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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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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四、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五、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六、经营者的义务 七、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八、争议的解决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三鹿奶粉事件 第一节 概述 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 1881年,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美国纽约成立,1890年的谢尔曼法 消费者权益、产品责任的第一案 1932年英国唐纳休诉史帝芬逊案简称“蜗牛案” 阿特金勋爵提出了著名的“邻居理论” -即任何人都须向身边可以合理地预计到会出现的人负上适当的责任 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立; 1985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 欧洲理事会:消费者保护宪章 我国:1983年成立了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河北省新乐县消费者协会; 1985年成立了中国消费者协会 法律法规:1987年福建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2005年修订);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还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1、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NO15)。

      2、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NO27、28、29) 3、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4、其他个人或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NO6、32)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见课本) (一)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原则 (三)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四)在制裁上坚持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 *四、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结合消法第2条) (一)狭义上的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作为消费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是居民或自然人; 2、必须以个人直接生活消费为目的; 3、必须有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二)“生活消费” -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者耗费劳动服务的行为其包括物质产品消费和劳动服务消费两种 *特定人群-农民的消费问题 例:2002年春节期间,外出务工回家过年的农民黄某兄弟俩过完春节后,不想再到异乡漂泊了,决定用打工挣下的钱买辆车在家跑运输于是兄弟俩根据广告,合伙向某汽车厂购买了一辆载重5吨的农用运输车在提货时,兄弟俩发现卖方提供的车辆质量与广告所述差距较大,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和产品合格证均与所购车种车型不符,遂提出退款,因卖方不依,只得把车开出厂。

      由于车辆毛病较多,无法投入运营,兄弟俩只得开回厂家,再次要求退还购车款,卖方仍然不肯2003年5月31日兄弟俩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依照消法给予解决 (04年)农民贾某从某种子站购买了五种农作物良种,正常耕种后有三种农作物分别减产30、40和50经鉴定,这三种种子部分属于假良种对此,下列哪一选项不正确?A贾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B贾某只能要求种子站退还购良种款C贾某可以要求种子站赔偿减产损失D贾某可以向当地工商局举报要求对种子站进行罚款 (三)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 消费者的范围: 1、直接有偿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2、购买者的家庭成员; 3、应购买者邀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因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造成“其他人”人身伤害可否寻求消法保护? 如甲新买的一个压力锅,用该锅煲汤时突然爆炸,炸伤自己不说,还把旁边来串门的邻居乙给炸伤了经调查证实,该压力锅保险不起作用,存在质量问题,是引起爆炸的主要原因甲作为消费者可以向压力锅厂或销售商索赔,而乙呢? (四)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商品是指市场上买卖的为人们日常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所需要的物品 服务是指为方便人们日常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而有偿做出的工作或者劳动。

      例:消费者去某商场购物时,根据商场保安的指挥将汽车停在商场门口的免费停车场中,当从商场购物出来却发现前车窗被砸,放在副驾驶座上的被盗,该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场赔偿?商场辩称是免费停车,并有明显的告示牌要求车主注意保管财物 *对于“服务”范围的认定: 刘家伟诉赖亚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999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郭小朋伙同赵虎等四人携带长刀窜至海口机场东路赖亚捷个体开办的海口市佳丽雅美容美发保健城堡,闯进一按摩房将正在按摩的刘家伟砍伤,受损伤综合评定为6级伤残,刘家伟认为,虽然引起其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但个体商户赖亚捷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服务行为中有缺陷,侵犯了刘家伟的应享有的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故诉之法院要求赔偿第二节 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经营者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有权正确地了解商品;有权自由选择商品和有权对消费者事务提出意见 保护消费者准则: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的权利;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获得足够信息和自由做出选择的权利;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自由组织消费者团体或组织的权利。

      *二、我国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从消费者角度:人身安全权 财产安全权 从经营者角度: 侵权行为中,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2、商品、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3、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包括经营者、第三人的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O6:“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例:某公司在某商场租赁面积为300平方米左右的一楼一厅举行保健品免费赠送及健康咨询活动双方订立租赁协议,并约定共同维持活动秩序活动举行的第一天上午就涌来千余名群众围观抢赠保健品,忙乱中人群发生骚动拥挤,导致前来参加活动的林某受伤花费医疗费5680元,事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和某商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1、警示说明的义务 沈旭华坠楼案:2002年8月1日晚8时许,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沈旭华与朋友相约来到北京张生记二层包房就餐。

      中途沈旭华为接听一个走出包房,推开位于张生记餐厅二层东北角的防火门,进入尚在施工的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坠下,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9日死亡 2、防范补救的义务 例:2007年8月14日,诺基亚宣布,因存在过热危险,将在全球置换4600万块电池这批电池型号为“BL-5C”,是诺基亚使用最广泛的电池诺基亚表示,这批型号为“BL-5C”的电池由松下电器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11月制造诺基亚发现,在极少数情况下,“BL-5C”电池在充电时有可能由于短路而产生过热现象,并导致电池移位 例:2004年4月12日中午,王某到九江市一快餐厅就餐,将公文包放在座位旁的一张椅子上就餐后,发现公文包不见了包内有一部及部分现金等物品,价值约5000元王某遂要求快餐厅赔偿但快餐厅经理李某称,其已在快餐厅内张贴了数份写有“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包裹等私人物品,谨防小偷!”字样的白底红字标语告示,非常醒目,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王某的包被盗,系王某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其不能赔偿王某则认为,快餐厅虽已张贴了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难以协商,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餐厅赔偿其损失5000元。

      24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例:王某在一家大型商场购买了一条5折优惠的西装裤,王付款之后认真检查了一下裤子的质量,惊奇地发现裤子的标签上居然有两个不同价格,一个标的是146元,一个是358元售货小姐解释是358元打五折,王某坚持应当是146元打五折,并指出该商场先虚假涨价后打折,欺骗消费者双方为使用哪个价格打折而发生争议 (二)知情权经营者信息提供义务 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消费者有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消费者有充分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利 (“飞机票上的说明”) 经营者应承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1、在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上经营者都必须提供真实、明确、详尽的信息。

      2、对于消费者提出的一些经营者未予介绍的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内容,经营者也有义务对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明确的答复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4、经营者还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有: 虚伪陈述; 隐瞒事实真相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的具体形式:见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NO3、4 法律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 适用条件:1、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存在 2、消费者受到损害 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拉利跑车案” 例:年月日,阎先生在上海欧尚超市以元的价格购买了大明虾盒月日,阎先生向超市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所购大明虾包装上标称重量和实际不符,且皆为过期食品,超市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超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对所购大明虾进行退货并另行赔偿元审理中,承办法官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发现阎先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仅在杨浦区法院就作为原告提起了件民事诉讼,被告均为辖区的商家,诉讼请求也均是认为商家构成欺诈,要求按消法第条规定退一赔一 “知假打假第一案”:1998年3月5日,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某种型号的台3个,拿回家才发现没有入网标志,台灯使用时觉得效果很差,于是到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现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张某的朋友王某得知此事后,觉得非常气愤,认为应当给该商场一个教训,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1998年6月11日,王某在该商场购买了同一型号的台灯40部,每个单位506元,总价款为20240元王某立即将这40部台灯送去国家检验中心检测,当天就拿着该中心的检测报告要求该商场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消费者有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 2、消费者对经营 者的商品和服务有进行比较较、鉴别鉴别、挑选选的权利 3、消费者有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权利 4、消费者有自主决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 在判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应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违背消费者的主观意愿; 2、客观上表现为强迫消费者从事不公平或不平等的交易; 3、该强制交易行为自身存在违法性; 4、该交易行为将要或已经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四)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是消费者享有的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的权利 根据消法第24条:经营者、销售者通过店堂告示、通知、声明、格式合同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责任的,所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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