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docx
7页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确定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存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 “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即男女两性之结合,这种婚姻主要基于人类的本能和繁衍后 代的自然需求,有了人类便已有之狭义的婚姻是经国家法律之认可,通过肯定的法定形式、为社会所成认的婚姻形态本文探究的是狭义婚姻,是国家与阶级消灭后,将自然本能滋生 出的生活习性经过商定俗成的过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婚姻制度自夏始至清亡之四 千年,我国的婚姻制度从萌芽至成熟到最终定型,其主流婚制虽变化不大,却也在不同朝代 制定了很多独具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中国古代婚姻格外留意形式,婚姻必需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布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颜色《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 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
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由于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一〕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 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 妻”在本文的其次局部将有特地论述同姓不婚”即制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 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 响下一代的安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进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生疏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大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 例证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 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需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成认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需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需符合肯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需 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
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需严格遵循 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同意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桔兆后,男方家即预备礼物通知女方家打算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头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终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简单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 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进展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 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祀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 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进展史上影响格外深远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肯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始终相传下来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有一些乡村的结婚仪式仍可见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二〕离婚的形式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 不去”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大戴礼》载“妇 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不顺父母〔公婆〕,为其逆德;无子,为其绝嗣不孝;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为其离亲;盗窃,为其反义只要女子有其中的任何一条, 夫家就可以合礼、合法的解除婚姻关系《礼记·内则》载“子甚宜〔爱〕其妻 父母不说〔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说明婚姻关系能否持 续与夫妻感情无关,婚姻关系从开头到解除完全由父母掌握夫家为了维护夫权和家族利益, 可以轻易找出“七出”中的一条为借口,使女子陷于被遗弃的凄惨境地在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有一些限制性条件,按西周的礼制,女子在三种状况下,可以不被 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具体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女子被休弃时娘家已无亲人的, 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不去〔女子嫁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女子嫁入夫家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妻〕。
依据礼制的要求, “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行取,故不能休妻对男家 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规定,虽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秩序的需要,但也反映了我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一面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七出三不去”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均未超出其范围二、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很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很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转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 其父”的状况生父确实定从血缘构造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消灭制造了条件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确定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存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 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 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 就会产生剧烈的冲突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消灭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 的惨剧。
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 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依据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 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需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周为这种婚姻继承制度的改革还查找了理论上的支撑,即强调妻 在家庭中与夫相埒的位置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③夫与嫡 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礼记·昏义》也载“天子 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且嫡妻只 能有一个,“并后匹嫡〔妻妾不分〕两政,耦国乱之本也”④国王如有二妻,则各自为政, 不仅家庭秩序混乱,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国难当头后果的严峻性,使得王室只有实行 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 不能转变,否则便易生乱,导致国破家亡所以,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载,如《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 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假设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元史·刑 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假设有妻更娶者, 亦杖九十,离异”实施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稳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 和国家的有序、稳固一夫一妻制并不能限制周王与贵族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从周朝的法律和礼法上看,除了 强调男子只能有一妻之外,又允许天子与诸侯、贵族以种种名义合法拥有数量不等的妾媵《礼记·曲礼》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后是天子的正妻,夫人是公侯的正妻,其他均为妾,妾的名分不同,地位也有异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一般也拥有一妻一妾真正实行一夫一妻的只有平民,《论语·宪 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以后的封建社会根本连续了西周确立的“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如汉朝的皇帝除皇后外,还有昭仪、婕妤、美人等各级“诸姬”,还有所谓“后宫三千人”汉初宰相张苍“妻妾以百数”⑤可见,“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实质是按权力的大小来占有数量不同的女人,女人则如同财物一样没有独立的人格;其作用一是为了满足王公贵族的淫欲,二是帮助王公贵族解决权力的继承问题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核心在于区分嫡庶,即所谓“法无二嫡”,正妻所生子是为“嫡系”,妾媵 所生子是为“庶出”。
其政治意义在于它能帮助王族与各方贵族很好地解决王位与爵位的继承 问题,并为“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做好了铺垫工作周成王以后,嫡长子继承制度正式确立, 即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⑥按嫡长子继承制的要求,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对家族成 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都只能由嫡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嫡长子早逝,则由 嫡次子继承;如嫡妻无子,才能在庶子中选择最贵者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度从长远的角度解 决了王权、族权的交接过渡和财产继承问题,以此保证了王族世代有序的连续,并成为西周 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三、中国古代的阶级婚姻制度中国古代无论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其实都是等级社会,其构造呈金字塔形在奴 隶制社会,其顶部的最高统治者是国王,其次是各级奴隶主贵族,往下是庶人,底部则是奴 隶在封建制社会,顶部是皇帝,中间则是各级封建官僚仕绅,底部则为庶人为了维护这种既定的等级关系,在我国古代的婚制上,表达了格外明显的阶级社会的内容在夏商周三代即严格实行贵族内部婚姻,贵族只能与贵族联姻;庶人则只可在本阶级内部 “匹夫匹妇”为婚;而奴隶也只能娶奴隶之女为妻秦汉时期婚姻制度的贫富之限则不甚严密, 为防止后党干政,汉朝的皇后就多出身于微族;汉初期的宰相陈平少时家贫,同乡富人张灵赏识的陈平才能,而招陈平为婿,也是一特例;一般状况下,贫富相互通婚还是严格限制的。
三国时魏立“九品中正制”,严格区分贵族官僚与庶民之间的界限,良贱不得通婚,即使均为 官僚,但官品等级凹凸相差悬殊的也难以通婚至两晋南北朝时,婚制上的尊卑等级格外森 严,门第婚盛行;婚姻讲究门第家世,同类为婚,法律不仅制止良贱通婚,而且士族与庶族联姻,亦被视为“失类”士族乃高门望族孩子出世就有官职,且可做至高官,寒门则只能做 小吏,所以只允许士族内部联姻,士庶通婚绝不行能北魏孝文帝曾下诏制止士族“下与非 类婚偶”,“犯者依违制论”当时的士族内部还按姓氏排列了挨次,成为社会身份的标志 南朝时王、谢两姓把握政权,为最贵重;北朝则以崔、卢二姓为贵;排在后序的想与前面的士族联姻也相当困难权重一时的河南王侯景攻破南京后,恳请梁武帝允许他求婚王、谢之 家武帝因侯景门第不高,答复“王谢门高非偶,可于朱张以下求之”⑦之所以如此,其目 的是为了保护士族官僚统治特权的连续假设士族与庶族婚配则会遭到弹劾与攻击甚至是法律 的制裁南梁大士族王源将女儿嫁给庶族满氏,受聘钱五万,被御史中丞沈约弹劾,“满氏 姓族,士庶莫辩 王满联姻,实骇物议”,批判王源“惟利是求,玷辱流辈”⑧北魏尚书仆射卢道虞之女嫁与郭家为妻,后郭犯死罪,因而卢道虞女没为官婢;齐高祖将卢女赐给大臣 陈元康,陈纳之并休掉原配李氏女⑨。
得到高官罪女亦以为荣,可见门阀士族制度影响之深 唐律严禁良贱通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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