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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通用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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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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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通用6篇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其次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顿销售,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制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顿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 至 50% 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顿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根据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 .baihua 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连续使用的,责令其停顿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顿生产、停顿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 至 50% 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顿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顿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精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22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顿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22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撤消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哄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22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根据规定场所从事经商活动的,责令其停顿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供应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顿检验,可并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22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计量监视治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稍微的,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其次十条其次款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赐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展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打算。

      罚款 1 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打算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惩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打算 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篇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依据司法机关、合同治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托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展仲裁检定 第三十八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投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展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篇三 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供应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精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牢靠的治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展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承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展监视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工程时,应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章  费  用 篇四 第四十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详细收费方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视检查所进展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位有供应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视供应技术保证所需要的费用,根据国家财政治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章  计量监视 篇五 其次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视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进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视; (四)进展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视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状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其次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治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视、治理任务;计量监视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依据不怜悯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展现场处理,执行行政惩罚 计量监视员必需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视员证件 其次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讨论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展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标准,为实施计量监视供应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视工作。

      其次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依据需要,实行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担当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需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需承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被授权单位担当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承受授权单位的监视; (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状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展调解和仲裁检定。

      章  附  则 篇六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二)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展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鉴定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展全面审查、考核 (四)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力量和牢靠性进展的考核和证明 (五)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担当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六)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展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视治理,亦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有关的治理措施、治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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