不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借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二条 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 保险费垫缴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 2 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 2 年的除外;二、被保险人申报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