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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证从事生猪屠宰服务”案例引发的相关问题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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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无证从事生猪屠宰服务”案例引发的相关问题的思考近两年,XX局先后收到XX区农业农村委要求取消一生猪屠宰场营业执照生猪屠宰服务经营范围、吊销营业执照的两份来函据了解,XX某某生猪屠宰场成立于2018年9月27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为生猪屠宰服务、畜禽屠宰服务(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后因不符合环保要求未按时完成整改等原因被政府关停,给当地群众生活带来不便那么对于区农业农村委的两份来函,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能办理吗?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从事生猪屠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生猪屠宰服务属于后置审批经营事项,办理营业执照后需取得猪定点屠宰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也就是说,生猪屠宰服务经营者在办理营业执照后,需取得猪定点屠宰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二)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能从事生猪屠宰服务三)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服务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服务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五)对于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为此,对于XX某某生猪屠宰场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服务,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分情况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的营业执照后,市场主体无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应如何处置(一)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市场主体进行变更或注销早在2014年9月2日原市工商局在《关于印发“先照后证”制度信息抄告和后续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14〕54号)中明确,工商部门应及时将实行“先照后证”制度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的经营项目、联系等登记信息抄告给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查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信息反馈给工商部门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不予许可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行业主管部门未反馈信息的“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工商部门无需再作督促2021年6月30日在《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中明确: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杜绝监管盲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也就是说,经营范围属于前置审批经营事项的,因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但经营范围属于后置审批经营事项的没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XX某某生猪屠宰场进行变更或注销二)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规定,但都不适用于未办理后置许可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为本案中的XX某某生猪屠宰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规定,但都不适用于未办理后置许可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为此,对于XX某某生猪屠宰场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是没有依据吊销其营业执照的三、无证从事生猪屠宰服务的处理建议生猪屠宰场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服务的行为,应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定点屠宰场设置不够合理,不方便问题建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规划定点屠宰场(厂)也可以通过对原有屠宰点进行升级改造,符合条件后允许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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