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doc
53页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条约适用标准文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条约编者注:该条约往常简称《巴塞尔条约》,于1989年3月22日订于瑞士巴塞尔1990年3月22日,中国代表签订该条约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赞同该条约;同日,国家主席赞同该条约1992年5月5日该条约奏效,5月20日,我国通知《巴塞尔条约》秘书处,中国执行该条约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环境保护局同年8月20日,该条约对中国奏效依据我国宪法和缔结合约程序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遇过赞同合约的决定和国家主席签订合约的赞同书,不单是赞同国际合约的基本程序,并且仍是国际条获得国内法律效劳的法律渊源现将全国人太常委会对于《巴塞尔条约》的“赞同决定”和国家主席的“赞同书”,作为合约赞同文件的标准式样,一并附录于该条约正文从前,以供读者参照为节俭篇幅考虑,本书所汇编的其余各项多边合约,均以尽可能短的篇幅,纲要介绍各合约的签订、奏效以及我国签订、赞同或赞同合约的状况,不再全文刊登此类“赞同决定”和“赞同书”附录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赞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条约》文档适用标准文案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经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定定: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鹿野于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签订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公约》。
附录二: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赞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李鹿野于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签订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条约中所载全部完整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外国交部长钱其琛(署名)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于北京序言文档适用标准文案本条约缔约国,意识到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及其越境转移对人类和环境可能造成的伤害,铭刻着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的产生、其复杂性和越境转移的增加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所造成的威迫日趋严重,又铭刻着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这种废物的危害的最有效方法是把其产生的数目和(或)潜伏危害程度减至最低限度,坚信各国应采纳一定举措,以保证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的管理包含其越境转移和处理符合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目的,不论处理场所位于哪处,注意到各国应保证产生者一定切合环境保护的方式在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的运输和处置方面执行义务,不论处理场所位于哪处,充分确认任何国家享有严禁来自外国的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进入其国土或在其国土内处理的主权权益,又确认人们日趋期望严禁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在其余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处理,文档适用标准文案坚信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应尽量在切合对环境无害的有效管理下,在废物产生国的国境内处理,又意识到这种废物从产生国就任何其余国家的越境转移应仅在进行此种转移不致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并依照本条约各项规定的状况下才予以赞同,以为增强对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越境转移的控制将起到鼓舞其无害于环境的处理和减少其越境转移量的作用,坚信各国应采纳举措,合适沟通相关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来往于那些国家的越境转移的资料并控制此种转移,注意到一些国际和地区协议已办理了危险货物过境方面保护和保护环境的问题,考虑到《结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1972年,斯德哥尔摩)和结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理事会1987年6月17日第14/30号决定经过的《对于危险废物环境无害管理的开罗准则和原则》、结合国危险物件运输问题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于1957年制定后”每两年订正一次),在结合国系统内经过的相关建议、宣言、文书和条例以及其余国际和地区组织内部所做的工作和研究,铭刻着结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1982年)会议所经过的《世界大自然宪章》的精神、原则、目标和任务乃是保护人类环境和保养自然资源方面的道德准则,文档适用标准文案申明各国有责任执行其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及保护环境的国际义务并依照国际法担当责任,确认在一旦发生对本条约或其任何议定书条款的重要违犯事件时,则应合用相关的国际合约法的规定,意识到一定持续发展和实行无害于环境的低废技术、再循环方法、优秀的管理制度,以便尽量减少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的产生,又意识到国际上日趋关注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越境转移的必需性,以及一定尽量把这种转移减少到最低限度,对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越境转移中存在的非法运输问题表示关切,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管理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的能力有限,确认有必需依照开罗准则和环境代理事会对于促迸环境保护技术的转让的第14/16号决定的精神,促使特别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以便对于本国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进行无害管理,确认应当依照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建议从事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的运输,并坚信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的越境转移应只是在此种废物的运输和最后处理对环境无文档适用标准文案害的状况下才赐予赞同,和信心采纳严格的控制举措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的产生和管理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兹协议以下:第1条本条约的范围1.为本条约的目的,越境转移所涉以下废物即为“危险废物”:(a)属于附件一所载任何类其余废物,除非它们不其备附件三所列的任何特征;(b) 任一出口、入口或过境缔约国的国内立法确立为或视为危险废物的不包含在(a)项内的废物。
2.为本条约的目的,越境转移所涉载于附件的任何类判的废物即为“其余废物”3 、因为拥有放射性而应由特意合用于放射性物质的国际管束制度包含国际文书管辖的废物不属于本条约的范围4.由船舶正常作业产生的废物,其排放已由其余国际文书作出规定者不属于本条约的范围文档适用标准文案第2条定义为本条约的目的:1.“废物”是指处理的或打算予以处理的或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一定加以处理的物质或物品;2 .“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的采集、运输和处理包含对处理场所的过后处理;3.“越境转移”是指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从一国的国辖地域移至或经过另一国的国家管辖地域的任移,或移至或经过不是任何国家的国家管辖地任何转移,但该转移须波及起码两个国家;4 .“处量”是指本条约附件四所规定的任何作业;5.“赞同的场所或设备”是指经该场所或设备所在国的相关当局受权或赞同从事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处理作业的场所或设备;6.“主管当局”是指由一缔约国指定在该国以为合适的地理范围内负责接收第6条所规定对于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越境转移的通知及文档适用标准文案任何相关资料并负责对此类通知作出回复的一个政府当局;7.“联系点”是指第 5条所指一缔约国内负贵接收和提交第 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资料的一个实体;8.“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是指采纳全部可行步骤,保证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管理方式将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这种废物可能产生的不利结果;9.“在一国国家管辖下的地区”是指任何陆地、大海或空间地区”在该区城范围内一国依照国际法就人类健康或环境的保护方面执行行政和管理上的责任;10. “出口国”是指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越境转移开端或预约开端的缔约国;l1.“入口国”是指作为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进行或预约进行越境转移的目的地的缔约国,以便在该国进行处理,或装运到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区内进行处理;12. “过境国”是指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转移中经过或计划经过的除出口国或入口国以外的任何国家;13. “相关国家”是指出口缔约国或入口缔约国,或不论能否缔约眉的任何过境国;14. “人”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文档适用标准文案15. “出口者”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的出口、在出口国管辖下的任何人;16. “入口者”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的入口、在入口国管辖下的任何人;17. “承运人”是指从事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运输的任何人;18. “产生者”是指其活动产生了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的任何人,或许,假如不知这人为什么人,则指拥有和(或)控制着那些废物的人;19. “处理者”是指作为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装运的收货人并从事该废物处理作业的任何人;20. “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些主权国家构成的组织,它获得其余成员国受权办理与本条约相关的事项”并经依照其内部程序正式授枚签订、赞同、接受、赞同、正式确认或加入本条约;21.“非法运输”是指第9条所指的对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
第3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定义1.每一缔约国在成为本条约缔约国的六个月内,应将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以外的、但其国家立法视为或确立为危险废物的废物名单连同相关合用于这种废物的越境转移程序的任何规定通知本条约秘书处文档适用标准文案2.每一缔约国应随后将它依照第1款供应的资料的任何重要更改状况通知秘书处3.秘书处应立刻将它依照第1和第2款收到的资料通知所有缔约国4.各缔约国应负责将秘书处递送的第3款之下的资料供应给本国的出口者第4条一般义务1.(a)各缔约国履行其权益严禁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入口处理时,应依照第13条的规定将其决定通知其余缔约国 b)各缔约国在接获依照以上(a)项发出的通知后应严禁或不一样意向严禁这种废物入口的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 c)对于还没有严禁入口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的入口国在该入口国未以书面赞同某一出口时,各缔约国应严禁或不一样意此类废物的出口2.各缔约国应采纳合适举措:(a) 考虑到社会、技术和经济方面,保证将其国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减至最低限度;文档适用标准文案(b) 保证供应充分的处理设备用以从事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不论处理场所位于哪处,在可能范围内,这些设备应设在本国国土内;(c) 保证在其国土内参加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管理的人员视需要采纳步骤,防备在这种管理工作中产生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的污染。
并在产生这种污染时,尽量减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d) 保证在切合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的环境无害和有效管理下,把这种废物越境转移减至最低限度,进行此类转移时,应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此类转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e) 严禁向属于一经济和(或)政治一体化组织并且在法律上完整严禁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入口的某一缔约国或一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出口此类废物,或许,假若有原因相信此类废物不会依照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定定的标准以环境无害方式加以管理时也严禁向上述国家进行此种出口;(f) 规定向相关国家供应附件五一A所要求的对于拟议的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越境转移的资料,详尽说明拟议的转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g) 假若有原因相信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将不会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加以管理时,防备此类废物的入口;(h) 直接地并经过秘书处同其余缔约国和其余相关组织合作从事各项活动,包含流传对于危险废物和其余废物越境转移的资料,以期改良对这种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并防备非法运文档适用标准文案输3.各缔约国以为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的非法运输为犯法行为4.各缔约国应采纳合适的法律、行政和其余举措,以期实行本条约的各项规定。
包含采取举措以防备和惩治违犯本条约的行为5.缔约国应不一样意将危险废物或其余废物从其国土出口到非缔约国,亦不一样意从一非缔约国入口到其国土6.各缔约国协议不一样意将危险。












