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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安全健康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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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o7****35
  • 文档编号:96897837
  • 上传时间:2019-08-31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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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职工“三期”安全健康规定为了保障女职工在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安全健康,特做如下规定:一、已签约正式合同的已婚女员工可享受,其余按病假处理二、女员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的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三、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四、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夜间工作在工作日给予休息一小时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按基本工资80%支付支付数额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五、员工怀孕期间,共可享受11次带薪产前检查,每次4小时,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检次数六、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哺乳期女职工不安排夜班七、符合晚育年龄的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15天八、职工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绩效奖励暂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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