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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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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物权复习资料 第一章第一章 物的概述物的概述 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为人力所控制的有体财产 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 (2)满足需求性 (3)可控制性 (4)独成一体性 动产: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价值不降低的财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为不动产 自物权——所有权 ①确定物的归属 他物权——用益物权 ②保证物的充分利用——担保物权 二二 物的分类物的分类 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和无体物 划分标准:物是否具有物质实体 有体物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人们可以直接触摸到的物 无体物是指没有物质形态的、人们无法触摸到但具有经济价值的物 包括:(1)液、气、 热、电、声、波型无体物 (2)财产权利型物体物 ★ 气体、液体、热能、电能等物质,虽然自身没有固定的物质形态,但是当它们被放在 器皿或管道中时被看做是有体物 区分的法律价值在于: (1)有助于将物权、债权乃至知识产权在体系上作出清晰的划分 (2)有助于对物的体系的完整认识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 划分标准:根据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物是否可以移动。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土地 定作物 果枝:剪掉前是不动产;剪掉后是动产 ★ 不动产都是以登记为原则 现代社会以立法方式逐渐扩展不动产的范围主要体现为:(1)通过不动产权利登记将物 上权利纳入不动产的范围 (2)以立法方式确认综合性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自由移动并不会导致毁损的后果的物包括: 自力移动的动产:能够以自己的力量进行移动如家畜、野生动物 他力移动的动产:完全借助于外力进行移动的物如衣服、图书 区分的价值: (1)该划分构成了民法理论中权利客体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2)该划分构成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础 (3)该划分构成了物权变动规则设计的基点 (4)该划分构成了抵押担保设定规则的前提 (5)该划分构成了诉讼管辖的主要依据 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和种类物 划分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因权利人的指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定化得物 种类物:是指能够以质量、品种、规格确定或以度量衡称量计重的物 划分的意义: (1)涉及到不同的合同,特别是转让物的所有权的合同在转移所有权之前毁损的后果不 同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

      (2)物权法是以特定物为主要研究对象 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 划分标准:以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物是否能够独立发挥其效用为标准 不是对任意两个物进行的分类:物与物之间有配合使用关系(或依从关系) ,起主要作用的2第一章第一章 物物 物是主物,要配合主物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是从物 主物是指在与其他结合使用中能够物独立发挥其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附着与主物之上且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的、在与主物结合使用过程中具有辅助、 配合主物利用之效的物 划分时应注意 (1)虽然主物和从物均是独立存在之物,但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 (2)主物、从物的划分不是法律规定的结果,而是生活习惯与交易惯例所决定 原物与孳息原物与孳息 划分标准:以两物之间是否存在于一物之上依自然规则或法律关系产生作为 收益物额另一物为标准 原物:是指依自然规则或法律关系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是指依自然规则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物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所产生的收益物:法定孳息:是指作为对原物的使用 对价而获得的收益物也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依据民事权益享有的 收益 区分的法律价值: (1)判断孳息的归属。

      (2)判断担保物权的效力与孳息的关系 (3)判断孳息在债务强制清偿中的顺位 第二章第二章 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占有的取得,是指占有人获得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直接取得占有 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占有 (1)占有的转让 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而让与占有的行为 (2)占有的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因继承而取得对遗产的占有 (3)占有的分离与合并 占有人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可以将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 的占有相分离而仅主张自己的占有,也可以将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合 并而主张占有,以获得较前一阶段占有更长的占有期间 占有的取得方式: (1)因法律行为取得 (2)因事实行为取得 (3)因自然事件取得 (4)因侵权行为取得 (5)因占有的推定取得 占有的变更,是指在占有存续中占有的状态发生变更他主占有和自主占有的转变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转变 占有的消灭 (1)占有的确定丧失 占有因占有人确定地、永久地丧失其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消 失 (2)占有的推定丧失 对不行使权利或不能再行使权利的同类清醒,而使占有必然消失 的推定。

      ★不能再行使权利通常指两种情况:一是占有人死亡,二是占有物的灭失3第三章第三章 物权物权 物权的概述 物权的概念: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有去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我国《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了物权的定义 《物权法》第 2 条规定:“本 法所称物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担保物权,该条既规定了物权的概念又规定了物权的类型 特定物 ①独一无二的物 ②物权人从种类物种选定的物 在立法上,第一次使用物权概念的是 1811 年得《奥地利民法》 (第 307 条) 物权——对物权 债权——对人权 行使请求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支配性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是对物支配权 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 义:一方面,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 其物 另一方面,物权人对物可以依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需得到他人的统一,在无需 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接可以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 (二)排他性 也称为专有性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在对外关系上课排除 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即物权人享有排斥他们干涉的权利,所以物属于排他性财产权。

      (三)对世权 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 其他一切人都成为义务人 (四)绝对权 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 无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它反映了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 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是物权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一)支配力 物权的支配力是指物权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为一定行为,享受其效益的作 用力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物权的支配力和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不同支配是指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具体表 现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 间接支配,是指物权的部分权能脱离了物权人,为非物权人使用,但物权人享有回复权 (二)优先力 当一个物上有几个权利时,哪个优先适用 1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物上存在物权,而该物同时也是赵全的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先后,物权均 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时,无论物权存在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 权实现的效力 2 物权间的效力 是指同在一物之上存在两个物权时,一个或者几个对其他物权的效力,实质上需要确立哪 个物权需要优先实现。

      处理标准:4(1)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物权具有优先效力时,无论物权的性质如何,也无论物权的成立时 间如何,均依法律规定处理 (2)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应考虑不同物权之间是否属于限制性物权和基础物权的关系3)在法律没有而别规定、也无法根据物权的性质予以判断时,判断标准为:原则上成立 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而实现 三、妨害排除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也成为物权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妨害、回复权利人 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 物权的请求权: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性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 有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转台的权利效力 包括:1 确认物权 2 返还原物 3 排除妨碍 4 消除危险 5 停止侵害 前提 1 本身有物权或受到侵害 2 支配权受到妨碍 3 目的是为了维护对物的支配 它并不一物权受到实际损害为必要条件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被无权处分人处分后,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依法追及物之所 在而行使物权 限制:善意取得:第三人在市场上,支付了对价的善意取得的,所有人就不能要求第三人 返还原物,只能让物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民法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持社会稳定,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来限制物权的追及力 物权的变动 为了保障将来发生物权的变动,而对债权进行登记,登记后未经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 分改财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的设立: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 原始取得:是指不依赖既有权利,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物权,或 不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转移的所有 权 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或者无他 人享有先占的动产 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承认先占物权的消灭: 1 物权的绝对消灭 是指物本身的消灭 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物权的课题客观地不复存 在,导致物权绝对的消灭二是,物权的客体仍然存在,但还没有人取得该物的物权 2 物权的相对消灭 是指物权虽然与原主体分离,但又与新主体相结合,也即在原物权主 体的物权丧失的同时新的主体又取得了该物权物权变动的原因: 法律事实,行为 事件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 1 法律行为 2 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3 某些公法上的行为 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1 法律行为,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有撤销权的,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消灭)2 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标的物灭失、 约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定期间的经过、混同(同一物上的他物权和所有权归属于一人时,5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与以该他物权为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于一人时, 其权利因混同而消灭) 第四章第四章 物权法物权法 物权法是指对物权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狭义的物权法:《物权法》 广义的物权法:《物权法》和散见于其他法律关系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是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占有、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的渊源:是指广义的物权法通过哪些形式来体现 1 宪法的有关规定 2 有关物权法的法律或包含物权法的法律 3 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物权方面的规定 4 地方性法规 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6 国家政策 7 经国家认可的习惯等 8 国际法中物权法规范 物权法的性质: 一、物权法是私法 二、物权法是财产发 三、物权法是强行法很多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中任意性规定居多,任意法,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优先 物权法的发展历史:综上而言,西方近代物权法以个人本位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以所有权为中心,以“所 有绝对”为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自有资本主义经济时期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财产关系的现 实状况,其确立的物权体系基本上奠定了近代物权立法体系的基础,对于自有资本主义经 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我国:1921 年,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增加了“典权”制度。

      从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目前我国立法所确认的物权类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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