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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word论文】加入WTO与我国贸易制度的调整与重构【国际贸易专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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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加入 WTO 与我国贸易制度的调整与重构一、我国贸易制度的入世承诺1.进口制度(1)关税减让与关税免除关税减让是中国入世承诺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关税减让表,我国加入 WTO 后的关税总水平将由 2001 年的 14%降至 2008 年的 10%,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水平由 13%降至 9.2%,而且 98%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将到 2005年结束关税减让幅度较大的工业品主要有:汽车的平均关税从 80%-100%削减至 2006 年中期的 25%;纸制品平均关税从 15%-25%降到 7.5%;化学品和钢铁的平均关税分别从 14.7%和 10.3%减至 6.9%和 6.1%另外,中国自入世之日起即加入《信息技术协议》 ,并根据该协议在 2005 年前逐步取消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半导体在内所有 ITA 产品的关税同时,中国承诺遵照"GATT1994"的相关规定,将进口的其他税费约束降为零在关税免除方面,除依照国际惯例和《中国海关法》对特定货品进口给予关税免除之外,原本针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及非盈利实体的关税减免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适用2)非关税措施与进口许可程序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 3,到 2005 年,我国将取消 400 多个税号的进口配额以及许可证、特定招标等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涉及到汽车、家电、天然橡胶、化肥、感光材料等主要工业品,而且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进口配额将以约15%的年增长率递增,直至配额取消(见表 1) 。

      对于过渡期内实行进口数量管理的上述产品,其配额的分配标准、分配时间以及许可证的获得和展期等,将按照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我国承诺在保留国营贸易的条件下,提高进口许可程序制度的透明度及其额外信息披露的非歧视性表 1 加入 WTO 后工业品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配额类别 单位最初配年增长率取消时间额量/额1 成品油 百万吨 16.58 15%2004 年2 氯化钠 百万吨 0.018 15%2002 年3 化肥百万吨 8.9 15%2002 年(部分加入时)4 天然橡胶百万吨 0.429 15% 2004 年5 汽车轮胎百万美元 0.8115% 2002 年(部分加入时或 2004 年)6 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百万美元 286 15%摩托车 2004年,零部件2003 年7 汽车及其关键件百万美元 6000 15%小轿车 2005年,其他车 2004 年关键件加入2时或 2003 年8 空调器及其关键件百万美元 286 15% 加入时或 2002 年9 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293 15%2002 年10 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百万美元 38 15%加入时或2002 年11 收、录音机及其机芯 百万美元 387 15%2002 年12 彩色电视机及显像管 百万美元 325 15%加入时或 2002 年13 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百万美元 88 15%2004 年14 照相机 百万美元 14 15%2003 年15 手表百万美元 33 15%2003 年 资料来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导读》 ,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 33 页。

      3)国内税对进口产品的适用入世后,我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服务征收国内税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 WTO 的义务,并对其实行非歧视性待遇4)其他进口管理制度加入 WTO 后,我国将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原产地规则》 、 《1994 年海关估价协定》 、 《装船前检验协议》 、 《技术性贸易壁垒》 、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关于实施 GATT1994 第 6 条的协定》 (《反倾销协定》 )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保障措施协定》等法律文件,全面清理、修改、制定相关的进口管理法规,使其与我国承诺的 WTO 义务保持一致,并确保这些法规的应用目的仅限于维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与 WTO 成员的正常贸易秩序,而不是将其作为进口的障碍,或追求与 WTO 宗旨相背离的贸易目标的工具2.出口制度(1)出口税费、出口限制及出口许可程序我国除将继续对包括钨矿砂、硅铁及部分铝产品在内的 84 个税号征收出口税外,其他绝大部分产品不征收出口税另据《外贸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我国对部分农产品、资源性产品、化学品实行出口限制,并进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但自加入时起,这些限制措施将符合 WTO 相关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并每年向 WTO 通告现存的出口产品非自动许可限制,除其中的合理措施外,其他限制将逐步予以取消。

      2)出口补贴加入 WTO 后,我国将终止现行以出口实绩为依据的出口补贴计划,取消包括各级政府给予出口企业优先获得外汇和低于市场实绩利率的出口信贷等出口补贴措施,停止用于出口补贴的额外支出,也不再提供其他利益支持对于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议定书允许的补贴,将及时通知 WTO 有关机构3)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约束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WTO 成员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用第三国替代价格的做法,将在入世后 15 年内完全取消但过渡期内,除非中国企业能够证明其出口产品确3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否则 WTO 成员仍可用替代价格计算该产品的倾销幅度另外,当中国产品出口规模急剧扩大,进而对 WTO 成员的国内市场和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时,WTO 成员可启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终止侵害,维护本国市场秩序和企业利益在该机制下,如果经双方磋商达成一致,中方应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但一旦磋商失败,成员方的单边限制措施则必须满足 WTO 一系列条件和规定,并需进行公告3.货物贸易的经营权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1)货物贸易的经营权根据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入世后,我国将承认每个中国企业(法人而非自然人)拥有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非国内分销权) ,并在 3 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度,同时取消申请和保留贸易权的一系列限制条件,包括任何涉及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及以往经验的要求。

      贸易权的获得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全资中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在过渡期内逐年降低,加入第一年降至 500 万元,第二年 300 万,第三年 100 万元,以后取消审批制度;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加入后第二年放开贸易权;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第三年放开贸易权鉴于 WTO 承认国营贸易企业的特殊权利,同时又限制这种权利的使用范围,经过谈判,我国入世后保留了对粮食、棉花、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 8 大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进口,以及茶、大米、钨及钨制品、煤炭、成品油、丝等商品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的权利除上述实行国营贸易的商品外,我国还在过渡期内保留了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等商品实行指定经营的权利,但指定经营的期限仅为 3 年,以后将取消这一制度2)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入世后,服务贸易的开放将是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但相对货物贸易来说,服务贸易的总体开放程度较低,市场准入的限制较多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分销、批发、零售、咨询等行业的开放除有一定过渡期安排外,这些行业外资进入和相关服务品的进出口还要受到股权比例、经营范围及数量控制等限制为推进上述领域的开放,我国将对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及其产品实行透明的许可程序和符合 WTO 要求的规范管理。

      4.贸易制度的实施及相关 WTO 基本原则与普遍适用(1)贸易制度的实施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适用于整个关税领土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实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外汇管制的所有政策法规时,必须采取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任何涉及国内特殊经济区的法规都应向 WTO 通告,并遵守非歧视原则同时,建立相应机制和公正独立的机构,以确保外经贸法规的透明度以及针对贸易法规的司法审查得以顺利实施2)非歧视原则除了议定书规定的例外,我国入世后将在货物进口税、国内税、生产要素的采购、产品销售条件、基础设施使用等方面,给予外国企业及其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企业和产品的待遇3)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国内政策在运用产业政策促进本国产业成长方面,我国入世后保留了地方政府对亏损企业的补贴、各类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补贴以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4时保留的还有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贫困地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等约 20 个补贴项目另外,我国对重要产品和服务将继续实行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前者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有烟草、食盐、药品、民用煤气、电力、自来水等;后者包括粮食、棉花、成品油、化肥、运输和医疗服务等。

      4)贸易政策审议及过渡性审议机制我国加入 WTO 后 8 年内,WTO 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和其他成员履行 WTO 义务和实施加入 WTO 承诺情况进行每年一度的审议,审议会在中国入世后第 10 年终止此间,我国有权利就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置疑,并要求其履约二、我国现行进出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现行进出口管理制度的确立是 20 多年改革开放的成果,期间经历了下放外贸经营权(1979-1986 年) ;推行外贸承包制(1987-1990 年) ;取消外贸财政补贴、进一步完善承包制(1991-1993 年) ;实行汇率改革、取消承包制、加强外贸宏观管理(1994 年至今)四个主要阶段,走出了一条从高度集中、国家垄断的外贸统制管理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并逐步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接轨的艰难之路这一系列积极有效、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不仅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还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加入 WTO 扫除了体制上的障碍,成为世贸组织接纳中国的有力砝码尽管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现行进出口制度与 WTO 规则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及自身的矛盾和问题。

      1.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和开放程度仍然偏低虽然我国相继放开了生产性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自营进出口权,但企业进出口权的获得仍需要外经贸部统一批准同时,近年来我国关税水平不断调低,但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的非关税措施还继续存在,配额和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仍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对国有外贸和生产性企业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些做法无疑背离了世贸组织有关外贸经营权和进出口许可的规定以及非歧视性的原则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的开放更是相对滞后,部分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入世准备不足,应对措施不够及时充分2.外经贸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 WTO 公开、透明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国进出口管理工作主要由外经贸部负责,但海关、经贸委以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参与,造成政出多门,不少政策规章缺乏有序衔接,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且政策传递效率较低各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利,政府与企业之间因缺少有效的反馈机制而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这种状况显然无法满足世贸组织对贸易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3.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和某些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一致我国各级政府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至今仍普遍存在,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债务、资产重组、国际市场开拓等经营决策行为还不具备完全的自主性。

      另外,以往我国对出口企业的各种激励措施包括优惠信贷和税收减免主要以出口实绩为依据,这类措施也属于 WTO 禁止或限制的范围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我国在入世前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快了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改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登记制;进一步降低外贸领域的进入门槛;进行机构调整,在外经贸部下成立 WTO 后,专门负责与世贸组织的协调及相关法规的运行;清理、修订现行规章截止 2001 年 12 月,仅外经贸部就新制定5部门规章 1 个,修改部门规章和文件 12 个,废止 356 个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反倾销条例》 、 《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 ,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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