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装修管理规定.doc
4页装修管理规定为加强房屋装修的管理,维护房屋完好和业主工作、生活秩序,根据深府办[1999]90号文件、委托管理合同,特制定本规定:一、 装修申报1、业主(或其授权委托人)在管理处领取《业主(客户)装修申报表》、《施工人员情况登记表》、《装修管理责任书》、《装修管理规定》,并按表中要求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2、应提交的资料:A、填好的《业主(客户)装修申报表》、《施工人员情况登记表》;B、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管理处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底备案);C、装修单位《承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D、装修施工图(包括建筑、给排水、电气等图及涉及装修使用到的主要材料);E、深圳市消防部门审批的审核意见书(如政策规定需要时);F、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时,由施工单位向管理处提供施工人员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1张,施工人员照片2张;3、装修申报受理后,管理处主任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办公区域或商业装修需向市消防局申报的,持消防局批文到管理处办理装修手续);4、装修申报经审批同意后,三方签订《装修管理责任书》;。
5、业主、装修单位负责人持审批同意装修的《业主(客户)装修申报表》到管理处办理《装修许可证》和装修人员《临时出入卡》,并交纳装修管理的相关费用;6、装修人员可以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管理处对装修过程中受影响的公共设备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办公区域或商业装修还需报请市消防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办理退还装修保证金手续、并请交还《业主(客户)装修申报表》、《装修许可证》、《临时出入卡》,如施工期间有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或损坏公共设施等,需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二、 责任范围1、为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严禁下列行为:A、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B、在承重墙、梁、柱、天花、地面上打孔;C、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超过10毫米)等;D、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E、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F、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G、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易燃装修材料;2、为保持统一美观,严禁下列行为:A、改变整个建筑的外观、造型,外墙的颜色;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B、在玻璃窗外加装防盗网,改变窗的款式和颜色;C、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地),在公共走廊等公共场所(地)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安装和铺设;D、一切屋外更改或加建。
皆在禁止之列例如:遮蓬、天线、附加建筑物及标志等的更改或加建3E、安装店铺广告、招牌,须须经物业公司主管部门或市城管办等主管单位的审批,管理处对得到相关主管单位批准的各类广告、招牌的安装、悬挂进行协调管理 4F、安装空调、防盗门需到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按管理处规定安装:,a.)空调支架必须使用不锈方钢材料,固定螺栓须经防锈处理;b.)空调、防盗门安装须统一尺寸、统一式样;c.)空调必须安装在规定位置对于以上行为和其它不经批准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者,除恢复原状样、扣除装修保证金外,业户及装修单位还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其它损失和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三、 装修管理1、业主和装修单位负责人应仔细阅读《装修管理规定》及大厦有关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装修审批意见进行文明施工;2、装修单位应将《装修许可证》贴在单元门外,《装修管理规定》贴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便于装修人员阅读和管理处检查;3、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临时出入卡》进入施工现场,装修人员只能在负责实施装修的区域和涉及到的非装修区域活动,严禁进入非装修区域或不涉及不到的非装修区域串栋;4、施工人员及搬运装修材料只能使用货梯或管理处指定的电梯,大件或货梯不能运送的材料应从管理处指定的楼梯运送,不得强行用货梯运送,违者将严肃处理;5、装修期间或在施工结束验收时,若发现装修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符,又无重新申报审批,则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6、装修垃圾须用袋装,并按管理处指定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的,管理处有权责令限期清理;7、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在公共场所隔夜堆放,应日产日清,运送到指定地点;8、装修施工作业应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9、严禁高空抛物行为,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 装修时间和工期1、装修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若在非规定时间内施工,管理处将有权责令装修停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2、装修工期,最多不超过90天,特殊情况须办理延长手续五、 违章装修处理1、责令停工;2、责令恢复原状;3、赔偿经济损失;4、报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六、 其它事项1、装修期间丢失申请表、许可证、临时出入证需重新补办,并重新交纳工本费和押金且原申请表、许可证、临时出入证押金不予退还;装修完工后丢失申请表、许可证、临时出入证则相应的押金不予退还;2、施工中发生对公共区域或管辖区域内配套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可釆取应恢复原状原或由样修复、管理处委托有关单位处理,发生的费用由造成损坏的装修施工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