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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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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畴第三章会员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时产生、罢职第五章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终结程序及终结后的财产解决第八兹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精算师协会(如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Association of Actuaiies,缩写为CAA第二条协会是精算师行业的全国性组织,屈千非营利性社会团队法人,根据有关规定对精算师进行自律管理第三条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监督会员执业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增进精鍔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引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畴第六条协会时业务范畴:(一)受主管部门委托,拟订精算师执业准则,拟订并执行行业自律制度;(二)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中国精算师考试,组织实行精算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后续教育工作;(三)开展会员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六)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七)宣传精笃行业,出版专业刊物;(八)开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国家机关委托的其她工作。

      第三章A仁l云9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正会员和准会员第八条申谘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协会;(三)乐意为增进中国精算事业发展奉献力量;(四)个人正会员须具有本协会承认的精算师或其她资格,个人准会员须具有本协会承认的准精算师资格;(五)单位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雇佣精算师、提供精算服务、或者开展精算教育的其她机构第九条个人会员 入会的程序:(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书;(二)申请成为正会员需两名正会员推荐;(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四)按本聋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五)由协会颁发个人会员证书第十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正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与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三)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策;(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四)承当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五)向协会反映状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完毕协会规定的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一)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三)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四)由协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第十三条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派代表参与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推荐协会理事人选;(三)享有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四)优先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五)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四条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传达、执行协会决策;(二)组织精算人员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四)承当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果该会员申请重新入会,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职第十七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职理事、会长;(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费原则;(六)决定协会的终结事宜;(七)决定其她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届举办一次因特殊状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产生措施由理事会决定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平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同届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构成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和决定;(二)提名会长人选,选举或罢职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办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取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决定其她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觉得必要或经三分之一理事建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状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第二十四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似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调节期间最长不超过一种月状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中除(二)、(四)、(九)款外的其他各项理事会职权第二十七条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理事会的各项决策、决定,承当协会的平常工作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未受过刑事惩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第三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状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她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贯彻状况;(三)代表协会签订有关重要文献;(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五)理事会授权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在理事会的授权范畴内,领导和组织协会的秘书处开展工作;(二)主待秘书处开展平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筹划;(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篮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六)解决其她平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婚;(三)在核准的业务范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她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协会按照匡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原则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第三十六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时业务范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派第三十七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第三十八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向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千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替,并将有关状况以合适方式向社会发布第四十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批准,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结程序及终结后的财产解决第四十五条协会完毕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千分立、合并等因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结动议第四十六条协会终结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第四十七条协会终结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引下成立清算组织,消理债权债务,解决善后事宜消算期间,不开展消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结第四十九条协会终结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千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经9月2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精算师协会理事会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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