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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与两家企业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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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290823
  • 上传时间:2017-08-18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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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与两家企业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技巧一、必须经第一家用人单位明确同意或默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如果要同时在第二家用人单位工作,则应当征得第一家用人单位的同意无论第一家用人单位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只要第一家用人单位对该情况不同意,提出纠正,如果劳动者拒不改正,则第一家用人单位有权与其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的选择如果第一家单位同意或默许劳动者可以在第二家用人单位工作,则这里出现劳动者与第二家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全日制的问题无论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上是否存在直接冲突,用工形式是选择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的角度而论,法律如果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则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即,劳动者与第二家单位的用工形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限制但实践中一般认为,一个劳动者同一时间段内履行两份劳动合同的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很多地方劳动管理部门也认为全日制用工只可能存在一个,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全日制用工。

      如果一个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其与第二个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工种必然是非全日制用工但该认定仅属于行政部门对法律的一般理解,并未形成书面的政府规定,更不会直接影响司法裁判对应同时存在相同用用工形式的问题,其实在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中很常见,只不过相关部门没有做认真而全面的调查、研究例如一个劳动者同时担任两家关联公司的销售工作,其中一项是原料产品的销售,另一项是终端产品的销售则该劳动者一天所从事的工作就如何分清为哪一家公司工作多少个小时,而且这种分清显然也是没有必要的但实际上这名劳动者在同一天中为两家公司提供了劳动而从公司管理及财务规范的角度讲,在各公司产生的费用当然应当由各公司承担如果该劳动者只和其中一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因该劳动者与另一家公司业务之间产生的费用则不能直接以正常的业务支出入账此更说明了,劳动者同时履行两份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三、社保问题虽然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但在社保缴纳方面,实际操作中多数地区规定只能由一个用人单位缴纳,另外一个用人单位无法为该劳动者缴纳社保(工伤险除外)。

      工伤保险在很多地方规定,第二家单位应当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名义”缴纳由于地方社保管理部门并不认可第二个劳动关系属于全日制用工,显然只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也在情理之中的当然问题也就由此产生:(一)第二家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劳动者再缴纳社保社保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并不以其他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为前提但是在实践中首先社保管理部门就会拒绝接收(尤其是同一地区的就业)在社保管理部门拒绝接收社保缴费的情况下,当然也就不会存在社保管理部门追究第二家用人单位承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的情况(工伤险除外)就青岛市而言,社保管理部门只接受第二家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缴纳工伤险当然这种缴纳是强制性缴纳如果两家都是非全日制用工,当然可以都只缴纳工伤保险二)如果不能缴纳,如何平衡第一家用人单位的缴费与第二家用人单位的不缴费问题对于实践中只允许一家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问题,显然会对缴纳社保的单位是不公平的在一个劳动者同时向两家单位提供劳动,但是由一家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实际上未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为另一用人单位的缴纳社保而受益,而对于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而言属于损失第二家用人单位作为受益方应当承担分担社保数额的义务。

      但这种分担义务属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务问题,如果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往往直接被免除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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