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善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的对策研究.docx
3页改善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的对策研究 改善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的对策研究○ 史 杨【期刊名称】党政干部论坛【年(卷),期】2015(000)008【总页数】3我国正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建设和谐社区有了其必要性但是,当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倾向现象过于严重时,会加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削弱了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服务的热情,降低了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法律上规定为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在实际中出现了职责、功能不恰当的偏移,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矛盾是当前和谐社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之一所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倾向,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培养社区居民自治意识,有利于实现城市基层群众的自治,也有利于建设和谐社区一、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角色定位及其行政化现象(一)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角色定位及职能“社区”是社会学中一个基本概念,在古代汉语中并没有这个词汇最早提出“社区”概念的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他在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一书中最先使用了“社区”一词他认为,社区是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人们加入这样的团体不是自己有目的选择的结果,而是因为他生于斯,长于斯,是自然形成的。
这样的团体逐渐向由异质人口组成的、由分工和契约联系起来的、缺乏感情和关系疏远的社会过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1](P2)社区”一词由诞生到现在,经过一系列的演变与发展,人们对社区的界定虽然并不一致但是,多数社会学家普遍认为,社区的本质因素包括社会互动、地域性和共同约束等等[2](P3)作为具有多重功能的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还是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社会实体社区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人际关系和民间纠纷需要调解,存在着许多公共事务需要处理所以,管理机构成了社区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城市社区中的管理组织机构由三部分构成:社区党团组织、行政管理组织(市辖区政府和城市基层社区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自治组织(城市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社区中,社区居委会不属于党团组织,也不属于行政管理组织,而是居民的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法律上赋予了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组织的明确定位城市社区居委会作为城市居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