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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形考作业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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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法制史形考作业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作业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作业1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刑名从商:是旬子总结商朝的刑事立法之后提出来的一句话,他认为商朝的刑事立法制订的比较完善,而且多为后世沿用 2、九刑:有两种解释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二是指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3、质剂: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4、田里不鬻:西周初期的土地所有权土地归周天子一人所有,各诸侯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无处分权,无权买卖 5、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二、问答题(每题15分,分30分) 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答案要点:采取的是法家的指导思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3、“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 2、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案要点:1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总结春秋以来各诸候国立法经验,著《法经》2法经内容;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全文以刑为主,夹着诉讼法和其它法律内容包括的正律,杂律,具律三大部份其中的正律包括盗律,赋律,囚律,捕律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赋罪名以外的罪名具律是关于刑罚的适用,如加减刑罚等3法经的阶级本质;1)锋芒主要指向农民和其它劳动人民立法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2)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如规定了窥宫,盗玺等3)维护封建等级,例如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就是说如果丞相受贿,要把他左右的臣属斩首问罪,这个因为刑不上丞相的缘故4法经历史意义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商鞅携法经入秦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说明了法经的确是封建法典的蓝本,2)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实施后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使魏国成为了战国初期强盛一时的大国。

      三、思考题(每题20分,共40分) 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首先知道奴隶制时期划分为:夏、商、西周、春秋战国进入到封建制时期奴隶帛时期立法指导思想就是这四个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既然是发展演变,要知道每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然后才能知道他们是如何演变的历史程序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夏朝统治者和商朝统治者将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天命,上天的命令 对被统治阶级的惩罚叫天罚到西周人权开始出现,神权和人权结合到一起,神权的色彩淡了一些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也就是除了上天以外,还要靠统治阶级的自身修养春秋百家争鸣时期,以儒墨道法四家为核心的百家法律思想出现,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使用不同的思想,奴隶主旧贵族依靠的是儒家思想,这时期出现了新型地主阶层,他们依靠的是法家的思想这就是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一个发展演变 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文法的历史意义? 答案要点:成文法的意义在于:(1)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打破了“刑不可知”的秘密法状态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等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引起了法律制度的变革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第二次是邓析作竹刑,就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便于携带和流传 晋国在春秋时期进行了四次较大的法制改革,前三次虽然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但仍是藏在官府后来,在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铸刑鼎,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立刻引起了旧贵族的反对,展开了一场论战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曾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制定法律,害怕老百姓有争心如果老百姓知道有了法律,就不惧怕官吏了,便会提出他们的权利主张,这是不可以的,会导致国家的最终灭亡子产回信给叔向说明了制定并公布法律的目的在于拯救现有的统治秩序,推动社会发展。

      此后,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认为成文法打破了奴隶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认为“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孔子的论调与叔向如出一辙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所以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进行了变法运动首先在魏国,李悝推行新政李悝的新政主要包括三点:“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防止谷贱伤民;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其次,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方面逐步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另一方面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 第三,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在孝公3年,重点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主要措施包括: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的二次是在孝公12年,重点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 度,主要措施包括: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指导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第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官府要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第三,行刑,“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中国法制史》形考作业2答案 一、问答题(每题20分,分60分)1、 1、《宋刑统》和“编敕” 答案要点:1、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2、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2、唐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要点::1广义上的唐律指唐王朝制定的三十余部法律,狭义上的唐律指《唐律疏议》2唐律疏议总结法经历代封建王朝所积累的丰富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兴盛时期的产物,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它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

      全面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刑罚适用基本原则严整,概况,犯罪种类规定详尽细密3唐律非常注意经济立法,主要表现在土地立法财政的立法和工商立法土地立法采取均田制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度,同时维护了自耕农的土地经济,缓和了阶级予盾财政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工商立法主要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加强对市场的管理4唐律还重视调整民事关系,在物权方面唐律规定了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规定了物权取得条件,无主物的占有,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归属等,在债权方面规定了买卖,借贷租庸,寄托等债的关系总之,唐律是我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产物,同时促进了唐朝政治经济社会发展 3、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答案要点: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封建社会是一个逐渐发展演变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行政监察司法机关以及完备的监察制度,同时中央到地方也逐渐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司法机关下面我们逐一来看从秦到明清的司法机关设置及演变:秦朝时期中央的最高立法权、司法权属于秦皇,丞相和御史大夫则协助皇帝行使权力,中央设司法机关廷尉,其长官也教廷尉。

      充分显示了当时的中央集权制度;在地方上设郡守、县令,兼管地方司法另外地方设专职司法官员决曹掾,在县以下设薔夫、三老、游檄确保亲王的司法统治意志的贯彻 汉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有所变化,中央仍设有廷尉,在汉初时期在中央设有丞相,到了汉武帝以后为五曹主断狱,设御史主监察机关,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规定各封国有独立审判权,但不构成司法管辖权 三国两晋时期,与以前相比,中央司法机关变化很大:主要表现在机构扩大、编制增加、分工详细,还有机构名称与机构长官名称分开初期为廷尉或大理,到东汉后期设中央三省制度、尚书台、中央行政机构兼领行政司法事务在地方上,依秦汉的传统,行政司法机关合而为一,分州、郡县,司法权由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握 唐宋时期是我国封建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在中央设立了主管审判的大理寺、主管行政复核的刑部和主监察的御史台,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监察制度在地方上也加强了行政机关监理 明清时期沿袭前朝的司法制度,在中央依然设有大理寺、刑部,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它们的职能也发生了改变:大理寺由主审判改为主复核,刑部由主行政复核改为主审判,都察院主理监察。

      另外,明朝还设有九卿会审制度更具特色的是明朝还建立了一套独特的特务机关――厂卫制度,加强了对广大人民的监视和对各级司法机关的监察 总之,封建社会的司法机关是一个逐步发展,从名称的变化,到从一个司法机关发展到三大司法机关,最后三大司法机关的职权、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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